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则“告公”而见“从”矣。《传》曰:周之东迁,晋郑焉依。盖古者迁国以益下,必有所依,然后能立。此爻又为迁国之吉占也。
程传 四当益时,处近君之位,居得其正,以柔巽辅上,而下顺应于初之刚阳,如是可以益于上也。唯处不得其中,而所应又不中,是不足于中也。故云若行得中道,则可以益于君上,告于上而获信从矣。以柔巽之体,非有刚特之操,故“利用为依迁国”。
“为依”,依附于上也。“迁国”,顺下而动也。上依刚中之君,而致其益,下顺刚阳之才,以行其事,利用如是也。自古国邑,民不安其居则迁。迁国者,顺下而动也。
集说 吴氏曰慎曰:四正主于益下者,然非君位,不敢自专,必告于公也,“中行”则见从矣。
案 此爻亦与《损》三相反对,《损》三为卦之所损以益上者。此爻为卦之所损以益下者,故辞义相类。《损》三无私交而与上同德,乃可以益上。此爻不专己而与上同德,乃可以益下也。“用”,用六四也,与六二“王用”之“用”同。”迁国”,大事也,亦即卦之所谓“利有攸往,利涉大川”者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
本义 上有信以惠于下,则下亦有信以惠丁上矣,不问而“元吉”可知。
程传 五刚阳中正居尊位,又得六二之中正相应,以行其益,何所不利。以阳实在中,“有孚”之象也。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而中心至诚在惠益于物,其至善大吉,不问可知,故云“勿问元吉”。人君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权,苟至诚益于天下,天下受其大福,其“元吉”不假言也。“有孚惠我德”,人君至诚益于天下,天下之人,无不至诚爱戴,以君之德泽为恩惠也。
集说 王氏弼曰:得立履尊,为《益》之主者也。为益之大,莫大于信,为惠之大,莫大于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费。惠心者也,信以惠心,尽物之愿,固不待问而“元吉”,以诚惠物,物亦应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吕氏祖谦曰:人君但诚心惠民,不须问民之感,如此然后“元吉”,民皆交孚而惠君之德也。苟惠民而先问民之感不感,是计功利,非诚心惠民者也,安能使民之乐应乎。
郑氏维岳曰:《损》之六五,受下之益者也。《益》之九五,益下者也。《损》六五受益而获“元吉”,《益》九五但知民之当益而已,“勿问元吉”也,此惠心之出于“有孚”者也。然上虽不望德于民,而民固德其惠矣。其德其惠,亦出于“有孚”也,故曰王道本子诚意。
案 “勿问”二字,吕氏说是,观孔子《象传》可见。
上九,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本义 以阳居益之极,求益不已,故“莫益”而“或击之”。“立心勿恒”,戒之也。
程传 上居无位之地,非行益于人者也。以刚处益之极,求益之甚者也。所应者阴,非取善自益者也。利者,众人所同欲也。专欲益己,其害大矣。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求之极,则侵夺而致仇怨。或夫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谓先利则不夺不厌,圣贤之深戒也。九以刚而求益之极,众人所共恶,故无益之者,而或攻击之矣。“立心勿恒凶”,圣人戒人存心不可专利。云“勿恒”如是,“凶”之道也,所当速改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上九处《益》之极,益之过其者也。求益无厌,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击之”也。“勿”,犹无也。求益无巳,是“立心无恒”者也。无恒之人,必凶咎之所集。
案 卦义损上益下,则上者受损之极者也。若以受损为克己利于亦可,而爻义不然者,盖能克己利下,则受益莫大焉,不得云受损矣。故损上以处损之终,自损之极,而得益为义。此爻以处益之终,自益之极而得损为义。《书》云:满招损,谦受益。两爻之意相备也。
