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 卷五十六 礼十六 沿革十六 嘉礼一

作者: 杜佑5,974】字 目 录

冠礼殊也。"

或问者曰:"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可以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按经大功之末,虽云可以冠子、嫁子,不言己可以冠,而郑氏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未解。经又云'大功之末',而注云'卒哭',不知此言末,便是卒哭,为非卒哭邪?"答曰:"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而注又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娶妻'者,冠而后娶,今既云冠嫁其子,则於文不得复自著己冠,故注家合而明之。以小功得娶妻,则大功亦可以得冠,冠轻婚重,故大功之末得自冠,小功之末得自娶,以记文不备,故注兼明之。注之有此比。礼,三月既葬,卒哭,於小功则馀有二月,是末也。於大功则正三分之一,便谓之末,意常以疑之。然郑氏注丧服经云,'葬,丧之大事',既毕,故谓之末邪?"

重问曰:"省及申释注意,甚为允也。然仆犹有所未了。礼小功卒哭可以娶者,婚礼'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明婚虽属吉,而有嗣亲之感;小功馀丧,不重祖考之思,故可以娶也。大功可冠,犹有疑焉。夫吉礼将事,必先筮宾,然后成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以己大功之末,於子则小功服已过半,情降既殊,日算浸远,故子可以行吉事。至於己身,亲有功布重制,月数尚近,而便释亲重之服,行轻吉之礼,於此称情,无乃薄邪?且非礼正文,出自注义耳。若有广比,想能明例以告之。"答曰:"齐縗之丧,则冠婚皆废。大功则废婚而行冠,冠吉轻而婚吉重故也。冠吉轻故行之於大功之末,婚吉重故行之於小功之馀。但以大功末云可以冠子,而自著己冠之文不便。贤者以三隅反之,推小功得自娶,则大功得自冠。以身有功服,月数尚近,释亲重之服,行轻吉之事。今正以小功大功之末,俱得行吉礼,故施轻吉於重末,行重吉於轻馀。重服不可以行重吉,故许其轻者;轻服可以通重吉,故因得行之。若大功之冠,则行吉冠之礼而反丧服。若服在齐縗,不得行吉,则因丧而冠,以冠礼贵及,不可逾时。而齐縗之服崇重,则大功之末差轻,轻则行以吉,重则因以凶也。"

女笄 

周制,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祖庙未毁,教於公宫三月;祖庙已毁,则教於宗室。公羊传:"妇人许嫁,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埋之。"杂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燕则鬈首。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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