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始肯应允。请定合同之日,在于福州给交银一万两;余俟六个月电线、机器运到之日,再行找给二万两。所有事宜均列合同之内,是否有当?理合开折呈请察夺。如蒙俞允,俟奉批示,再与该洋人画押定议。至应用木料工作一切需费若干?俯容再行核估请示办理』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据禀已悉。陆路设电需用物件,既经该委员与洋商李德分款议定价目,应即画押立据,仰候分别咨行查照。此缴印发』并分别咨行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粘抄合同
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德国上海泰来洋行李德。同奉钦差福建台湾爵抚宪刘谕,将台北由沪尾、基隆两处海口起至台北府城,又由府城至台湾府安平止,设立陆路电线,以通信息。兹李德愿出承办电线机器一切,计由沪尾、基隆两海口至安平以华里八百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立约之日,先交给一万两;电线到齐,找还银二万两。所有应办对象细数,另列清单之内。惟电杆所用木料及安电工作,一切概由中国自办。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将电线物件包运至沪尾口交卸。所有运费、保险一切,均由李德发给。若机器对象照约依期运到中国,不得退还异说。倘李德不照合同,有迟误、短少致中国难以应期兴工,李德愿罚银二千两。彼此当立汉、洋合同各一纸,各执为据。
一、约明用双条十七号电线,以华里八百八十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所有沿途电线及局中应用机器对象,另列清单之内。以上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物件到齐,应将外国所买发票原单呈请查核。
一、约明应需木料并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内,由中国自理。倘将来兴工要用洋匠帮同工作,李德当选派精熟电务洋匠一名到台;每月另给薪水、火食银二百两,轿价在外。
一、约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内将电线、机器一切全数包运到沪尾口交卸。船到沪时,除风雨不计外,限二十四点钟耽搁起卸物件;倘过二十四点钟外,每天应贴船侢银二百元。
一、约明所有价银,共计规平银三万两。立约之日,议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应规平银一万两;尚余规平银二万两,约俟电线、机器到齐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迟延。
一、约明所办电线、机器物具一切自到台安设之日起,保固一年为限;如限内原有损坏,李德愿赔修。倘所办物件有不合适用,应准中国剔换退还;李德当另行补齐应用,不敢异议。
一、电线机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办之物不合于用,彼此议论不一;应请中国电报局选派熟悉之人秉公议估,不可刁难受累。至机器到台,所有应完关税暨驳船侢银,均由中国自理。
一、由沪尾、基隆至安平所用电线,中有隔溪应用水线若干里?此时殊难悬揣。应由李德预备若干购运到台,以便足敷安设。
一、此次议设陆路电线为国家有益起见,所有议价一切,均由钦差爵抚宪与李德当面议定。所有局中翻绎、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红规例。
一、李德此次承办台湾陆路电线原为效劳出力起见,约明价银三万两。倘在英国采办价值勿须三万两,李德愿按照外国发价原单数目缴还中国,以表报效之忱。
一、约明电线、机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须通知台北电报总局,以便预备驳船听候盘运,庶免临时周章。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号),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谨将沿途电线应需各物,开列于左。计开:
巴明行第七号双条电线,华里八百八十里长。
巴明行第十六号电线,三墩。
达挪依单钩碗钩,一万五千副。
双钩碗钩,五千副。
铁挺钩,五百磅。
盐强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丝,十五打。
接七号线螺丝,十五打。
粗树胶线,二千码。
细树胶线,二千码。
碗钻,八打。
小本绞关,十根。
铁练,八条。
大摇车,六付。
修水线器具,二付。
理线拑,十付。
小辘车缆,十四付。
手锯,十把。
螺丝郎头,八个。
大拑,三打。
小拑,三打。
蟹剪,八把。
途用机器,三付。
角挫,二打。
大角挫,三打。
——以上系泰来洋行原开数目物件。
加大摇线,一付(二十四元)。
指南针,二架(每架四元)。
凈铅,一百磅。
白铅,一百磅。
凈锡,三百磅。
铜号头,十个。
寒暑表,三枝。
布带尺,二匣。
开地钻,一十二把(每把十八元)。
焊筋,十个。
风炉,五架。
测远机,一架。
测高机,一架。
铁连尺,一条(计二十英尺)。
白漆,三百磅。
红漆,三百磅。
各色鑢,六打(每打四元)。
石油,三百磅(每磅一角二尖)。
黄铜焊,三百磅(每磅二角五尖)。
——以上系中国添办物件,核计需银一千六百余两。
谨将五所电局应需各物开列于左。计开:
西门机器,十二付。
莫耳斯纸条,一万盘。
四线档电机,五付。
二线档电机,二付。
爱庚冷电池,八百全付。
汤生验电表,三付。
切线表,六尺。
四线分电匙,六付。
六线分电匙,六付。
八线分电匙,六付。
五线转电板,六付。
马掌吸铁石,五块。
蓝油纸,一千张。
机器墨水,一千小瓶。
机器油,二千瓶。
顶好电报钟,十二付(每付二十元)。
脑沙(上等),一千三百磅(每磅一角四尖)。
小电表,六只。
——以上系泰来洋行原开数目物件。
煤精,五百磅(每磅五尖)。
卑好乐西门加呢,五百磅(每磅一角一尖)。
水银,六十磅(每磅一元一角)。
大铜板,六块(长五尺、阔三.五尺、厚二分,系英尺)。
紫铜线,五十磅(每磅七角)。
黄铜线,一百磅。
天王钟,五架(每架二十元)。
——以上系中国添办数目物件。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三八(一三○三页)
