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 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作者:【经济类】 【53,805】字 目 录

如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说,这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那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那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者,君主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既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未必都作同一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过,此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有时不免加在非常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总有钱来付税。此外,此税的征收,用费极少。除纳税本身的无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所称为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定的。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一点,似乎还不是这种说的内在性质。如果这一般的不平,确有理由,那弊害倒宁可说是生于课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而不是生于此税的性质。

抵押契据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既对大众无何等利益,又往往对个人不便,甚且危险。一般认为应保守秘密的股据,绝不应存在。个人的信用的安全,不应当信赖下级税交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了君主收入源泉的场合,则应注册的契据固须注册,不应注册的契据亦须注册,于是通常无限制地增设注册机关。法国有种种秘密的注册簿。这种弊害,虽或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我们总得承认,那是此税非常自然的结果。

英格兰课加在纸牌、骰子、新闻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等的印花税,恰当地说来,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麦酒、葡萄酒及火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虽原要加在这些零卖者的利润上,但结果同样由消费者负担。象这类税,虽然也是称为印花税,虽然和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一样,由同一收税人员用同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质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资源担负。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我曾在本书第一篇努力说明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劳动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换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这支配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并决定那种生活资料是丰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么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决定必须付给劳动者若干货币,使得他们每年能购买这丰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资料。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这税额以上。比如,假定有一个特定地方,那里的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使劳动普通工资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对工资所课的税,为五分取~,即每镑取四先令。假若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保持原状,劳动者仍必须在那个地方获得那每周十先令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必须在付过了工资税之后,还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要使课税后,还让劳动者有这个工资额,那么,这地方的劳动价格,就得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这就是说,为要使他能够支付五分取一之税,他的工资就必须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一切场合,工资不但会按照税率的比例增高,而且还会按照这税率的比例高些微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税率如为十分取一,劳动工资不久就会升涨八分之一,而不只十分之一。

对劳动工资直接所课的说,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就连由他垫支也说不上;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场合是如此。在这一场合,不但工资税,还有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至于其最后的支付,则在各种不同的场合,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制造业主。制造业主是有权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垫支额以及因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乡村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农业家。农业家为要维持以前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使用较大的资本。为要收回这较大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他须留下一较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或一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其结果,他对地主就要少付地租。所以,劳动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都要由地主负担。总之,在一切场合,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比之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数额相等的税,即适当地一部分课于地租,一部分课于消费品的税,必会使地租发生更大的缩减,必会使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的上涨。

如果对工资直接所课的税,不曾使工资相应地增高,那就是因为一般劳动需要因此发生了大大的减少。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的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低减,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因有此税,劳动价格,总一定会比在没有此税的场合依照需要的实际状况所会有的劳动价格高一些,并且,这上增的价格,以及垫支此价格者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课的税,并不会按照此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其理由,和农业家利润税不会按该说的比例而提高该价格一样。

这种税虽不合理,虽很有害,但有许多国家在实行。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日工的劳动所课的那部分的贡税,严格地说,即属此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乃依他们住在地的普通工资率计算,并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受格外负担,每年所得,只按不超过二百日的工资估计。每人的税,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每年不同,此等情形的评定,取决于州长委派协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波希米亚于1748年开始变革财政制度的结果,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一种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年税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换算,计达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级,年税七十佛洛林,第三级年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级,其中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手工业者,年税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篇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象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干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象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是对这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乃至其直接从属者,大概都倾向于给予以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吏的报酬,是很可以课税的。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报酬较大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为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较他种收入所税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兰,当各种其他收入被认为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时,对于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的官吏的薪傣,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其他少为人羡志的若干官薪外,每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极得人心。英格兰没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直接税。

第四项原打算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分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分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时候,英格兰曾实行过种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依其身分而定。身分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换句话说,商贾中的小康的,同样课税,至于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计。在考虑他们税额时,考虑身分过于考虑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他们推定的财富课税,往后,则改按照其身分课税。法律家、辩护士、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课人头税每镑三先令,往后,改为按绅士的身分课税。在课税的过程中,曾发觉所课的税,如不过重,相当程度的不公平,倒还没有什么;一不确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由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尚继续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阶级,所课税率不变;最低阶级,则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而年各不同。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军队的士官等,都以第一方法课税。各州的较低阶级人民,则以第二方法课税。法国达官显贵,对于对他们有影响的税,如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长任意估定税额的作风,他们则丝毫不能忍受。在那个国家,下层阶级人民,对于其长上认为适当而给与他们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格兰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即从未收足征收如能做到精密应可收到的金额。反之,法兰西的人头税,却老是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级人民课征人头税时,每以税得的金额为满足;不能完纳的人,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宽大,未强制其完纳的人,虽使国家蒙受损失,亦不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酷的,它对每个课税区,课以一定的金额,这金额,州长必竭尽所能收足。假若某州诉说所税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税额上,按照前年度多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本年度估定多少,还是必须缴纳的。州长为要确能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这税额估定得比应收足的额大一些;这样,由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余的人的格外负担来取偿。这种格外课税的决定,至1756年止,还是一任州长裁决。但在这一年,枢密院把这种权力,握在自己掌中。据见闻广博的法国赋税记录著者观察,各州的人头税,由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者负担的比例最轻。最大部分,乃课在负担贡税者身上。其办法是依他们所付贡税的多寡,每镑课以一定金额的人头税。

课加在低级人民身上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

征收人头税,所费有限。如果严格厉行,那会对于国家提供一项极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不把低级人民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不过,普通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