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集 - 读苏联宪法草案

作者: 邹韬奋2,617】字 目 录

寻不出这样的分别了。新宪法中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是“均由选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制选举之。”(见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谓“普遍”是:“任何苏联公民,在选举年达十八岁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惟有精神缺憾,及由法院剥夺选举权的为例外。”(见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谓“平等”是:“任何公民不问种族及民族、所信宗教、教育程度、居住地点、社会身份、财产地位、及过去活动,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见第一百三十六条)男女在选举方面当然也是平等的,所以也列为专条:“妇女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条件与男子相同。”(见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谓“直接”是:“各级劳动代表会,自乡村及城市劳动者代表会至苏联最高议院的选举,都由公民直接投票。”(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前他们所采用的选举手续是用公开聚会时当众举手,这种公开选举是含有阻止反动派操纵的流弊,但是因为参加者有所顾忌,还说不到什么充分的自由,现在不同了,由于政治的上了轨道,大众安全得到了巩固的保障,所以不妨采用秘密制的选举,可由选民各别的写在选举票上了。这便是由公开制到秘密制的重要意义。

所谓“苏联最高议院”包括两院,一是联邦院(Union Council),一是民族院(Council of Nationalities)。民族院的设立,在旧宪法中已有,也含有各民族自由参加国政的用意,不过在新宪法中代表人数更扩大了。这两院有同等权力。联邦院原来也是有的,不过选举法和新宪法所规定的不同。以前联邦院是由全联苏维埃大会选出的,而全联苏维埃大会的选举,城市工人和乡村农民的代表比率却不是平等的(前面已说过);依新宪法的规定,联邦院却是直接由苏联公民选举,每二十万人选举代表一人(见第三十四条)。这在民主化方面的长足进步,是很显然的。

最后我还有几句话要附带说到的,便是除新的选举法要在新宪法颁布后才实行,关于苏联公民所享的基本权利,在事实上是已经做到的(关于苏联在文化及物质方面的建设情形,拙著《萍踪寄语第三集》可供参考),在新宪法中不过是就已在实际上做到的事实加以叙述罢了。我以为这一点很值得注重的,因为各国的宪法里,有些地方也未尝不说得堂皇冠冕,但只是纸面上的工夫,实际上并不是那一回事!假使苏联的新宪法也不过是“纸面上的工夫”,尽管说得怎样天花乱坠,我们却也不必怎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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