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 卷二十五 职官七

作者: 杜佑6,297】字 目 录

唐有乘黄等四署,令、丞各四人,掌外牧及造酥酪脯腊之事。

车府署:秦有车府令,以赵高为之。历代皆有。汉魏属太仆,宋、齐以后属尚书驾部,北齐以下又属太仆。大唐置令、丞各一人,掌王公以下车辂。

诸牧监:汉太仆有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在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自后无闻。北齐有左右牝牡、驼牛、羊等署令。后周曰典牝、典牡上士中士,又有典驼、典羊、典牛中士。隋曰典牧署、牛羊署令丞。大唐初因之,分曰牧监、置监、副监、丞、主簿。

○大理卿

今大理者,亦舜摄帝位,皋繇作士,正五刑,周秋官之任。秦为廷尉,汉因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后汉廷尉卿,凡郡国谳疑,皆处当以报。皆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建安中,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后视秘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陈因之。后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后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隋初与北齐同,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大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旧。卿一人,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

正:秦置廷尉正,汉因之,后汉一人。魏晋谓正、监、平为廷尉三官,其后皆有。隋开皇三年,增为四员,炀帝增为六员。大唐二人,通判寺事。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初复旧。

丞:自晋武咸宁中,曹志上表请廷尉置丞。宋、齐、梁并因之,后魏亦然。北齐曰大理,丞一人。隋初二人,至炀帝改为勾检官,增为十六人,分判狱事。大唐又曰丞,置六人。

主簿:自魏、晋、宋、齐、梁、陈皆有,大唐置二人。

狱丞:晋有左右丞各一人,宋、齐因之,梁、陈置二人,后魏、北齐亦然。隋有狱掾八人。大唐曰丞,有四人。

司直:后魏永安二年,置司直十人,视五品,隶廷尉,位在正、监上,不署曹事,唯覆理御吏检劾事。北齐、隋因之。隋初置十人,炀帝置十六人。大唐置六人。掌承制出使推覆,若寺有疑狱,则参议之。

评事:汉宣帝地节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后汉光武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决诏狱,冠法冠。魏晋以来,无左右而直谓之廷尉评。后魏、北齐及隋,廷尉评各一人,开皇三年,罢。至炀帝,乃置评事四十八人,掌与司直同,其后官废。大唐贞观二十二年,褚遂良议重法官,复奏置评事十员,掌出使推覆,后加二人,为十二员。

监:秦置廷尉监。汉有左、右监,光武省右监,唯有左监一人。魏晋以来无左右,而直云廷尉监。隋开皇三年,罢大理监。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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