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2部分

作者: 李光地89,146】字 目 录

正应,则“无咎”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初与四为正应,本“有孚”以相从者也。然当《萃》时,三阴聚处,柔无守正之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乃“有孚”而“不终”也,“乃乱”,惑乱其心也。“乃萃”。

与其同类聚也。初若守正不从,号呼以求正应,则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语一团也,谓众以为笑也。若能“勿恤”而往从刚阳之正应,则无过咎。不然,则入小人之群矣。

集说 胡氏瑗曰:“号”,谓号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会,然后必有所济,故始有号咷之怨,终得与四萃聚而有欢笑也。

王氏宗传曰:初之于四,相信之志,疑乱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时,上下相求。若号焉,四必说而应之,则一握之顷,变号咷而为笑乐矣,谓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无咎”。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应,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须有终为善,如“有孚”而“不终”,则“乃乱”而“乃萃”矣,萃其可乱乎哉。若念有孚之当终,而呼号以往从之,则正应可合,而无妄萃之咎矣。

钱氏志立曰:《萃》与《比》同,所异者多九四一阳耳。《比》初无应,曰,“有孚”者,一于五也。《萃》初与四应,曰“有孚不终”者,有二阳焉,“不终”于四也。及此时而号以求萃,可以破涕为笑,《同人》“先号咷而后笑”者是也。

案 胡氏王氏姚氏钱氏诸说,皆于文义甚合,盖《易》中“号”“笑”二字每每相对也。两“乃”字不同,上“乃”字,虚字也;下“乃”字,犹汝也。正如《书》“而康而色”,上而字,虚字也,下而字,犹汝也。言“有孚不终”,则必乱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乱之故,则钱氏得之矣。“握”者,手所执持以转移之机也。言能至诚迫切,则一转移之间,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号,一据为笑”。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本义 二应五而杂于二阴之间,必牵引以萃,乃“吉”而“无咎”。又二中正柔顺,虚中以上应。九五刚健中正,诚实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诚,则虽薄物亦可以祭矣。

程传 初阴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终其孚,故因其才而为之戒。二虽阴柔而得中正, 集说 胡氏瑗曰:君子之进,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时之宠荣也。是故君子进用,必须有道。六二以阴居阴,履得其中,又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于己,然后往之,此所以得“吉”而“无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进,必在乎诚信相交,心志相接。当萃聚之时,诚信既著,心志既通,则可以不烦外饰,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则虽禴之薄祭,亦可通于神明也。

张子曰:能自持不变,引而后往,“吉”乃“无咎”。凡言“利用禴”,皆诚素著自于幽明之际。

王氏宗传曰:彖以“用大牲”为“吉”,而六二以“用禴”为利,何也?备物者,王者所以随其时。“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案 彖言“利见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应之,得见大人之义矣。然见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从之,乃”吉”而“无咎”。盖聚而不正,则不亨也。

“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诚为本,苟有明信,虽用禴可祭矣,况大牲乎,亦根卦义而反其辞也。《易》曰: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传》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上无应与,欲求萃于近而不得,故“嗟如”而无所利。

唯往从于上,可以“无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后往,复得阴极无位之爻,亦小可羞矣。

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而远结正应之穷交,则“无咎”也。

程传 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于人,而人莫与,求四则非其正应,又非其类,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故欲“萃如”,则为人弃绝而“嗟如”,不获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与,无所利也。唯往而从上六,则得其萃,为“无咎”也。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然萃之时,以类相从,皆以柔居一体之上,又皆无与,居相应之地,上复处说顺之极,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变动无常,在人识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于四与二,不获而后往从上六。人之动为如此,虽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说 吴氏澄曰:与二阴萃于下,而上无应,故嗟叹不得志。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 俞氏琰曰:《萃》之时“利见大人”,三与五非应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叹之声,则“无攸利”矣。既曰“无攸利”,又曰“往无咎”,三与四比,则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从四,四亦巽而受之,故“无咎”。第无正应,而近比于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 以《象传》观之,吴氏俞氏之说是也。易例三四隔体,无相从之,义,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随》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

九四,大吉,无咎。

本义 上比九五,下比众阴,得其萃矣。然以阳居阴不正,故戒占者必“大吉”,然后得“无咎”也。

程传 四当《萃》之时,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体群阴,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谓善矣。然四以阳居阴,非正也。虽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后为“无咎”也。“大”为周遍之义,无所不周,然后为大,无所不正,则为“大吉”,“大吉”则“无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盖亦有焉:如齐之陈恒,鲁之季氏是也。然得为“大吉”乎,得为“无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后为“无咎”也。

集说 房氏乔曰:“大吉”谓匪躬尽瘁,始终无玷,可免专民之咎,有谓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项氏安世曰:无尊位而得众心,故必“大吉”而后可以“无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后可以“无咎”也。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阴,皆比五之一阳,《萃》四阴,皆聚归五与四之二阳。五日“萃有位”,以见四之萃非有位也。无尊位而得众心,非“大吉”安能“无咎”。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本义 九五刚阳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固“无咎”矣。若有末信,则亦修其“元永贞”之德而“晦亡”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众,而君临之,当正其位,修其德,以阳刚居尊位称其“位”矣。为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无过“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归者,则当自反以修其“元永贞”之德,则无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贞”者,君之德,民所归也。故比天下之道,与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无过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归附者。盖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贞”之道未至也,在修德以来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诞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盖有远近昏明之异,故其归有先后。既有未归,则当修德也。所谓德,“元永贞”之道也。“元”,首也,长也。为君德首出庶物君长群生,有尊大之义焉,有主统之义焉。而又恒永贞固,则通于神明,光 集说 王氏宗传曰:五,《萃》之主也。当萃之时,为萃之主,莫大于有其位,尤莫大于有其道。有是位而无是道,则天下不我信者,亦众矣、故曰“匪孚”。谓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则未至也,故必“元永贞”而后“悔亡”。

