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1部分

作者: 李光地94,612】字 目 录

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 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旨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

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邱氏富国曰:《噬嗑》唯四五两爻,能尽治狱之道。《彖》以五之柔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利用之言,独归之五,而他爻不与焉。爻以四之刚为主,故曰“噬于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吉之言独归之四,而他爻谓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愚。刚柔迭用,畏爱兼施,治狱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离为干卦,故为“干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干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

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集说 《朱子语类》:问:九四“利艰贞”,六五“贞厉”,皆有艰难正固危惧之意,故皆为戒占者之辞。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才是治人,彼必为敌,不是易事,故虽是时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须以艰难正固处之。

李氏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分;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胡氏炳文曰:“噬肤”“噬腊肉”“噬干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也,何难之有?讼则出矢,狱则出金。讼为小,狱为大。四于讼狱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狱不敢以闻,《书》所谓罔攸兼于庶狱是也。

谷氏家杰曰:四先“艰”而后“贞”者,先以艰难存心,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狱未成之前,详审之法,人臣以执法为道也。五先“贞”而后“厉”者,虽出入无不得正,而犹以危厉惕其心,此狱既成之后,钦恤之仁,人君以好生为德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程传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

“何”,负也。谓在颈也。

集说 郭氏雍曰: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屦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或以灭耳为刵,灭鼻为劓,灭趾为剕,《书》注劓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总论李氏过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

贲.艮上.离下程传 《贲序卦》:“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巳,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物之合则必有文,文乃饰也。如人之合聚,则有威仪上下。物之合聚,则有次序行列。

合则必有文也,《贲》所以次《噬嗑》也。为卦山下有火,山者草木百物之所聚也,下有火则照见其上,草木品汇,皆被其光彩,有贲饰之象,故为《贲》也。

贲亨,小利有攸往。

本义 贲,饰也。卦自《损》来者,柔自三来而文二,刚自二上而文三。自《既济》而来者,柔自上来而文五,刚自五上而文上。又内离而外艮,有文明而各得其分之象,故为《贲》。占者以其柔来文刚,阳得阴助。而离明于内,故为“亨”。以其刚上文柔,而艮止于外,故“小利有攸往”。

程传 物有饰而后能亨,故曰无本不立,无文不行,有实而加饰,则可以“亨”矣。

文饰之道,可增其光彩,故能小利于进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徒质则不能亨,质而有文以加饰之,则可“亨”,故曰“贲亨”。

然文盛则实必衰,苟专尚文以往则流,故曰“小利有攸往”。小者,谓不可太过以灭其质也。

粱氏寅曰:贲者,文饰之道也。有质而加之文,斯可“亨”矣。朝廷文之以仪制而亨焉,宾主文之以礼貌而亨焉,家人文之以伦序而亨焉,官府文之以教令而亨焉。推之事物,凡有质者,无不待于文也,文则无不亨也。然既亨矣,而曰:“小利有攸往”,何也?文饰之道,但加之文彩耳,非能变其实也。故文之过盛,非所利也。但小利于有往而已矣。世之不知本者,或忘其当务之急,而屑屑焉于文饰,虽欲其亨,亦安得而亭乎?张氏振渊曰:离德文明莫掩,则无径情直行之弊,行之可通,故“亨”。艮德止而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本义 刚德明本,自贲于下,为舍非道之车,而安于徒步之象,占者自处当如是也。

程传 初九以阳刚居明体而处下,君子有刚明之德而在下者也。君子在无位之地,无所施于天下,唯自贲饰其所行而已。趾取在下而所以行也。君子修饰之道,正其所行,守节处义,其行不苟,义或不当,则舍车舆而宁徒行,众人之所羞,而君子以为贲也。

“舍车而徒”之义,兼于比应取之。初比二而应四,应四正也,与二非正也。九之刚明守义,不近与于二,而远应于四,舍易而从难,如舍车而徒行也。守节义,君子之贲也。

是故君子所贲,世俗所羞;世俗所贵;君子所贱。以车徒为言者,因趾与行为义也。

六二,贲其须。

本义 二以阴柔居中正,三以阳刚而得正,皆无应与,故二附三而动,有贲须之象。

占者宜从上之阳刚而动也。

程传 卦之为《贲》,虽由两爻之变,而文明之义为重,二实贲之主也,故主言贲之道。饰于物者,不能大变其质也,因其质而加饰耳,故取须义。“须”,随颐而动者也,动止唯系于所附,犹善恶不由于贲也。二之文明,唯为贲饰,善恶则系其质也。

集说 王氏弼曰: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故曰“贲其须”。

朱氏震曰:毛在颐曰“须”,在口曰“髭”,在颊曰“髯”。三至上有《颐》体,二在颐下,须之象。二三刚柔相贲,“贲其须”也。夫文不虚生,须生于颐,须所以贲其颐也。

俞氏琰曰:二无应而比三,三亦无应而比二,故与之相贲,贲以柔来文刚故亨。文当从质,非质则不能自饰。阴必从阳,非阳则不能自进。六二纯柔,必待九三之动而后动,故曰“贲其须”。

