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据父在有厌从于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余尊之厌也
敖氏曰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在己也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从其父而降之一等为大功与公子父没之礼同大夫没子乃得伸其服以其无余尊也此传言公之昆弟大夫之庶子是服之所以同者备矣而诸侯大夫尊厌轻重逺近之差亦畧于是乎见焉推而上之则天子之所厌者又可知矣先儒乃以天子之子同于公子之礼似误也
张氏曰据注及疏此经文昆弟二字旧在传后郑君始移在传前与母妻合文
姜氏曰此释大夫之子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曰父所不降谓适也
姜氏曰此因言适子也
世佐案注所谓适者兼适母适子之妻适昆弟而言姜专指适子非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注曰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
疏曰承上文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也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同是从父昆弟相为着服故云皆是互见之义故也
敖氏曰此文承上经两条而言则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亲则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亲则亦以其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亲服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耳
郝氏曰大夫之庶子以大夫之期皆降故从之也苟父之所不降如世叔父与昆弟彼此皆大夫则皆大功贵同也如从父昆弟为士则降为小功矣
张氏曰经文皆字谓上文公庶昆弟大夫庶子并然也注以互相为释之恐未当注其为士者从父昆弟之为士者也适子为之亦如之明不特大夫之庶子不为之降也此又依经推言之
世佐案皆字之义敖説得之郝以此句连于上节之传故其为説如此误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注曰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陈氏诠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辞且夫昆弟之子妇复见何许耶
疏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敖氏曰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耳郝氏曰妇人子适人者即齐衰三月继父妻之子也此为之服者即前夫之昆弟妇所谓娣姒而夫死寡居者也其夫之昆弟死其妻穉子幼与其子适人死则先伯叔母为大功礼世叔母于夫昆弟之子不杖期今从其母再嫁降为大功继父传云子无大功之亲此其有齐期之亲者而亦从母适人故降也姜氏曰妇人子注释恐非或曰妇人子对妾而言世佐案此当以注説为正不云女子子而云妇人子敖以为互文是也陈氏分妇人及子适人者为二亦可备一解郝讲二説则悖于理矣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马氏曰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
注曰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王氏肃曰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
疏曰妾为君之庶子轻于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者彼传为此经而作也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耳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又云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也云士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可得与女君同也
敖氏曰此服亦从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经于妾为君之党服皆畧之惟着大夫之妾以见其异则士之妾不言可知矣
郝氏曰妾谓夫为君谓嫡为女君庶子女子子皆夫君之血属不言长子长子三年大夫不降适也必言君明非妾亲生子也
世佐案庶子谓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及他妾之子也女子子在室与嫁于大夫者亦存焉惟适长子及己所生则异于是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注曰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于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以下非未嫁逆降而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敖氏曰此着其隆之之节异于他亲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盖世父母叔父母与姑之期为旁尊之加服姊妹之期虽本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以下皆于未嫁而畧从出降明其异于父母昆弟也此服无为妻为妾之异经惟以嫁为言者约文以包之耳前经见姊妹适人者及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此世父母而下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惟以适人为节以此见逆降之服无报礼也
姜氏曰此章马氏旧读正合经传之义而注疏自溺其防遂致经义爚乱今从旧读
世佐案女子子在室为此七人皆期服其嫁者因出降也不云适人而云嫁者见其虽贵为大夫妻不再降也大夫妻尊与大夫同礼宜降其旁亲而不降其世叔父者以其与己之祖若父为一体而其妻又与世叔父为一体皆旁亲之最尊者今既以出降在此矣若又以尊降为小功母乃太薄乎故不敢也姑姊妹亦不降者指成人而未嫁者言也未成人当降为殇服若适士当降为小功下文言大夫之妻为姑姊妹为命妇者大功则其不为命妇者降可知矣大夫妻得以尊降其姑姊妹者妇人外成比世叔父为少杀也女子子未嫁者曷为亦降其旁亲乎曰逆降也逆降之义奈何曰昏姻之时男女之正王政之所重也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谓父母丧也圣人权于二者之间以父母之丧较之昏姻之时则服重而时轻故使之遂其服以世叔父诸丧较之昏姻之时则服轻而时重故使之遂其时此逆降之礼所由设也女子子所逆降者惟此七人耳以其皆期服故也若大功以下可以无妨于时则不须逆降矣其不云在室而云未嫁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礼之常也唯其年已及笄故虽未嫁而得从出降之例所以通其变也传以成人而未嫁者释之得经意矣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注曰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曰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摠十一字既非子夏自着又非旧读者自安必自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之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也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后人错置于下是以旧读遂悮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谓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也
黄氏曰先师朱文公亲书藁本云传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后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与女君同释之乃云下言为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亲释之文势似不误也又批云此一条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又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当服期者合着何服疏言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苦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説可更攷之又有问大夫之妾章先生云此段是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説无疑矣 此条内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夫党服通用
敖氏曰传者以此经合于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盖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盖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发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説俱失之详传者之意盖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傅防既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衡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攷此传文其始盖引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故已释其所谓本条者之防复以下言云云并释下经今在此者乃郑氏移之耳 按注云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者谓二经之文同足以明其不当如旧説也
郝氏曰大夫女嫁于大夫为大功不降未嫁无属降期为大功君之党即大夫庶子与女子女君同大夫服妾同女君服也世父母以下妻私亲皆大功如常妾不体君得自遂也 按此节文义甚明郑谓有错简非也彼以大夫之妾为君庶子别为一条安得不疑为错简乎郑以传为不足信世儒纂礼欲并传弃之郑始作俑矣
张氏曰旧读与传文甚协郑君必欲破之不知何故且女子未嫁而逆降旁亲于义亦自可疑两存其説可也
万氏斯大曰此条言大夫之妾当服大功者在君之家有君之庶子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有其世叔父母姑姊妹经传甚明而郑氏不从其解非经诬传莫此为甚大凡妾为女君之服皆从乎女君但大夫之庶子父母降服大功妾从女君而服此礼甚明传特恐人疑于女子之嫁者同于未嫁者故特着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明其因尊同而不降也又特着曰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明其惟成人故大功否则又当降为殇服也更恐疑于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何以亦为君党之服又特着曰妾自服其私亲也词义有何可疑而妄疑传为脱烂故特正之姜氏曰旧读两为字对看甚明而注乃折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为一条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下为世叔父母等为一条又以未嫁者例不得降故又为逆降旁亲欲其及时而嫁之説以通之其説与经传殊别据引齐衰三月章女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条以谓经例正同然考经大夫及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大功为适士者小功则其妾服君之党而为嫁于大夫者大功适士者小功经例亦甚明也窃谓万氏发明深切此条合从旧读即如郑义亦可从互文省文之例以类推其説若必驳马读以驳原传则非西河传礼有悮而其论礼实固耳朱子称马读为得传义而于注则有疑词有以哉
世佐案此段当从郑注朱子已有定论后来者可以息喙但注意与传文本无不合奈为传冩者所误致令如水火然故人不能无疑耳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三句据注当在经文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而简脱在此此误于汉以前者也下文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廿一字据疏是郑君置之当属注而大书连于传此误于唐以后者也【杜氏通典引此传文下言以下廿一字亦存焉知其误连于传自唐时已然矣】今以其相传已久不敢辄为改易而千余载之讹不可不正谨考定之如左庶以祛后来之惑云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经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以上马融辈旧读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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