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 卷七百一十 服用部十二

作者: 李昉4,941】字 目 录

有一人着平巾褶,语秀云:“闻君巧侔班尔,刻几尤妙。太山府君相召。”秀之自陈云:“刘政能造。”首墚而殒,石氏犹存。刘作几有名,遂以致毙。

《幽明录》曰:海中有金台,水出百丈台,其内有金几,雕文备制,上有百味之食。

李尤《几铭叙》曰:昔黄帝轩辕仁智,恐事之有阙,作几之法。

张华《倚几铭》曰:倚几之设,设而倚作器,此成於彼也。

《说文》曰:,(似绿切。)圆案也。

《方言》曰:陈楚宋魏谓案为写。

《楚汉春秋》曰:项王使武涉说淮阴侯,淮阴侯曰:“臣故事项王,位不过中郎,官不过执戟。及去项归汉,汉王赐臣玉案食,臣具之,剑,臣背之,内愧於心。”

《史记》曰:高祖过赵,赵王张敖自持案进食甚恭,上箕踞骂之。

《汉书》曰:万石君石奋子孙有过失,不诮让,为便坐,对案不食。

又曰:贾禹奏曰:“见赐杯案,文画金银饰,非当所以食臣下也。”

又曰:朱博为人廉俭,自微贱至富贵,不食重味,案上不过三杯酒。

又曰:许后五日一朝皇太后於长乐宫,亲奉案上食。

《东观汉记》曰:更始韩夫人嗜酒。每侍饮,见常侍奉事,辄怒曰:“帝方对我饮,正用此时持事来乎?”起抵破书案。

又曰:魏霸延平元年仕为光禄大夫,妻死,长兄伯为娶妻,送至官舍。霸曰:“年老,儿子备具,何用空养他家老妪为?”即自入拜其妻,手奉案前肉跪曰:“不敢相屈。”而妻惭求去。

又曰:尹敏字幼季,与班彪相友。每相与谈论,辄屏案不食。

又曰:梁鸿常赁舂,每归,妻为具,举案齐眉。

又曰:蔡彤素清,在辽东三十年,衣无储副。赐钱百万,下至杯案食物,大小重沓。

《南史》曰:江秉之为新安大守,在郡作书案一枚。去官,留以付库。

《梁书》曰:郭祖深清俭,素木案,食不过一肉。

《汉旧仪》曰:丈二旋案以陈三十六肉、九饮食。

《东宫旧事》曰:皇太子犯初拜,有漆金渡足奏案一枚。

魏武《上杂物疏》曰:御物有纯银参镂带漆画案一枚。

《江表传》曰:曹公平荆州,欲伐吴。张昭等皆劝迎曹公,惟周瑜、鲁肃陈距北之计。孙权拔刀斫前奏案曰:“诸将复有言迎北军,与此同也!”

《西京杂记》曰:武帝为粕宝床、杂宝案於桂宫中。

《汉武故事》曰:武帝时,东郡献短人,长五寸,上疑是山精,常令在案行。东方朔问曰:“巨灵,汝何以叛?阿母健否?”

《广陵传》曰:吴戒字贵齐,姓刚直。同业生陈升为贼,戒见之。升为设食,戒曰:“汝己为贼,奈何为设食?”因举案投江中,令其趣降。

《神仙传》曰:吴兴人沈羲为仙人所迎,上见老君。玉女以金杯玉案药赐羲曰:“此神仙丹,不死之药。”

《邺中记》曰:石虎以宫人为女官,门下通事以玉案行文书。

《燕丹子》曰:太子常与荆轲同案而食。

《盐铁论》曰:文杯画案,婢妾衣纨履丝,所谓以乱治乱也。

《潜夫论》曰:前羌始叛,器械未备,虏或持铜镜以蒙辐,或负板案以类盾,诚易战耳。

《异苑》曰:百丈山上有石房,内有案,置石书二卷。

《梦书》曰:梦见杯案,宾客到也。多客大案,少客小案也。

陆□《与兄机书》曰:按行曹公器物,有奏案五枚。又作欹枕,以卧视书。

张衡《四愁诗》曰:美人赠我锦绣段,何以报之青玉案。

李尤《书案铭》曰:居则致乐,承颜接宾。承钺奏记,通达诏刺。尊上答下,道合仁义。

梁简文帝《书案铭》曰:刻香镂彩,纤银卷足。漆花曜紫,画制舒绿。怪广知平,人雕非曲。厕质锦帐,承芳绮褥。披古道今,察奸纠俗。

《说文》曰:杖,持也。

《大戴礼》曰:武王践祚,杖之铭曰:“恶乎失道於嗜欲,相忘於富贵。”

