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
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並僱艍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抬工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
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臺沒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並棺礶記認、停寄處所,移知過臺,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就臺地方另擇義塚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
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惟是船隻系臺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免差,或另籌船隻耑運棺柩之處,末由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豫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乞憲臺察核,賜移臺、廈二防廳定議舉行。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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