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七十二

作者: 李焘10,629】字 目 录

舍招諭,正辭等領兵直赴淯井。又言邛部蠻深憤瀘州夷人相殘,乞舉兵助討。上曰:「若邛部蠻成功,則過有覬望,不若令其自首也。」

辛丑,三司使丁謂等上泰山封禪朝覲祥瑞圖百五十,昭宣使劉承珪上天書儀仗圖一,召近臣觀于滋福殿,俄又示百官于朝堂。

壬寅,賜戎、瀘州巡檢軍士緡錢。

癸卯,命江州葺唐白居易舊第。上與輔臣言及居易,嘉其能保名節,故有是命。契丹國母蕭氏卒,年五十七,諡曰宣獻。契丹主哭必嘔血,遣天平節度使耶律信寧馳騎來告,涿州先牒雄州,雄州以聞。甲辰,詔廢朝七日,令禮官詳定服制,內出開寶禮為蕃國發哀儀,下輔臣使參擇而行。復命太常博士直史館王隨、內殿承制閤門祗候郭允恭為祭奠使,太常博士判三司催欠憑由司王曙、供奉閤門祗候王承瑾為弔慰使,賻以衣五襲、綾羅帛萬疋。乙巳,賀正使耶律突魯姑初入見,既還館,令客省使曹利用以涿州牒示之。戊申,告哀使耶律信寧至,閤門使受書進內,詔突魯姑等就開寶寺設位奠哭,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學士、知制誥已上,詣都亭驛弔之。己酉,上於內東門制服發哀,召信寧入內,親加□問,髃臣進名奉慰。

蕭氏有機謀,善馭左右,大臣多得其死力。先是,蕃人毆漢人死者,償以牛馬,漢人則斬之,仍沒其親屬為奴婢,蕭氏一以漢法論。每戎馬入寇,親被甲督戰。及通好,亦出其謀。然天性殘忍,多殺戮。始歸政于契丹主,未踰月而卒。無幾何,耶律昌運【二九】亦卒。昌運,即韓德讓也。內外制服與蕭氏同,柩而葬。無子,以吳王隆裕子周王承業為後【三○】。詔河北、河東緣邊安撫司,應近邊不逞之輩,有妄言以惑境外者,嚴加捕詰。

河北緣黃河先禁采魚小舟,上聞細民頗賴以資給,詔弛其禁。是冬,黎至忠卒,交趾亂。或云至忠為其下所殺。詔廣西路轉運使於緣海州軍經度鎮撫,時具事以聞。

是歲,天下戶八百四十萬二千五百三十七。(按每歲末,戶口並載,此處疑脫口數。)併左藏庫錢、金銀、絲綿三庫為一庫。(□化三年末可考。)

趙德明帥所部出侵回鶻。常星晝見,德明懼而還。(此據仁宗實錄德明附傳。他書無有【三一】,不知何時也,書之歲末,埙考。)

注釋

【一】時黎州夷人斗婆行亦數出為寇「斗婆行」原作「斗婆」,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瀘蠻之叛、宋史卷四九六西南諸夷傳及本編注文補。按「斗婆行」,宋會要蕃夷五之一四作「斗婆門」。

【二】上以部落安靜「部落」,宋本、宋撮要本作「夷落」。

【三】在計省不能靜畏自守「省」原作「者」,據閣本改。

【四】如未經科察陳訴「科察」,疑當作「糾察司」,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五此句作「其未經本司陳訴」。【五】今法官奏斷案牘「今」原作「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進止有度「止」原作「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二八改。

【七】如顯有誑妄「誑」原作「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令江太平潤州遣官祭告「江」原作「法」,據閣本改。

【九】又詔邊臣不得輒入溪洞「輒」原作「輟」,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五之五八改。【一○】京師四方所僟「僟」原作「奏」,據閣本改。【一一】於洺州塞漳河水口「漳」原作「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二】望即授正任「任」原作「佐」,據同上書改。

【一三】見天福十二年「年」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四】為束水鹿巷以均節壅溢「巷」原作「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二三改。

【一五】亦止稱闌遺牒送「遺」原作「遣」,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改。

【一六】而結宰相王旦弟旭「王旦」二字原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七王嗣宗傳補。

【一七】而嗣宗獨謂曾誣陷冕「獨」原作「誣」,據同上書改。「陷」,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均作「構」。

【一八】非吏部令史陳首「史」原作「自」,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改。

【一九】王欽若曰「王」字原闕,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書文例補。

【二○】悉給貧老「老」原作「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干詿數人「干」原作「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刑法四之八五、通考卷一六六刑考改。

【二二】其間州府不體朝旨「朝旨」原作「朝廷」,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通考改。

【二三】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禁囚「州司司理院」原作「州司理院」,據同上書補「司」字。【二四】上作文武敕七條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七真宗紀、編年綱目卷七、十朝綱要卷三均省「敕」字,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一有文臣七條及武臣七條,亦無「敕」字。【二五】若自相殺傷「相」字原脫,據宋會要蕃夷五之四三補。

【二六】與監司不能舉察官吏事「監」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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