《周礼□秋官上》曰:伊耆氏掌国之大祭祀,共其杖咸,(咸读曰函。老臣虽杖于明,事鬼神尚敬去之。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换之。)军旅授有爵者杖,(吏卒且以杖,尊者将军杖。)共王之齿杖。(王者所以赐老者之杖。)

《礼记》曰:献杖者执末。

又《檀弓上》曰:孔子蚤作,(作,起。)负手曳杖,逍遥於门,歌曰:“太山其颓乎,梁木其坏乎,哲人其萎乎。”子贡闻之曰:“夫子殆将病也。”

又曰: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子夏曰:“天乎,余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也?”吾与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间,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而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汝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吾过矣。”

又《王制》曰:五十杖於家,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

《左传》曰:邾庄公与夷射姑酒,私出。阍乞肉焉,夺之杖以敲之。

《论语》曰: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

又曰:子路从而後,遇丈人,以杖荷。子路问曰:“子见夫子乎?”丈人曰:“四体不勤,五不分,孰为夫子?”植其杖而耘。

《史记》曰:拯喂云:“臣前在大夏时见邛竹杖、蜀布。问曰:‘安得此?’大夏国人曰:‘贾人往市之身毒,在大夏之东南可数千里。’”

《续汉礼仪》曰:三老五更杖玉杖。

又曰:秋之月按户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玉杖,八十礼有加赐玉杖,长九尺,端为饰鸠。鸠者,不噎之鸟,欲老人不噎。

华峤《後汉书》曰:熹平中,袁逢为三公赐玉杖。

《魏志》曰:文帝引汉太尉杨彪,待以客礼,赐之几杖,诏曰:“夫先王制几杖之锡,所以宾礼黄,褒崇元老也。昔孔光、卓茂并以淑德高年,授兹嘉锡。其赐公延年杖及凭几。”

又曰:周宣为郡史,太守杨沛梦人曰:“八月一日,曹公当至,必与君杖,饮以药酒。”宣占之曰:“夫杖,起弱,药,治人病。八月一日,黄巾贼必灭。”至时果败。

《吴书》曰:全综年高,赐以御杖。

《晋书》曰:魏帝尝赐茎春服,帝以赐山涛,又以其母年老,并赐藜杖一杖。

又曰:阮宣子出行,常以百钱挂杖头。每至酒家,辄醉而归。

《後魏书》曰:甄琛拜侍中,以其衰老,诏赐御府杖,朝直杖以出入。

《庄子》曰:子贡乘大马轩车,不容巷,往见原宪,杖藜应门。

《山海经》曰:夸父与日竞走,渴饮河、渭,不足,北走大泽,未至,道死,弃其杖,化为邓林。

《广志》曰:九贞出灵寿杖。

《吕氏春秋》曰:孔子弟子从远方来者,孔子荷杖而问曰:“子之父不有恙乎?”持杖而揖之,问曰:“子之母不有恙乎?”置杖而问曰:“子之兄弟不有恙乎?”杖步而倚之问:“子之妻子不有恙乎?”故孔子以六尺之杖谕贵贱之等,辩亲疏之义。

陆贾《新语》曰:夫居高者,自处不可以不安,履危者,任杖不可以不固。自处不安则坠,任杖不固则颠,是圣人居高处上,则以仁义为巢,乘危履倾,则以圣贤为杖也。

《新序》曰:昌邑王徵为天子到营阳置积竹刺杖二枚,龚遂谏曰:“积竹刺杖者,骄蹇少年杖也。大王奉大丧,当拄竹杖。”

《风俗通》曰:汉高祖与项籍战京,索间,遁丛薄中。时有鸠鸣其上,追者不疑,遂得脱。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赐老人也。

《拾遗记》曰:老子当周之末,居山与世人绝迹,惟有黄老叟五人,手捉青筇之杖,出入室中,与老子谈。

又曰:縻竺用陶朱计术,日益富有,宝库千间。竺常赈生恤死,家马厩旁有古冢,夜闻泣声。寻之,见妇,诉云:“汉末为赤眉所害,剖棺见剥,乞更深埋,并乞敝衣自掩。”竺从其言。後历一年,复见前妇云:“君财宝可支一世,应遭火厄。今以青庐杖一枚,长九尺,报君衣棺之惠。”竺挟杖而归。而後邻家常见竺家有一青气,如龙蛇之形。又有青衣童子数人来,云:“縻竺家当有火,赖君能恤敛枯骨,天道不孤君德,故来攘却此灾,使君财物不尽。”旬日,火从库起,烧其珠玉,十分遗一。火盛之时,见青衣童子数十来扑火,又有气如□覆火上,即灭。