蒋氏悌生曰:六以二居中,故有贲须之象。须于人身,无损益于躯体,但可为仪表之饰。周旋揖让,进退低昂,皆随面貌而动,使人仪举者文采容止可观,故《象》曰“与上兴也”。

何氏楷曰:须阴血之形,而,柔所以文刚者。然阴柔不能自动,必附丽于阳,如须虽有美,必附而于颐也。大抵刚为质,柔为文。文不附质,焉得为文?故二必“贲其须”以从三,五必“贲于丘园”以从上。圣人右质左文之意,于此可见。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本义 一阳居二阴之间,得其贲而润泽者也,然不可溺于所安,故有“永贞”之戒。

程传 三处文明之极,与二四二阴间处相贲,贲之盛者也。故云“贲如”。“如”,辞助也。贲饰之盛,光彩润泽,故云“濡如”。光彩之盛,则有润泽。《诗》云:麀鹿濯 集说 胡氏炳文曰;互坎有濡义,亦有陷义,既末济濡首濡尾,濡而陷者也。九三非不贞也,能永其贞,则二阴于我为润泽之濡,我于彼不为陷溺之濡矣。

俞氏琰曰:九三处六二六四之间,故曰“贲如濡如”,文过则质丧,质丧则文弊,要当永久以刚正之德固守则“吉”。

潘氏士藻曰:三本刚正,特虑其为二阴所陷溺,未免有灭质之患,故有“永贞”之戒。

何氏楷曰:以一刚介二柔之间,贲之盛者也。曰“濡如”者,犹《诗》言六辔如濡,谓所饰之文采鲜泽也。然受物之饰,恐为物溺,故戒之曰“永贞吉”。长守其阳刚之正,而不为阴柔所溺,则不至以文灭质矣。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本义 “皤”,白也。马,人所乘,人白则马亦白矣。四与初相贲者,乃为九三所隔而不得遂,故“皤如”。而其往求之心,如飞翰之疾也,然九三刚正,非为寇者也,乃求婚媾耳,故其象如此。

程传 四与初为正应,相贲者也。本当“贲如”,而为三所隔,故不获相贲而“皤如”。“皤”,白也,未获贲也。马,在下而动者也。未获相贲,故云“白马”。其从正应之志如飞,故云“翰如”。匪为九三之寇仇所隔,则婚媾遂其相亲矣。己之所乘,与动于下者,马之象也。初四正应,终必获亲,第始为其间隔耳。

集说《朱子语类》云:六四“白马翰如”,言此爻无所贲饰,其马亦白也,言无饰之象如此。

胡氏炳文曰:《屯》二应五,下求上也,不可以急。《贲》四应初,上求下也,不可以缓。

俞氏琰曰:发白为“皤”,马白为“翰”。《礼记》云:商人尚白,戎事乘翰。郑氏注云:翰,马白色也。四当贲道之变,文返于质,故其象如此。

梁氏寅曰:六四在离明之外,为艮止之始,乃贲之盛极,而当反质素之时也,故云“贲如皤如”。大初之舍车,为在下而无所乘故也,四在九三之上,则有所乘矣,故云“白马翰如”。人既质素,则马亦白也。

苏氏濬曰:六四一爻,当以白贲之义推之,四与初相贲者也,以实心而求于初,不为虚饰,初曰贲趾,四门“皤如”,初曰“舍车”,四日“白马”,同一白贲之风而已。

案 《程传》沿《注疏》之说,《本义》又沿《程传》之说,皆以为初四相贲而为三所隔,故末得其贲而皤然也。然《朱子语类》以无饰言之,则已自改其说矣,故以后诸儒,皆以皤白为崇素返质之义,实于卦意为合。

又案《易》中凡重言如者,皆两端不安之辞,故“屯如邅如”者,欲进而未径进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本义 六五柔中为贲之主,敦本尚实,得贲之道,故有“丘园”之象。然阴性吝啬,故有“束帛戋戋”之象。“束帛”,薄物;“戋戋”,浅小之意。人而如此,虽可羞吝,然礼奢宁俭,故得“终占”。

程传 六五以阴柔之质,密比于上九刚阳之贤,阴比于阳,复无所系应,从之者也,受《贲》于上九也。自古设险守国,故城垒多依丘阪。“丘”,谓在外而近且高者。园圃之地,最近城邑,亦在外而近者。“丘园”,谓在外而近者,指上九也。六五虽居君位,而阴柔之才,不足自守,与上之刚阳相比而志从焉,获贲于外比之贤,“贲于丘园”也。

若能受贲于上九,受其裁制,如“束帛”而“戋戋”,则虽其柔弱不能自为,为可吝少,然能从于人,成贲之功,终获其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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