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依式為狀,納縣簿記,第其價高下為五等。乃定書所當輸錢,示民兩月。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其法: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一七】,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通一縣民物產錢數,以元額役錢均定。凡田產,皆先定中價示民,乃以民所占如價計錢。」於是始行手實法。食貨志第二卷載參知政事呂惠卿獻此議,中丞鄧綰駁之。按行手實法,實錄不記是何年月,但於此年七月十九日書司農寺云云,亦不記建議者何人。今既於七月十九日載和卿建議,又于七月末因惠卿令諸路各供簿法,即取本志所載惠卿云云附此。志又云:中丞鄧綰駁之,天子是其議,則於罷手實法時載之。行手實法在七年十月十九日,罷手實法在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詔五路州軍修城畢工,令軍器監丞一員同本路監司按視,具有無未盡、未便利害以聞。
是月,開封府界提點司言咸平縣有钸鵒食蝗蝻。
注釋【一】中等闕倉戶據下文,疑「倉」為「食」之誤。
【二】定川寨「川」原作「州」。按:宋無「定州寨」,定川寨屬鎮戎軍,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此處「州」顯為「川」之誤,故改。【三】昨者銷併軍營「銷」原作「撥」,據本書卷二四七熙寧六年十月庚寅條、宋史卷一九四兵志改。
【四】除二節特支及傔從□給外「□給」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五】草二百萬束「二」原作「三」,據同上二書及文獻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宋史全文卷一二改。
【六】至是渾儀浮漏成「渾儀浮漏」原作「浮儀渾漏」,據閣本及上文改。
【七】宋迪「宋」原作「朱」,據本書卷二五六熙寧七年九月癸丑條、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八】臣昔嘗請置講說之官「請」原作「謂」,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四教陣法改。【九】熊本「本」原作「木」,據閣本改。
【一○】及退出民田數萬頃「民」,宋史卷九二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四之二五作「良」。【一一】堂邑「邑」原作「巴」,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二】曾旼「旼」原作「□一日□□」,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手實改。
【一三】河北東路轉運司據文,疑此上脫「詔」字。
【一四】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監「韶」原作「詔」。按:宋史卷九○地理志、九域志卷九、編年綱目卷一八皆記永通監在韶州,據改。
【一五】舊憑書手及耆戶長供通「耆」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三九補。
【一六】召為同提舉百司「同」原作「司」,據本書卷二六二熙寧八年四月癸未條改。
【一七】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分」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手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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