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五十二

作者: 李焘16,488】字 目 录

自恢復以來,征伐饋餉,人頗勞苦。今木征已降,邊事寧息,宜曲赦本路。」注釋【一】上意猶必欲按治「必」原作「不」,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二○、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改。

【二】工匠于諸埽各抽差「各」,宋會要職官五之四五作「指名」。

【三】庶幾早召和氣宋史卷三三鄭俠傳作「冀下召和氣」。【四】至于芻蕘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作「其芻蕘負販」。

【五】以規其后同上書作「以贊其上。」

【六】凡百執事「執」原作「職」,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又宋史卷三二一鄭俠傳、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本句作「左右輔弼」。

【七】抑陛下所以駕馭之道未審爾「道」字原脫,據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補。【八】遑遑不給之狀為圖而獻「而」原作「百」,據閣本及同上書、編年綱目卷一九、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鄭俠貶黜改。

【九】澧州原作「禮州」,據閣本、活字本及武經總要前集卷二○改。

【一○】五萬石「萬」原作「百」,據閣本改。

【一一】又言「又」原作「及」,據閣本改。

【一二】祖父母父母妻無子孫依倚者「妻無」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神宗紀乙正。

【一三】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在閣本「府」下多「令所屬」三字。

【一四】案此處疑有脫篅閣本無此七字。

【一五】今市易之為虐「虐」原作「虛」,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一六】西蕃首領降「降」字原脫,據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開熙河及上下文補。

【一七】皆即日之深患「患」原作「惠」,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一八】臣竊不自揆「臣竊」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同上二書乙正。

【一九】亦悉心竭力以副陛下之欲「心」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未得其道歟「歟」字原脫,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二一】以求盡善「善」原作「言」,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臺諫之官「官」原作「士」,據同上書及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二三】及其入奏「及」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四】若之何毀之「之」字原脫,據同上二書及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補。

【二五】梁丘據「丘」原作「邱」,據閣本及左傳定公十年改。下同。【二六】和如羹焉「焉」原作「也」,據左傳昭公二十年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二七】君所謂可而有否焉「焉」原作「也」,據同上二書及下文「君所謂否而有可焉」句改。

【二八】賢之則順而有福「賢之」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九】民可耕桑而得也「民」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三○】資采拾以為生「采」原作「米」,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三一】是以古之用民同上二書,「民」下均有「者」字。

【三二】私家無鐵鑪「鐵」,同上二書作「錢」。【三三】撤屋材賣其薪「撤」原作「撒」,據同上二書改。

【三四】惟恐不迨「迨」原作「違」,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三五】易復之初九曰「九」原作「六」,據同上二書及周易復卦改。

【三六】其上六曰「六」原作「九」,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三七】有悔于心也「于」原作「予」,據同上二書改。

【三八】寅畏天災「寅」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應詔言朝政闕失補。

【三九】丁寧懇切同上書「切」下有「以求至言,是陛下已知前日之失,而」十四字。

【四○】倘陛下猶棄忽而不信同上書及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不」下有「之」字。

【四一】四月十五日「日」原作「月」,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二】有不便悉罷宋史全文卷一二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續通鑑卷七○「便」下有「者」字。

【四三】太皇太后「太后」二字原脫,據上文及邵氏聞見錄卷三補。

【四四】除卿知江寧「除」原作「降」,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九、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改。

【四五】黃土「黃」原作「苦」,據閣本改。

【四六】亦嘗發擿過官吏二十餘員故也「過官」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四七】潭陽縣並盧陽縣宋史卷八八、九域志卷六、輿地廣紀卷二八均謂「以潭陽縣地置盧陽縣」,疑是。

【四八】黔衡古顯敘峽中勝富瀛繡允雲洽俄獎晃波宣十七州按:上引九域志所載與此同,州數十七,州名十八,兩不相符。宋史卷四百九三蠻夷傳作十六州,而州名與此處不盡相同。疑原刊有舛錯。又「宣」,九域志卷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梅山蠻作「宜」。

【四九】領盧陽三字原脫。據上引九域志、長編紀事本末補。

【五○】許令自首改正「首」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九補。

【五一】既而又謂輔臣曰「又」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二】詔諸州軍器物料並置庫「諸」原作「詣」,據閣本改。【五三】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曹官」原作「曹公」,據閣本改。【五四】皆稽古先王「古」原作「合」,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五五】今但云白上降此詔申明之「今但」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五六】麟府路「麟」原作「鄜」,據宋史卷三五○李浩傳改。

【五七】杭蘇湖潤常秀睦七州縣為浙西路「為」字原脫,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補。

【五八】鹽倉場「倉」原作「會」,據閣本改。

【五九】但與押燕蕃相李相熙略相酬對而還下「相」字原作「伸」,據閣本改。

【六○】合江縣「江」原作「肥」。據閣本改。【六一】三班差使借差並殿侍「並」原作「升」,據閣本、活字本改。

【六二】韶命撤之「撤」原作「撒」,據活字本改。

【六三】杓摩雅克本卷上文兩處均作「杓家摩雅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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