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原作「力」,據閣本及本條注文、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一八改。
【一四】左右江四都同巡檢「同」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一八補。
【一五】閏十二月十六日「六」閣本作「七」。
【一六】止快目前之欲「快」原作「假」,據盡言集卷二論買撲坊場明狀添錢之弊改。
【一七】即有敗闕之弊「敗」原作「欺」,據閣本及同上書改。【一八】不使愚民貪得忘患「患」原作「忠」,據同上書改。
【一九】無敢指言其非者「非」原作「罪」,據同上書改。
【二○】將前界買撲名錢數委本州看詳「撲」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七九元祐元年六月癸巳條及同上書補。【二一】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為額「中」原作「申」,據同上書改。
【二二】及累限無人陳狀「累」原作「界」,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二三】比最高價虧及五分以上者「最高價虧及」原作「最價高及」,據本書卷三七九及同上書乙補。【二四】本部今修立到條「到」原作「小」,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五】本州錄合用條及一界額錢「合」原作「令」,據同上書改。【二六】召主戶一名委保「主」原作「生」,據同上書改。
【二七】召人添價「人」原作「不」,據同上書改。
【二八】先取問見承買人「取」原作「次」,據同上書改。
【二九】即勘會鴲價最高人戶名及抵當所有「鴲」原作「看」,據閣本改。
【三○】又無人投狀者原作「又無投狀人者」,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二論買撲坊場明狀添錢之弊乙正。【三一】唾手欲戰「唾」原作「徒」,據閣本及本書卷四○五元祐二年九月己未條注文改。
【三二】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原作「二」,據閣本及本書卷四一七元祐三年十一月乙丑條改。
【三三】謝景溫為權刑部尚書「刑」原作「兵」,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七論謝景溫權刑部尚書不當及宋史卷二九五謝景溫傳改。
【三四】擇久次而選執政同上書此句作「擇久次者以為侍郎,侍郎久次而為尚書,尚書,尚書久次而選執政」,疑此處有脫文。
【三五】除吏部之外「部」,同上書作「戶」。【三六】又自高陽關將帶女巫置之都下「都」原作「郡」,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二九五謝景溫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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