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五百十三

作者: 李焘6,626】字 目 录

定。蔡卞以布理勝,乃云:「大事且□曲商量,不須爭喧,恐觀聽不便。」布曰:「當如何?」觽皆云:「約束路不妨。」惇稍屈,布因言:「公多以聲色加人,布褊衷亦不能忍,故往往紛爭。然亦當量國事所繫,不敢苟且。」惇曰:「公不容人說,何嘗不婉順?馬上與公言,莫且更商量,公便怒。」布曰:「公不自覺,因何士大夫人人皆言為公所慢罵。」惇曰:「何嘗罵他,但言甚道理須要堂除、差遣之類。」布曰:「若但如此婉順曉之,人亦不怒,蓋聲色厲不自知爾。」惇曰:「公言惇心風,豈不是罵?」布曰:「公言布欲與西人畫河為界,乃云是雜賃院裏婦人言語,莫亦是罵否?布無他,所爭者皆國事,不敢誤朝廷措置爾。」惇曰:「惇豈是為家事?」布曰:「公固亦是為國事,但須要是爾。如孫路欲逐溪巴溫而奪青唐為州郡,則布死不敢從也。」既對,亦為上陳其略,上亦以所草詔為然,遂行下。布再對,又言:「章惇近於邊事,凡有所欲為,知同列必不合,則必陰以書諭諸帥,令如其旨意經營奏請。如近日環慶置烽臺、堡鋪及巡綽處太遠於諸路,亦是惇以書諭胡宗回,令如此措置。既於清平關外,以大寨泉為巡綽之處,已過清遠軍十里;又令宗回更展至大寨泉北,欲於此築城;又令展至曲律六掌之外巡綽,要於曲律六掌作寨,宗回皆不敢從,并封惇書相示,因亦進呈。」上皆詳覽再三。又封折可適書與宗回,其言皆不可用。布對三省,又與惇言:「公多以書與兵官,如折可適、王贍輩,皆蕃夷之人,何可與書?一有敗事,恐未免為累。」惇曰:「昔王荊公與王韶書,言邊事無數。」布曰:「荊公但發書與韶及公,何嘗以書與兵官?荊公是時於布無間,日見荊公發書與公,但以妄殺為戒爾!」

河東路經略使林希言:「北界沿邊都巡檢、管勾朔州同知多造事端。自六月十三日驅擁人夫侵越取水,除已為巡檢何灌約回,經一月有餘不至;今月十八日,復來取水。其同知往來戎帳,節次已具奏聞,緣北人自前歲改移東偏頭稅場,去歲拆石牆,今歲不受牒,便於賈胡趰興建場屋,又過天澗取水及有分水為界之語,蓄謀三年,發於今日。竊恐其勢未已,除已牒折克行選差使臣前來,依朝旨隨宜應接外,緣方當進築之際,正藉克行及其子可大帶領兵馬在北界防扼。深慮那移兵馬前來,其本地分巡檢兵數又少,如北人再領人馬數多,過來陵犯,何灌等便若行應接,深慮兵力不敵,兼恐別生事端。已密諭何灌等及折克行所差使臣,但嚴勒兵馬、把截取水道路,過作隄備,不得輕易便行鬥敵。其北人所創稅場,本為私相買賣,既嚴禁互市,自足以破其謀。今若更來取水,亦不必與之力競,俟進築了日,軍馬各歸,沿邊有備,至時尚來取水不已,即別有措置,隨宜應接,亦未為遲。」從之。(何灌,祥符人,墓誌云三年為河東第九副將兼沿邊同都巡檢使。此二年已稱巡檢,恐墓誌或誤。)

注釋

【一】雖日日有奏閣本「雖」上有「路」字。

【二】如何原作「何如」,據閣本乙正。

【三】亦行檢閱別作一項「亦行」原作「行亦」,據閣本乙正。

【四】伏睹近降指揮閣本「伏」上有「臣」字。

【五】近聞多差中使同揀「聞」原作「間」,據閣本改。

【六】即多方存恤宋會要兵八之三五「即」作「仰」。

【七】此月七日云云可考「可考」原作「所考」,據閣本改。【八】詳察在蕃職任并事力次第「詳」原作「計」,據閣本、活字本改。

【九】具合補名目保奏「具」原作「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乃詔中分其兵「其兵」原作「兵其」,據閣本乙正。

【一一】孫路此謀甚善「善」原作「差」,據閣本及文意改。

【一二】即正如蘭州金城關之北閣本「北」作「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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