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防档 - 台湾海防档

作者:【暂缺】 【75,484】字 目 录

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理;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九(一五八六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前议台湾水线应归中国,据闽局陈同书禀:须作为官已售与商电局,方好由公司出面争论。惟福州至台湾水线中断,应由电局往修,乃可认为我产。查「飞捷」修线轮船在沪装煤,两三天回闽;如以为然,请由总署电边帅,准将「飞捷」及船上修线物料暂归电局派用。否则,此线若听日本修好,则难收回矣。乞示遵!宣禀。勘。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五八七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台湾电线,据闽局电禀,大北恒宁生电致福州大东公司,两日内即派修水线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认我为物主矣。前电可勿议。宣禀。艳子。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一五八七页)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收李中堂节略一件。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二(一五八八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关道函称: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宪札内开:『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亟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后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径复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职道因现在争修电线,即为将来收回关键;曾经职道电告日本电线督办,声言中国电局即派轮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复电内开:『电示敬悉,感甚。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赶紧往修。此事已由本国驻京大臣转致总理衙门矣。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电线,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其损断处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线房约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处;日本已雇大北水线轮船将坏处割修,当可复用。所有台湾修理水线「飞捷」轮船现归福州经管,以电局未能立时调往修理。现在日本已经雇用大北轮船往修,祗可将来认还彼处修费。至于此条海线,照条约第二款,不应在交割之内。谨拟办法六条,以备会商时采择。如能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更易措词。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肃此禀复。

恭叩钧安,伏祈垂鉴。职道宣怀谨禀。

照录清折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闽、台水线中断一事,前准贵大臣照会,曾经札饬电局总办亟筹接修并照复贵大臣在案。兹据电局总办禀称:『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正拟调派「飞捷」轮船前往修理,并一面电告日本电线督办;九月初一日接到复电内开:「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住修;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水线已由日本雇用大北公司轮船将坏处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等因。复准驻扎贵国出使裕大臣电,转述贵国外务大臣云: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现因断线,亟须修接,是以托大北公司修整,系属暂时之计。将来中线、日线如何交接,尚须妥为计议。应由贵大臣在京与总署筹商等语。本衙门查闽、台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本于交接台湾凭单内声明「随后商定」;刻暂因线断,既经贵国雇用轮船代修完好,中国自应认还修费。至于此条海线尚须计议之处,既准贵外务大臣请贵大臣与本衙门筹商,其应如何订立章程,即希知复,以凭商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一五九二页)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称:

九月十九日,奉钧署皓电内开:『顷日使来议闽、台海线,云系台抚拨款所设,应归日本。署中告以论公法,海中之物不能归日本;且为商物,更不能归日本。彼欲分认,本署未允,因索凭据。请饬盛道速查台线原案,函送本署,以备辩论』等因。当即面询盛道并查档册,此项水线系光绪十三年省三中丞垫款开办,嗣于光绪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驾时」、「斯美」两快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抵还招商局所招商股银二十二万两。即经该局禀明,将水线作为电报局产业,由电局陆续归还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该两局同属盛道一人督办,故其时通融批准。今将原案三件,抄呈台鉴。肃复,敬请钧安。

再肃者,台湾初设电线,系十二年台抚派员与怡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奏明有案。原订合同一件,抄呈台核。现与林董辩论,钧署既已答为商物,经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原议林绅招十一万、盛道招二十二万;其时虽未招足,亦为人所共晓。嗣将两船归公,亦有奏案;即以台、澎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事属有因。彼欲分认,如可坚持商物,从前法于越南曾赔还招商局地产价值,照公法固无异辞。惟澎湖至安平水线,只好归与日本,酌量给价;至福州至台湾水线,似可议由电报局与彼另立合同办理。统乞卓裁。再请钧安。

照录清单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于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载水线到台安放之后,由中国改为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理,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后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于后。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请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立即安放妥贴。放线时,船中薪费一切由怡和行发给;惟煤炭请爵抚宪拨用。电线一经安放沉妥以后,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费用,应由中国自备。倘要留船主人等,均听中国钧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资送回国。

四、由安平至澎湖转达厦门,计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内安平近岸海道计七英海里上下,应用粗线每英里重十吨;至澎湖近岸海道计十英里上下、厦门近岸海道计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吨重之粗线。其余深海,应用细线每英里重二吨以上。共享十吨重粗线三十英里、二吨重细线一百二十英里;如须改用五吨重水线为之连接,由工师酌量添办,不另给价。

五、此项水线安放海底,不能用劲牵直;应须曲折安排,方期稳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应由怡和行多备十余里或二十余里之水线,以免临时缺需贻误。此项不另给价。

六、约明承办英国上等海线及线心用七条紫铜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胶包固,每英里应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结实之小带扎紧,再扎以极坚固之铁线、又扎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计包固五层,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旧料坏物抵塞。

七、此项水线,现蒙爵抚宪发出线样一条为式,怡和行当将新造线式寄来呈请查验。倘将来水线运到验与所送原样不符,怡和行情愿认罚。

八、在安平、澎湖、厦门三处,应设电报局三所。其局所,应由中国建造。至局中应需床铺、椅棹、家伙一切,亦由爵抚宪自备。惟所需打电电具、电池要双付及各等机器,由怡和行代办足备足用;共需若干件,要与厦门大北电报公司所用对象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备测量机器一付,一备将来海线损断,庶学生可以测量远近,易于捞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厦门三处线端应由何处起岸,应否添用陆路旱线或暗埋地窨须俟将来外国工师到台,会同委员勘明应用若干?再行议价;此项怡和行自当公道代办。

十一、将来电线机器到华,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线工师三、二人到华包放水线;每月应给薪水及工竣资送回国,统由怡和行给发。惟应留工师一人在台三年令其教习学生修线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议给?怡和行愿为居中说合,必可从廉订定。

十二、约明代办将来海线损断应行捞收修理接线之机器一付并预备十吨、二吨海线若干及随时留备之线一切铜线、硬印度胶、麻绳、巴麻油、铁线等项,以备随时足用。

十三、约明验看海线一事,如在英国詧验,即由中国驻扎英京大臣派员查验;如在中国詧验,或由爵抚宪派员、或由各省电报局派员考验亦无不可。

十四、约明以上轮船并各项海线、机器对象等,统共上海规平银二十二万两正,不折不扣。立约之日,先付银四万两;海线到华放妥,再付银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轮船海线放妥之日起算,分作两年交还。所有两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给。

十五、约明头批银四万两、二批银六万两并以后分交之十二万两,或在福州付给、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钧便。如兑付库平银核对上海规平银,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办理。

十六、此次议买轮船、海线,原由怡和行与爵抚宪当面议定,价银无折无扣;中国局员、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贿,查出与受均应科罚。

再将承办运儎海线轮船一只大小式样、吨位、尺寸、做法,开列于后:

一、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船身均是钢片做成。自水线以下,应用七分半厚;其余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约明一切俱用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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