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 卷八十八 礼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礼十

作者: 杜佑5,666】字 目 录

论其事,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邪?嫡不传重,传重非嫡,自施於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

按庾蔚之谓:"嫡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祖持重,范宣议是也。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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