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赋下
《汉书》曰:孝文时,晁错说上,令人入粟得以拜爵。边食足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足支一岁已上,可时赦,勿收农人租。如此德泽加於万人。帝从之。後天下充实,乃下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本,农也。末,贾也。言农与贾俱出租无异也。)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又曰:董仲舒说上曰:“古者税人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人不过三日,其力易足。秦用商鞅之法,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卒,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於古。(秦卖盐铁贵,故下人受其用也。既收田租,又出口赋,而官更夺盐铁之利,率计一岁之中失其资二十倍多於古也。)或耕豪人之田,见税十五。故贫人常衣马牛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又曰:倪宽为左内史,劝农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於得民心。收租税,时裁阔狭,与民相假贷,(为有贫弱及农要之时不即征收也。)以故租多不入。後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襁属不绝,课更以最上。上由此愈奇宽。
又曰:元凤中,诏曰:“夫谷贱则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减犹少也。)其令以菽粟当今年赋租税。”元平元年春二月诏曰:“天下以农桑为本,日者省用,罢不急官,减外徭,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悯焉。其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后汉书》曰:建武中,田租三十税一。有产子者,复以三年之算。明帝即位,人无横徭,天下安宁,时谷尚贵。尚书张林上书言:“谷所以贵,由钱贱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魏志》曰:太祖初平袁绍,下令田租亩收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不得擅兴。
《晋书》曰:武帝平吴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齐书》曰: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曰:“今所在谷价虽和,而比室饥歉;缣纩虽贱,骈门裸质。而守宰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人败产,贾利一时,进违旧科,退容奸利,欲人康泰,其可得乎?”
《隋书》曰:初,苏威父绰在西魏时,以国用不足,为征租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正如张弓,非平世也。后之君子,谁能施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是,威为纳言,奏减赋役从轻典,帝悉从之。
又曰:开皇九年陈平,上御朱雀门观凯旋,因行庆赏,颁给所费三百余万。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十二年,有司上言库藏皆满。帝曰:“朕既薄赋于人,又大经赐用,何得尔也?”对曰:“用处常出,纳处常入,略计每年赐用至数百万段,曾无减损,乃更开左藏之院,构屋以受之。”诏曰:“既富而教,方知廉耻。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唐书》曰:开元八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两,遂即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尺八,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须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尺丈过多者奏闻。”
又曰:开元二年、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绝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绢各二丈五尺。输绢纟者绵三两,输布麻三斤。其绢纟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纟戾。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纟戾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馀折一斤,输粟一升,与租同受。”
《管子》曰:地之生财有时,人之用力有倦,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间,(度量不生,赋役无限也。)则上下相疾也。
又曰:桓公伐楚,济汝水,逾方城,望汶山,使贡丝於周室。
《列子》曰:周穆王大征西戎,西戎献昆吾之剑,切玉如泥。
又曰:周王时,西域国有山人来,王为中天之台,月月献玉衣,旦旦荐玉食。王执山人之腾而上天。
《文子》曰:楚人担山鸡,路人问曰:“何鸟也?”欺之曰:“凤凰也。”路人请十金,弗与。倍乃与之。将献楚王,经宿鸟死。路人不惜其金,惟恨不得献。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凤,遂闻楚王。王感其贵买欲献於己,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
《韩子》曰:齐威王夫人死,有十孺子。薛公欲知王所立,为十玉珥,而美其一,献于王。王以赐十孺子,明日坐视美珥所在,而劝王以为夫人也。
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於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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