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妻通,共杀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邀候。於是一邑称为神明。
决断
汉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馀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蔽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
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戴,后人来,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值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人各与半。使人听之。后人曰"受恩",前撮之,而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畀本主。
后汉锺离意为会稽郡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十顷。并死,岁饥,常稍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孙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曰:"常身为父遗,当抚孤弱,是人道正义;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并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之至,非私家也。请夺常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
谢夷吾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阳县,遇章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勿废旧仪。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厢,分帷於其中。夷吾首录囚徒,有亭长奸部人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长吏以劫人而得言和,且观刺史决当云何。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吏之官,理亭长罪。帝善之。
考讯
大唐律: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者,则通计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皆须满三者,囚因讯致死者,皆俱申牒当处长官,与纠弹官对验。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满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痛,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
诸拷囚,限满不首,反拷告人。其被杀、盗家人亲属告,不反拷。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诸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市,非京兆府,并送大理寺。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府,刑部三覆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其京城及驾在所,决囚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寺并停音乐。
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即囚身在外者,奏报之日,不得驿驰行下。
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馀并判官监决。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在京决死囚,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者冤枉灼然者,停决闻奏。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於官地内权殡。置塼铭於壙内,立榜於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所、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鎌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常行杖,大头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剑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廷决者,皆背受。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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