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3部分

作者: 李光地74,971】字 目 录

,安于节者也,故能致“亨”。节以安为善,强守而不安则不能常,岂能亨也。

集说 俞氏琰曰:六三失位而处兑泽之极,是乃溢而不节,六四当位而顺承九五之君,故为“安节”。

案 六四以柔正承五,故曰“安节”。安与勉对,盖凡其制节谨度,皆循乎成法而安行,非勉强以为节者也。于象居坎之下,水之下流也,柔正为水流平地安澜之象。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本义 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五刚中正居尊位,为节之主。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则安行,天下则说从,节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则有可嘉“尚”也。

集说 王氏弼曰: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朱子语类》云:甘便对那苦,甘节与“礼之用,和为贵”相似。

赵氏汝楳曰:咸苫酸辛,味之偏。甘,味之中也。甘受和,和者口味之偏向而适其中。行之以甘,人不吾病,而事以成,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本义 居《节》之极,故为“苦节”,既处过极,故虽得正而不免于“凶”。然礼奢宁俭,故虽有“悔”而终得“亡”之也。

程传 上六居《节》之极,节之苦者也。居险之极,亦为苦义,固守则“凶”,“悔”则凶“亡”。“悔”,损过从中之谓也。节之“悔亡”,与他卦之悔亡,辞同而义异也。

集说 干氏宝曰:彖称“苦节不可贞”,在此爻也,故曰“贞凶”。

孔氏颖达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节”也。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修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

吕氏大临曰:上六居《节》之极,其节巳甚,“苦节”者也。用过乎节,物所不堪,守是不变物穷必乖,故曰“贞凶”。礼奢宁俭,未害乎义,故曰“悔亡”。

胡氏炳文曰:无位中,故为“甘”:上位极,故为“苦”。彖曰“节亨”,五以之,曰“苦节不可贞”,上以之。

来氏知德曰:无甘节之吉,故“贞闪”。无不节之嗟,故“悔亡”。

总论 邱氏富国曰:《彖传》当位以《节》,故《节》之六爻,以当位为善,不当位为不善。若以两爻相比者观之,则又各相比而相反。初与二比,初“不出户庭”则“无咎”,二“不出门庭”则“凶”,二反乎初者也。三与四比,四柔得正则为“安节”,三柔不正则为“不节”,三反乎四者也。五与上比,五得中则为节之“甘”,上过中则为节之“苦”,上反乎五者也。

陆氏振奇曰:观下卦通塞二字,上卦甘苦二字,可以知《节》道矣,通处味甘,塞处味苦,塞极必溃,故三受焉,甘失反苦,故上受焉。

案 下卦为泽为止,故初二皆曰“不出”。三则泽之止而溢也,上卦为水为流,故四曰“安”而五曰“甘”。上则水之流而竭也,通塞甘苦,皆以泽水取义。陆氏之说得之矣。

中孚.巽上.兑下程传 《中孚序卦》:“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节者,为之制节使不得过越也,信而后能行,上能信守之,下则信从之,节而信之也,《中孚》所以次《节》也。

为卦泽上有风,风行泽上,而感于水中,为中孚之象。感,谓感而动也。内外皆实而中虚,为中孚之象。又二五皆阳中实,亦为孚义。在二体则中实,在全体则中虚,中虚信之本,中实信之质。

本义 “孚”,信也。为卦二阴在内,四阳在外,而二五之阳,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为中虚,以二体言之为中实,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说以应上,上巽以顺下,亦为孚义。“豚鱼”,无知之物。又木在泽上,外实内虚,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鱼,涉险难,而不可以失其贞。故占者能致豚鱼之应则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于贞也。

程传 豚躁,鱼冥,物之难感者也。孚信能感于豚鱼,则无不至矣,所以“吉”也。

忠信可以蹈水火,况涉川乎。守信之道,在乎坚正,故利于贞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信发于中,谓之“中孚”。“鱼”者虫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苏氏轼曰:“中孚”,信也,而谓之“中孚”者,如羽虫之孚,有诸中而后能化也。

