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 卷六百三十五 刑法部一

作者: 李昉3,816】字 目 录

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於教。)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亻刑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於曲梁,(行,陈。曲梁,地名。)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嚣,声;尘,土。)请更诸爽垲者。”(爽,明;蓊,燥。)辞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词之。於臣巢。”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後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後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後,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ダ上书言:“今立春之後,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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