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一】豈可不令勘見罪名「令」原作「本」,據閣本改。
【二】親連大臣「連」原作「近」,據閣本改。按:據下文及本書卷四六○元祐六年六月乙卯條,趙仁恕與劉摯為姻親。
【三】不應徑律「徑」,閣本作「經」。【四】令夏人遣使自詣熙河說話「令」原作「今」,據閣本改。
【五】蔣之奇錢勰皆在陝西久「之」原作「子」,據閣本改。按:蔣之奇曾為陝西轉運副使,有政績,見宋史卷三四三蔣之奇傳。
【六】又有犯分之舉「有」原作「無」,據閣本改。
【七】憑藉勢要「要」原作「惡」,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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