内无阳不生,故必刚得中,然后为“中孚”也。

《朱子语类》:问:《中孚》“孚”字与“信”字恐亦有别,曰:伊川云,存于中为孚,见于事为信,说得极好。因举字说孚字从爪从子,如鸟抱子之象。今之乳字一边从孚,盖中所抱者,实有物也,中间实有物,所以人自信之。

问中虚信之本,中实信之质,如何?曰:只看虚实字,便见本质之异,中虚是无事时虚而无物,故曰中虚。自中虚中发出来皆是实理,所以曰中实。

又云,一念之间,中无私主,便谓之虚,事皆不妄,便谓之实,不是两件事。

胡氏炳文曰:“豚鱼”至愚无知,惟信足以感之。大川至险不测,惟信足以济之。

然信而或失其正,则如盗贼相群,男女相私,士夫死党,小人出肺月于相示,而遂背之,其为孚也,人为之伪,非天理之正,故又戒以“利贞”。

蔡氏清曰:“豚鱼吉”,承中孚云也。中孚便有以孚于物矣,不然,乃为豚鱼之言,而不为中孚者之占矣,“豚鱼”是承中孚,故《彖传》曰“豚鱼吉,信及豚鱼也”。

吴氏曰慎曰:“中孚豚鱼吉”,卦辞连卦名为义,犹“同人于野”,“履虎尾”“艮其背”之例,言人中心能孚信于豚鱼,则无所不感矣,故吉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本义 当《中孚》之初,上应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则吉。复有他焉,则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 九当《中孚》之初,故戒在审其所信。“虞”,度也,度其可信而后从也。虽有至信,若不得其所,则有悔咎。故虞度而后信则言也。既得序脂,则当诚一,若“有它”,则不得其燕安矣。“燕”,安裕也。“有它”,志不定也。人志不定,则惑而不安,初与四为正应,四《巽》体而居正,无不善也。爻以谋始之义大,故不取相应之义,若用应则非虞也。

集说 荀氏爽曰:“虞”,安也。初应于四,宜自安虞,无意于四则吉,故曰“虞吉”也,有意于四则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案 荀氏项氏说,于《易》例卦义皆合。盖《易》例初九应六四,义无所取,如《屯》之“磐桓”,《贲》之“贲趾”。皆不取应四为义。《颐》之“朵颐”,则反以应四为累。

惟《损》、《益》之初,则适当益上报上之卦,时义不同也。此卦之义,主于中有实德,不愿乎外,故六爻无应者吉,有应者凶。初之“虞吉”者,谓其有以自守自安也。礼有虞祭,亦安之义也。“燕”,亦安也。虞则燕,不虞则不燕矣。“有它不燕”,正与《大过》九四“有它,吝”同。九四下应初六为“有它”,初九上应六四,亦为“有它”也。

九二,呜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本义 九二《中孚》之实,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实应之,故有鹤鸣子和我爵尔靡之象。

鹤在阴,谓九居二。“好爵”,谓得中。“靡”,与縻同,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虽我之所独有,而彼尔系恋之也。

程传 二刚实于中,孚之至者也,孚至则能感通,鹤鸣于幽隐之处,不闻也。而其乎相应和中心之愿相通也。“好爵”我有,而彼亦系慕,说“好爵”之意同也。有孚于中,物无不应,诚同故也。至诚无远近幽深之间,故《系辞》云,“善则千里之外应之,不善则千里违之”。占诚通也,至诚感通之理,知道若为能识之。

集说 孔氏颖达曰:九二体刚,处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处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于幽远,则为其子所和也。“靡”,散也。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愿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王氏安石曰:君子之言行,至诚而善,则虽在幽远,为己类者,亦以至诚从而应之,中孚之至也。