军机处交出福建巡抚刘铭传奏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抄折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军机处交出刘铭传抄折称:
为台湾购办水路电线,以速邮政,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台湾一岛孤悬海外,来往文报风涛阻滞;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路电报实为目前急务,必不可缓之图。查同治十三年,经前江督沈葆桢奏请设立台地水路电报,奉旨允准在案。曾同上海大东北公司议明价值,业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桢调任两江,议遂中止。臣于上年法兵解严之交,经营办理,固虑经费难筹,亦因水线价值昂贵,非考实精微利钝,不敢猛浪从事。自春至秋,洋商多有来台承办此项电线。臣因旱线损断容易修理,水线损断无船可修;中国只大东北公司修理电线轮船一只,若仍照沈葆桢前议归大东北公司承办,以后修理较易。特派已革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驰赴与该公司面议,据开水程由厦门至澎湖以达安平约共五百里,索价银十五万五千两;包修三年,需费银三万两;以后遇有损断,雇令该轮船修理,每日需费银五百两。与沈葆桢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须交付现银。李彤恩因该公司开价过多,置不与议;会同已革广东试用道张鸿禄谘访各洋行,令其各开价值,约同各洋商一并来台,与臣面议。然修理无船,水线万不能办。据瑞生洋行条陈:自造钢壳四铁叶轮船一只,由外洋装线运至中国,并自购修理机器一副,长三百二十英尺、阔三十二英尺,可以安炮六尊;俟电线安妥后,平时可以载货、装兵巡洋,遇有电线损断随时自行修理。一举而数善备,以免大东北公司居奇。臣稔筹熟商,事属可行。台湾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当令洋商各开实价,择其廉者与其成交。旋据地亚士等七行开单,内惟怡和、泰来、瑞生三行开价较廉:电线价银十万两,轮船价银九万两,修理电线机器价银一万两,测量机器一副、三局电报机器之具并包运、包放工价、包险等费,共银二万两。总共价银二十二万两,丝毫不能再减。台湾经费支绌,一时难筹巨款。臣当同该商人等面议,如能三年归还,即可成交。泰来、瑞生皆不承应,惟怡和愿办。当饬张鸿禄、李彤恩与其详议条款,先给定银四万两,其余分三年归清,不给息银。现据李彤恩等详送条款合同并船图、电线样式前来。臣伏查沈葆桢前立合同估价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台湾府至澎湖,议价洋二十四万二千五百余元;一由台湾径至厦门,议价洋十七万六千八百余元;一由安平至澎湖、至厦门,议价洋二十一万二千九百余元。三项中,惟末一项与此次所办道理相同。其估价合成银数计之,须十五万三千二百余两。且所议头等电线,近岸只八吨重者八十五里,其余皆一吨三分四重。此次所订电线,议定头等近岸十吨重者一百里,其余皆二吨重;不独价值便宜,线料亦大相径庭。且查琼州水程不足六十里,据大东北公司开送从前包办海线价银二万余两;若以台湾线价比较,更属廉平。至添购修理电线轮船一项,按照合同所开机器马力,价亦并不昂贵。臣于经费万分支绌之际,勉力筹办急要之务;若不切实打算,给价稍多,不惟不能节省,且见笑于洋人。旱线由基隆沪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台湾府城来往两道,议定八百里。除木料之外,其余皆由泰来承办,其价银三万两,订于明年正月安设;水线定于明年六月安设。臣尤虑者,安设水线费款十万;一旦有事,或被敌人割断,不独无补于缓急,且白弃巨款,殊为可惜。今自造一船,可以自行随时捞取,便益甚大。
惟此项经费无着,臣同沈应奎反复筹议,只有百货厘金项下可以抵拨。但本年六月甫经一律开办,每月收银不足四千两;三年能否如数相偿,尚无把握。台地安设电报,于茶商最为得益。李彤恩现与商人议定,如三年内厘金收数不敷电价,由该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举。
除将合同、船图咨送海军并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外,谨将台湾购办水、陆电线各缘由,缮折具陈,伏祈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八五○(一三二五页)
福建巡抚刘铬传咨呈台湾购办水陆电线折稿并船图合同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福建巡抚刘铭传文称:
窃照本爵部院于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台北行营恭折具奏「台湾购办水陆电线以速邮政」一案;相应抄录折稿并将船图、合同呈送。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合同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于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儎水线到台安放之后,由中国改作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里,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放沈妥,再交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水线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后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于后。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倩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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