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作者: 郑玄14,860】字 目 录

不同。引“《昏义》”者,欲证明夏官百二十,夏倍於虞,殷倍於夏。殷官既多,周不可倍之,故但加殷百二十耳。按《尚书·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乿。”与此数不同者,《礼》是记事之典,须委曲备言,《书》是疏通之教,故举大略小。

有虞氏之绥,夏后氏之绸练,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緌,耳隹反,注并同。绸,吐刃反,注同,徐音筹。从,才用反,下同。遣,弃战反。夹,古洽反。柩,其久反。熏,字又作纁,香云反。縿,所衔反。

[疏]“有虞”至“璧翣”。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四代丧葬旌旗之饰。“有虞氏之绥”者,则前经注旄於竿首。“夏后氏之绸练”者,谓绸杠以练,又为之旒。“殷之崇牙”者,谓刻缯为崇牙之形,饰旌旗之侧。“周之璧翣”者,谓周代以物为翣,翣上戴之以璧,陈之而鄣柩车。注“绥亦”至“旒九”。正义曰:“绥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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