苏氏轼曰:《中孚》必正而一,静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应而相求,皆非所谓正而一,静而久者也。惟九二端悫无求,而物自应焉。

张氏浚曰:二处二阴下为在阴,“其子和之”谓韧。

郑氏汝谐曰:二独无应,若未信于人,而爻之最吉莫二若也。自耀者其实丧,自悔者其德章。无心于感物,而物无不感者,至诚之道也。二以刚履柔,其居得中,且伏于二阴之下,盖静晦而无求者,无求而物自应,故鹤鸣在阴,而“其子和之”者,感以天也。

案 《易》例凡言“子”言“童”者,皆初之象,故张氏以“其子和之”为初者近是。“好爵”,谓旨酒也。“靡”,谓醉也。九二有刚中之实德,无应于上,而初与之同德,故有鹤鸣子和好爵尔靡之象。言父子,明不逾出户庭也。言尔我,明不逾同类也。《诗》云: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则居爽垲之地,而声及远矣。处于阴而子和,则不求远闻可知。又曰:我有旨酒,嘉宾式燕以衎,则同乐者众矣。吾与尔靡,则惟二人同心而已。

君子之实德实行,不务于远而修于迩。故《系辞传》两言“况其迩者乎”!然后推广而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本义 “敌”,谓上九信之穷者,六三阴柔不中正,以居说极,而与之为应,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程传 “敌”,对敌也,谓所交孚者,正应上九是也。三四皆以虚中为成孚之主,然所处则异。四得位居正,故亡匹以从上,三不中失正,故“得敌”以累志,以柔说之质,既有所系,惟听信是从,或鼓张,或罢废,或悲泣,或歌乐,动息忧乐皆系乎所信也。惟系所信,故未知吉凶,然非明达君子之所为也。

集说 刘氏牧曰:人惟信不足,故言行之间,变动不常如此。

李氏简曰:六三之得敌,以其有私系之心也。

案 诸爻独三上有应,有应者,动于外也,非中孚也。人心动于外,则忧乐皆系于物,鼓罢泣歌,喻其不能坦然自安,盖初力虞燕之反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本义 六四居阴得正,位近于君,为“月几望”之象。“马匹”,谓初与己为匹。四乃绝之而上以信于五,故为“马匹亡”之象,占者如是则“无咎”也。

程传 四为成孚之主,居近君之位,处得其正,而上信之至,当孚之任者也,如月之几望盛之至也。己望则敌矣,臣而敌君,祸败必至,故以几望为至盛。“马匹亡”,四与初为正应,匹也,古者驾车用四马,不能备纯色,则两服两骖各一色,又小大必相称,故两马为匹,谓对也。马者,行物也。初上应四,而四亦进从五,皆上行,故以马为象。

孚道在一,四既从五,若复下系于初,则不一而害于孚,为有咎矣。故“马匹亡”则“无咎”也。上从五而不系于切,是亡其匹也,系初则不进,不能成孚之功也。

集说 郭氏雍曰:“匹”,亦敌之类也。得敌匹亡,其道相反也。《彖传》言柔在内,而爻则其道相反,盖卦爻取义有不得而同者也。

案 《易》中六四应初九,而义有取焉者,皆上不遇九五者也。如六四遇九五,则以从上为义,而应非所论,《易》例皆然。而此爻尤明,盖孚不容于有二,况居大臣之位者乎。“月几望”者,阴受阳光,承五之象也。“马匹亡”者,无有私群,远初之象也。

自《坤》卦牝马以得主为义,而其下曰:“东北丧朋”。东北者,近君之位也,《中孚》之四当之矣。

九五,有孚孪如,无咎。

本义 九五刚健中正,《中孚》之实而居尊位,为孚之主者也。下应九二,与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五居君位,人君之道,当以至诚感通天下,使天下之心信之,固结如拘挛然,则为“无咎”也。人君之孚,不能使天下固结如是,则亿兆之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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