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中書、樞密院具陝西、河北、河東累年解發義勇推恩數。數竟何如?
詔三班院內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八斗以上,熟於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許經本班投狀乞試【一四】,候及十人,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當引見【一五】;在外使臣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一六】,如中格【一七】,先以聞。
是月,置岷州宕昌寨【一八】。
詔兩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注釋
【一】上與輔臣論河北守備「上」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一半減價給糶「糶」原作「糴」,據閣本改。
【三】而所在但傳燒省法「但」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分差主兵官勾抽訓練「官」原作「管」,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六月甲申條改。
【五】先擇可施行者十四事宋會要兵二八之一三無「十四事」三字,此處疑衍。【六】青苗止散一半「半」原作「年」,據閣本、活字本及上下文改。
【七】賤價糶穀「糶」原作「糴」,據閣本改。
【八】元豐元年閏正月「正」原作「五」,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壬午條改。
【九】九年正月「正」原作「三」,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七二熙寧九年正月甲申條改。
【一○】既以皮公弼熊本領交子事「以」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補。
【一一】一百萬緡「一」,同上二書作「二」。
【一二】勿廢舊通行錢「廢」下原衍「盡」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刪。【一三】比實錄所書頗詳「比」原作「此」,據同上書改。
【一四】許經本班投狀乞試「投狀」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五之一○補。
【一五】當引見同上書「當」上有「如所陳不妄」五字,「當」下有「議」字,此處疑脫。【一六】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投狀」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七】如中格同上書「格」下有「未得發遣」四字,此處疑脫。
【一八】置岷州宕昌寨「州」原作「川」,據閣本改。按:宕昌寨屬岷州,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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