又曰:刘向於成帝之末校书天禄ト,专精覃思。夜有老人,着黄衣、植藜杖,杖叩ト而进。向ト中独坐诵书,老人乃吹端火出具以照向,且说开辟以前。向因授《五行》、《鸿范》之文,恐辞说繁广,向乃裂裳及绅,以记其言。至曙而去,请问姓名,答曰:“我是太一之精。天帝闻卯金之姓有博学者,下而观焉。”乃出怀中竹牒,有天文地图之书,余略授子焉,至向子歆从授术,亦不语人焉。

《汉武内传》曰:帝先有玉箱杖,是西湖母所献。帝甚爱之,崩後故以入椁。其年人有於扶风市中买得者,帝时左右侍人识之。告有司,诘问云:“见市中有一人卖之,实不知卖杖主名也。”

《神仙传》曰:费长房欲求道而顾家。夏壶公乃断一青竹杖,与长房身等使悬之舍後。家人见,以为缢死,大小惊号,遂殡葬之。长房立其旁,人无见者。後长房归家,人不信是房。房曰:“往日所葬,竹杖耳。”发冢,视杖犹存。

又曰:壶公遣长房归,以一竹杖与之骑:“比当至家,以杖投葛陂中。”长房骑杖,忽然如睡,便到家。以杖投葛陂中,顾之,乃青龙也。

又曰:介象令人骑青竹,自吴往蜀。

《刘根别传》曰:孝武皇帝登少室,见一女子以九节杖仰指曰:“闭左目,开右目。”气且绝,久乃苏息。武帝使问之:“所行何等?”女子不答。东方朔曰:“妇人食日精者。”

《刘向别传》曰:有骐ら角杖。

《塔寺记》曰:谢尚梦其父告之曰:“西南有气至,冲人必死,勿当其锋。见塔寺可禳,未暇立寺,可杖头刻作塔形,见有气来,拟之。”尚如其言,置杖左右。果有黑气冲尚家,尚以杖指之,气即回散,阖门获全。气所经处,数里,无复孑遗。

《三石伪事》曰:佛澄死,以澄生所服金杖银钵内置棺中。经後冉闵,开棺视之,不见体骨,惟见杖钵。

《武当山记》曰:山有石室,有板床铜杖,长七尺三分。

《交州记》曰:合浦围州有石室,其里一石如鼓形,见榴木杖倚着石壁。彩珠人常致祭焉。

魏文《典论》曰:尝与平虏将军刘勋、奋威邓展共食饮宿。闻展善有手臂,晓五兵。余与论剑,酒酣耳热,方食甘蔗,便以为杖下殿交,三中其臂。

《谈薮》曰:後魏河间邢峦字山宾,迁殿中侍御史。尝有疾,策山桃杖。帝问:“此何杖?”答曰:“巨源杖。”太武讳焘,故言焉。

《法显记》曰:那端国有佛锡杖,牛头旃檀,上长丈六七许,以筒盛之,百千人举不能移。

又曰:祗垣精舍西北四里有榛林,名曰“得眼”。本有五百盲人,佛为说法,尽得眼开。盲人喜,刺杖着地,头面作礼,杖遂生长成榛。

邓德明《南康记》曰:南野县有汉监匠陈怜,其人通灵。夜尝乘龙还家,其妇怀身。怜母疑与外人通,密看乃知是怜乘龙,至家辄化成青竹杖。怜内致户前,母不知,因将杖去。须臾,光彩满堂,俄尔飞失。怜失杖,乃御双鹄还。

《搜神记》曰:汉文帝微服尝过鲁少千,少千拄金杖出应门。

《列异传》曰:陈留史均字威明,得病,临死,谓其母曰:“我得复生。埋我,杖竖我瘗上,若杖拔,出之。”及死,埋杖如其言。七日,往观,杖果拔,即掘出之,便平复如故。

《神异记》曰:陈敏,孙皓之世为江夏太守,自建业赴职。闻宫亭庙验,(言灵验。)过乞在任安稳,当上银杖一枚。年限既满,作杖拟以还庙。抚捶铁以为,以银涂之。寻徵为散骑常侍,往宫亭,送杖於庙中。讫即进路,日晚,降神巫宣教曰:“陈敏许我银杖,今以涂杖见与。便投杖水中,当送以还之。欺蔑之罪,不可容也。”于是取杖看之,剖视,众见铁,乃置之湖中,杖浮在水上,其疾如飞,遥到敏舫前,敏舟遂覆也。

魏武帝《与杨彪书》曰:今赠足下银角桃杖一枚。

崔瑗《杖铭》云:乘危履险,非杖不行。年老力竭,非杖不强。诸蔗虽美,犹不可杖。佞人悦己,亦不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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