《朱子语类》:问:九五以阳刚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无德,则虽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当修其“元永贞”之德,而后“悔亡”也。

案 萃九五,居尊以萃群阴,与比略同。卦象泽上于地,与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贞”之辞亦同。“元永贞,悔亡”,即所谓“原筮,元永贞,无咎”也。

上六,赍咨涕淡,无咎。

本义 处《萃》之终,阴柔无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此,而后可以“无咎”也。

程传 六,说之主。阴柔小人,说高位而处之,天下孰肯与也。求萃而人莫之与,具穷至于“赍咨”而“涕洟”也。“赍咨”,咨嗟也。人之绝之,由己自取,又将谁咎。

为人恶绝,不知所为,则陨获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状也。

集说 方氏应祥曰:此爻照“后夫凶”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后而凶。《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后而有未安者。故其忧惧若此,此正所谓孤臣孽子也。

黄氏淳耀曰:上乃孤孽之臣子也。《萃》极将职,而不得所萃,乃不得于君亲者。“赍咨涕洟”四字,乃极言怨艾求萃之情,故终得萃而“无咎”。

案 方氏黄氏之说得之,盖不止孤臣孽子,乃放臣屏子之伦也,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然《比》上直曰“凶”,此则“赍咨涕演”而“无咎”者,《比》彖有“后夫凶”之辞,故遂以上六当之。此彖有“利见大人”之辞,正与《蹇》卦同例,故尚有积诚求萃之理也。

升.坤上.巽下程传 《升序卦》:“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物之积聚而益高大,聚而上也,故为《升》,所以次于《萃》也。为卦坤上巽下,木在地下,为地中生木,木生地中,长而益高,为升之象也。

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

本义 “升”,进而上也。卦自《解》来,柔上居四,内巽外顺,九二刚中而五应之,是以其占如此。“南征”,前进也。

程传 “升”者,进而上也。升进则有亨义,而以卦才之善,故“元亨”也。用此 集说 代氏渊曰:尊爻无此人,故不云“利见”。

案 卦直言“元亨”而无他辞者,《大有》、《鼎》也。虽有他辞而非戒辞者。《升》也。历选易卦,唯此三者,盖《大有》与《比》相似。然所比者阴也,民也。所有者阳也,贤也。《鼎》与《井》相似,然“往来井井”者,民也。“大烹以养”者,贤也。《升》与《渐》相似,然《渐》者,贤之有所需待而进者也。《升》者,贤之无所阻碍而登者也。《易》道莫大于尚贤,而贤人得时之卦,莫盛于此三者。故其彖皆曰“元亨”,而无戒辞也,不曰“利见大人”而曰“用见”,代氏之说得之。

初六,允升,大吉。

本义 初以柔顺居下,巽之主也,当升之时,巽于二阳,占各如之,则信能升而“大吉”矣。

程传 初以柔居巽体之下,又巽之主。上承于九二之刚,巽之至者也。二以刚中之德,上应于君,当升之任者也。“允”者,信从也。初之柔巽,唯信从于二,信二而从之同升,乃“大吉”也。二以德言则刚中,以力言则当任,初之阴柔又无应搔,不能自升,从于刚中之贤以进,是由刚中之道也,吉孰大焉。

集说 王氏申子曰;以柔而升,升之义也。初以柔居下,即木之升言之,乃木之根,故信其升之必达,而获“大吉”也。

何氏楷曰:初六巽主居下,犹木之根也。而得地气以滋之,其升也允矣。所以为升者巽也,所以为巽者初也,“大吉”孰如之。

案 此“允升”允字,当与《晋》之“众允”同义。盖不获上信友,不可以升进也,然《晋》三言众允,《升》初遂言“允升”,则王氏何氏巽主木根之说是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无咎。

本义 义见《萃》卦。

程传 二阳刚而在下,五阴柔而居上,夫以刚而事柔,以阳而从阴,虽有时而然,非顺道也。以暗而临明,以刚而事弱,若黾勉于事势。非诚眼也。上下之交,不以诚,其可以久乎,其可以有为乎。五虽阴柔,然居尊位,二虽刚阳,事上者也。当内存至诚,不假文饰于外,诚积于中,则自不事外饰,故曰“利用禴”,谓尚诚敬也。自古刚强之臣,事柔弱之君,未有不为矫饰者也。“禴”,祭之简质者也。云“孚乃”,谓既孚乃宜不用文饰,专以其诚感通于上也,如是则得“无咎”。以刚强之臣,而事柔弱之君,又当升之时,非诚意相交,其能免于咎乎。

集说 张氏清子曰:《萃》六二以中虚为“孚”,而与九五应。《升》九二以中实为“孚”,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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