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能需待于旷远之地,不犯险难而进,复宜安处不失其常,则可以“无咎”矣。虽不进而志动者。不能安其常也,君子之需时也,安静自守,志虽有须,而恬然若将终身焉,乃能用常也。
集说 孙氏质卿曰:不犯难而行,便是常。不失常,便是恒德。人唯中无常主,或为才能所使,或为意气所动,或为事势所激,虽犯难而不顾耳,所以不失常最难。“饮 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本义 “衍”,宽意。以宽居中,不急进也。
程传 “衍”,宽绰也。二虽近险,而以宽裕居中,故“虽小有言”语及之,“终”得其“吉”,善处者也。
集说 杨氏简曰:衍在中者,言胸中宽衍平夷。初不以进动其心,亦不以小言动其心,夫如是“终”“吉”,以九二得其道故也。
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本义 “外”,谓外卦。“敬慎不败”,发明占外之占,圣人示人之意切矣。
程传 三切逼上体之险难,故云“灾在外也”。“灾”,患难之通称,对“眚”而言则分也。三之“致寇”,由己进而迫之,故云“自我”。寇自己致,若能敬慎,量宜而进,则无丧败也。《需》之时,须而后进也。其义在相时而动,非戒其不得进也,直使敬慎毋失其宜耳。
集说 《朱子语类》:问:“敬慎”,曰:敬字大,慎字细小,如人行路一直恁地去,便是敬,前面险处防有吃跌,便是慎。慎是唯恐有失之之意,如思虑两字。思是恁地思去,虑是怕不恁地底意思。
项氏安世曰:寇虽在外,然亦不自至,我有以致之则至。我敬慎而无失,则虽与之逼,亦无败理。
邱氏富国曰:坎险在外,未尝逼人。由人急于求进,自逼于险,以致祸败。《象》以“自我”释之,明致灾之由,不在它人也。
需于血,顺以听也。
程传 四以阴柔居于险难之中,不能固处,故退出自穴。盖阴柔不能与时竞,不能处则退。是顺从以听于时,所以不至于凶也。
集说 杨氏简曰:六四入险而伤,然不言吉凶何也?能需而退听故也。易之为道,无所不通,虽如四之入险而伤,其处之亦有道,六与四皆柔,故有顺听之象。
吴氏澄曰:谓六四柔顺以听从于九五也。
胡氏炳文曰:三能敬,则虽迫坎之险而不败,四能顺,则虽陷坎之险而可出,敬与顺,固处险之道也。
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程传 需于酒食而贞且吉者,以五得中正而尽其道也。
集说 梁氏寅曰:言以“中正”,见其饮宴者非耽乐也。
张氏振渊曰:内多欲则有求治太急之患,德唯中正,所以需合于贞而得吉,中正,即孚贞意,是推原所以能需处。
本义 以阴居上,是为当位,言“不当位”未详。
程传 不当位,谓以阴而在上也,爻以六居阴为所安,《象》复尽其义,明阴宜在下,而后上为“不当位”也。然能敬慎以自处,则阳不能陵,终得其吉,“虽不当位”,而未至于大失也。
集说 吕氏祖谦曰:《需》初九、九五二爻之吉,固不待言。至于余四爻,如二则“小有言终吉”,如三之象则曰“敬慎不败”,四之象则曰“顺以听”也,上则曰“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大抵天下之事,若能款曲停待,终是少错。
蔡氏清曰:虽不当位,谓其阴居险极,正与《团》上六“困于葛藟,未当也”一般。
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本义 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程传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集说 吴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两相背戾,是“违行”也。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终《讼》“中吉终凶”,然能谋于其始,则讼端既绝,“中”与”终”不必言矣。
林氏希元曰:讼不兴于讼之日,而兴于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谋,此讼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违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
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程传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止讼于初者上也,故于“讼”之初,即以“讼不可长”为戒。
俞氏琰曰:《彖传》云“讼不可成”,盖言讼之通义,而不欲其成。爻传云“讼不可长”,盖言初为讼端,而不欲其长。
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本义 掇,自取也。
程传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王氏申子曰:知义不克归而逋窜,犹可免祸。若不知自反,则祸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称二“刚来而得中”,而爻义乃如此,盖《彖》总言一卦之体,爻则据其时之用以言之也。
食旧德,从上吉也。
