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上旬檢舉降詔。(祖禹以六月四日上言,二十六日從其請。)
吏部言:「廣南東、西路諸經略司準備差使二人,以大使臣充;準備指使三人,供奉官至借差充,委經略司奏舉。如無官司可舉,申吏部,依常調發定差,申樞密院。西路別差準備指使殿侍三人。其請給,當直人依本資序。並從經略司隨宜差使或權閣官處,各三年為任,滿任酬獎,比類保明聞奏。內有願就本路合入差遣者,亦聽奏差。廣南東、西路準備差使、指使給支賜遞馬驛券、遞鋪兵士有差。」從之。(新無。)
庚申,右政議大夫致仕陳述古卒。
注釋
【一】詔秘書省見校對黃本書籍可添一員宋會要職官一八之一○「書籍」下有「未了」二字。
【二】輕以付據下文「今以旁塞要地付與」,疑此處「付」下脫「與」字。
【三】十二日「日」原作「月」。案:上句既稱「臣昨於今月二日具奏指陳邊事」,則本句不得云「十二月復於延和殿奏對」,「十二月」顯為「十二日」之誤,故改。
【四】或移此疏六月末蘇轍論葉康直後范百祿論趙純息前「六月」原作「八月」。案:蘇、范論奏不載於本書卷四四七元祐五年八月末,而備載於卷四四四元祐五年六月末,本段注文末亦稱「六月末蘇轍奏後、范百祿奏前更詳之」,「八月」顯為「六月」之誤,故改。又,卷四四四范百祿乃奏論趙醇忠事,此云「趙純息」,蓋「純」與「醇」通,「息」則疑為「忠」之誤。【五】范百祿「百」原作「伯」,據本書卷四四四元祐五年六月末條改。
【六】一以恩意待之「一」字原脫,據欒城集卷四二乞分別邪正劄子補。
【七】泰之為象「象」原作「觽」,據閣本及同上書改。【八】三陰在外四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九】昔先皇帝以聰明聖智之資「帝」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衛多君子「多」原作「有」,據閣本及欒城集卷四三三論分別邪正劄子改。
【一一】向者異同反覆之憂「向」原作「何」,據同上書改。【一二】提舉崇福宮韓維知潁昌府「昌」原作「州」。據閣本改。下同。
【一三】尚書省檢準元祐敕「省」原作「有」,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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