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实录同治朝实录 - 卷实录卷之六十二 

作者:【暂缺】 【12,269】字 目 录

谅各地方官吏、及带兵员弁等。必能仰体祗遵办理。惟念各处殉难被害回民。转致淹没不彰与甘心叛逆者。同归于尽。不得与汉民一律同邀恤典。殊不足以示矜恤而广皇仁。著陕西甘肃等省地方大吏及统兵大员等于各该地方回民中。确切访查。如有实系良回。不肯从贼被逆回偪胁奋身死节及合门殉难者一体分别查明。奏请旌恤。毋得稍存汉回成见以示大公。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自是日始。斋戒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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