总论 熊氏良辅曰:《损》、《益》二卦,皆以损阳益阴为义。《损》自泰来者也,益自《否》来者也。天下之理,未有《泰》而不《否》,《否》而不《泰》,亦未有损而不益。益而不损者,故《泰》居上经十一卦,而《损》居下经十一卦。《泰》、《否》、《损》、《益》为上下经之对,后天序易,其微意盖可识矣。
夬.兑上.乾下程传 《夬序卦》:“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益之极,必决而后止,理无常益,益而不已,已乃决也,《夬》所以次《益》也。为卦兑上乾下,以二体言之,泽,水之聚也,乃上于至高之处,有溃决之象。以爻言之,五阳在下,长而将极,一阴在上,消而将尽,众阳上进,决去一阴,所以为《夬》也。《夬》者刚决之义,众阳进而决去一阴,君子道长,小人消衰,将尽之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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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夬”,决也,阳决阴也,三月之卦也。以五阳去一阴,决之而已。然其决之也,必正名其罪,而尽诚以呼号其众,相与合力。然亦尚有危厉,不可安肆,又当先治其私,而不可专尚威武,则利有所往也。皆戒之之辞。
程传 小人方盛之时,君子之道未胜,安能显然以正道决去之。故含晦俟时,渐图消之之道。今既小人衰微,君子道盛,当显行之于公朝,使人明知善恶,故云“扬于王庭”。“孚”,信之在中,诚意也。“号”者,命众之辞。君子之道虽长盛,而不敢忘戒备,故至诚以命众,使知尚有危道。虽以此之甚盛,决彼之甚衰,若《易》而无备,则有不虞之悔。是尚有危理,必有戒惧之心,则无患也,圣人设戒之意深矣。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必以己之善道胜革之,故圣人诛乱,必先修己,舜之敷文德是也。“邑”,私邑。“告自邑”,先自治也。以众阳之盛,决于一阴,力固有余。然不可极其刚至于太过,太过乃如《蒙》上九之为寇也。戎兵者强武之事。“不利即戎”,谓不宜尚壮武也。
“即”,从也。从戎,尚武也。“利有攸往”,阳虽盛,未极乎上,阴虽微,犹有未去,是小人尚有存者,君子之道有末至也。故宜进而往也,不尚刚武,而其道益进,乃夬之善也。
集说 游氏酢曰:“扬于正庭”,诵言于上也。“孚号”,诞告于下也。“告自邑”。自近而及远也。
胡氏炳文曰:以五阳去一阴,而彖为警戒危惧之辞不一。盖必“扬于王庭”,使小人之罪明。以至诚呼号其众,使君子之类合,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有危道焉,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有自治之道焉。复利往、往而为《临》为《泰》为《夬》也。《夬》利往,往而为乾也。盖阴之势虽微,蔓或可滋,穷或为敌,君子固无叫不戒惧,尤不可于小人道衰之时忘戒惧也。
案 以《彖传》观之,则“扬于王庭”者声罪正辞也。“孚号有厉”者,警戒危惧也。“有厉”,不指时事,谓其心之忧危也。夫既曰“扬于王庭”矣,则所宣告者众,而治之务于武断矣。而又曰“告自邑不利即戎”,意似相反何也?曰:虽宣告者众,而其本则在于自修。虽治之贵刚,而神武则存乎不杀也。盖“告自邑不利即戎”,是终“孚号有厉”之意,“利有攸往”,是终“扬于王庭”之意。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
本义 “前”,犹进也。当决之时,居下任壮,不胜宜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阳爻而乾体,刚健在上之物,乃在下而居决时,壮于前进者也。“前趾”,谓进行,人之决于行也。行而宜,则其决为是。往而不宜,则决之过也。故“往”而“不胜”,则“为咎”也。《夬》之时而往,往决也,故以胜负言。九居初而壮于进,躁于动者也,故有不胜之戒。阴虽将尽,而己之躁动,自宜有不胜之咎,不计彼也。
集说 苏氏轼曰:《大壮》之长则为《夬》,故《夬》之初九,与《大壮》之初九无异。
蔡氏清曰:其“不胜”者,自为不胜也。故曰“为咎”,明非时势不利也。
九二,惕号,暮夜有戎,勿恤。
本义 九二当决之时,刚而居柔,又得中道,故能忧惕号呼以自戒备。而“暮夜有戎”,亦可无患也。
程传 《夬》者,阳决阴,君子决小人之时,不可忘戒备也。阳长将极之时,而二处中居柔,不为过刚。能知戒备,处决之至善也。内怀兢惕,而外严诚号,虽“暮夜”有兵戎,亦可“勿恤”矣。
集说 张子曰:警惧申号,能“孚号”而“有厉”也。以必胜之刚,决至危之柔,能自危厉,虽有戎何恤。
苏氏轼曰:“暮夜”,警也。“有戎”“勿恤”,静也。
王氏申子曰:彖言”孚号”,而以“有厉”处之矣。二刚得中而知戒惧,故亦”惕号”。盖必如是而后可免小人乘间抵隙之忧,故虽暮夜阴伏之时有兵戎,亦不足虑矣,以防之密而备之素也。
吴氏曰慎曰:刚中居柔,能忧惕号呼,即彖之“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者也,虽“暮夜有戎”而无忧。
案 此爻辞有以“惕号莫夜”为句,“有戎勿恤”为句者,言莫夜人所忽也。而犹惕号,则所以警惧者素矣。有戎人所畏也,而不之恤,则所以持重者至矣。盖即彖之所谓“孚号有厉”,“不利即戎”者也。夫唯无事而惕号,故有事而能“勿恤”。史称终日钦钦,如对大敌,及临陈则志气安闲,若不欲战者是也。此卦当以九五为卦主,而彖辞之意独备于九二者,盖九二远阴,主子平时,则发“孚号”告邑“不利即戎”之义。九五近阴,主于临事,则发“扬于王庭,利有攸往”之义,然其为中行中道则一也。
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
本义 “頄”,颧也。九三当决之时,以刚而过乎中,是欲决小人,而刚壮见于面目也。如是则有凶道矣,然在众阳之中,独与上六为应,若能果决其决,不系私爱,则虽合于上六,如”独行遇雨”,至于“若濡”,而为君子所愠,然终必能决去小人而无所咎也。温峤之于王敦,其事类此。
程传 爻辞差错,安定胡公移其文曰:“壮于頄有凶,独行遇雨,若濡有愠,君子夬夬,无咎”,亦未安也。当云“壮于顺有凶,独行遇雨,君子夬夬,若濡有愠,无咎”。
夬决尚刚健之时,三居下体之上,又处健体之极,刚果于决者也。“頄”,颧骨也,在上而未极于上者也。三居下体之上,虽在上而未为最上,上有君而自任其刚决,“壮于頄者”也,有凶之道也。“独行遇雨”,三与上六为正应,方群阳共决一阴之时,己若以私应之,故不与众同而独行,则与上六阴阳和合,故云“遇雨”。《易》中言雨者,皆谓阴 集说 陆氏希声曰:当君子之世而应小人,故外有沾污之累,内有愠恨之心。然后获“无咎”者,志有存焉。
王氏安石曰:九三乾体之上,刚亢外见,“壮于頄”者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辞也,应乎上六,疑于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为,众人固不识,“若濡”则“有愠”之者矣。和而不同,有“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
郭氏雍曰:《夬》与《大壮》内卦三爻相类,故初九九三言“壮”。壮者小人用刚之事,非大者之壮也。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义,故《大壮》曰“小人用壮,君子用罔”。
而此曰“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是也。以小人用壮言之,则知“壮于頄”者,小人之事也,是以“凶”也。唯君子明“夬夬”之义,则终“无咎”矣。
《朱子语类》云:君子之去小人,不必悻悻然,见于面目。至于“遇雨”而为所濡湿,虽为众阳所愠,然志在决阴,故得“无咎”也。盖九三虽与上六为应,而以刚居刚,有能决之象。故“壮于頄”则“有凶”,而和柔以去之乃“无咎”。
蔡氏清曰:大意谓君子之去小人,顾其本心何如耳。本心果是要决小人,则虽暂与之合,而为善类之愠,终必能决之而“无咎”。不愈于“壮于頄”而“有凶”乎,此所以贵于决而和也。
何氏楷曰:上六为成兑之主,泽上于天,故称“雨”。以其适值而非木心也,故称“遇”。本非濡也,而迹类之,故称“若”。或观其迹而不察其心也,故称有“愠”。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
本义 以阳居阴,不中不正,居则不安,行则不进,若;下与众阳竞进而安出其后,则可以“亡”其“悔”。然当决之时,志在上进,必不能也。占者闻言而信,则转凶而吉矣。“牵羊”者,当其前则不进,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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