本义 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程传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集说 乔氏中和曰:三“食旧德”,其卒也,斯谋斯猷,皆我后之德。从王事而无成,何以讼为,故“从上吉”。
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程传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集说 邱氏富国曰:二沮于势,四屈于理,此二之美所以止于“无眚”,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
讼元吉,以中正也。
本义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程传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说 杨氏启新曰:中正,则虚心尽下而听不偏,因事求情而断合理,此之谓大人也。
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传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集说 蔡氏清曰:“亦不足敬”,且据其以讼得服言也,况终必见褫乎,犹《益》上九日“莫益之,偏辞也”。
地中有水,师。君予以容民畜众。
本义 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故能养民则可以得众矣。
程传 地中有水,水聚于地中,为众聚之象,故为师也。君子观地中有水之象,以容保其民,畜聚其众也。
集说 陈氏琛曰:地中有水,犹民中有兵,非《师》之象乎。君子观《师》之象,必容保其民,必畜其兵众焉。盖田以民分,兵以赋出,故当无事之时,必制田里,教树畜,使比闾族党州乡之民,无不各得其养,民既有养,则所谓伍两卒旅军师之众,以为他日折衢御侮之用者,皆畜于此矣,苟平时诲之无其方,则缓急谁复为之用哉。
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集说 蔡氏清曰:不曰“否臧凶”,而曰“失律凶”者,明否臧之为“失律”也。
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程传 在师中吉者,以其承天之宠任也。天,谓王也。人臣非君宠任之,则安得专征之权,而有成功之吉,象以二专主其事,故发此义,与前所云世儒之见异矣。王三锡以恩命,褒其成功,所以“怀万邦”也。
集说 干氏宝曰:锡命,非私也,安万邦而已。
邱氏富国曰:王者用兵非得已,嗜杀岂其本心,故三锡之命,唯在于怀绥万邦而已。
谷氏家杰曰:不曰威而曰怀,见王者用师之本心。
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程传 倚付二三,安能成功,岂唯无功,所以致凶也。
集说 杨氏简曰:行师之法,权归一将,使众主之,凶之道也。众所不一,必无成功,九二既作帅,六三居二之上,有权不归一之象。
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本义 知难而退,师之常也。
程传 行师之道,因时施宜,乃其常也,故左次未为失也。如四退次,乃得其宜,是以无咎。
集说 杨氏时曰:师以右为主,常也。左次则失常矣,然四以柔顺之资,量敌而后进,虑胜而后会,退而左次,未为失常也。
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程传 长子,谓二。以中正之德合于上,而受任以行,若复使其余者众尸其事,是任使之不当也,其凶宜矣。
集说 孔氏颖达曰:“以中行”,是九二居中也,“使不当”,谓六三失位也。
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本义 圣人之戒深矣。
程传 大君持恩赏之柄,以正军旅之功,师之终也,虽赏其功,小人则不可以有功而任用之,用之必乱邦,小人恃功而乱邦者,古有之矣。
集说 杨氏简曰:师之终功成,“大君有命”,所以赏功也。正功,言赏必当功,不可差失也。“开国承家”之始,其初不可用小人也,于此始占“勿用”者,因此赏功,原其始也,用小人为将帅,幸而成功,则难于不赏,使之开国承家,则害及民,必乱邦也,去一害民者,又用一害民者,以乱易乱,必不可。
胡氏炳文曰:“王三锡命”,命于行师之始,“大君有命”,命于行师之终,怀邦乱邦, 邵氏宝曰:“弟子舆尸”,戒干师始。“小人勿用”,戒于师终。始无弟子,则终无小人,即使有之,或赏而不封,或封而不任,不任亦不用也。
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本义 地上有水,本比于地,不容有间,建国亲侯,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无间者也,《彖》意人来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程传 夫物相亲比而无间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为比也,先王观《比》之象,“以建万国,亲诸侯”,建立万国,所以比民也,亲抚诸侯,所以比天下也。
集说 张氏浚曰:水行地上,小大相比,率以归东,先王法之,“建万国”以下比其民,“亲诸侯”以上比其君,若身使臂,臂使指,小大相维,顺以听命,制得其道也。
《朱子语类》云:伊川言建万国以比民,民不可尽得而比,故建诸侯使比民,而天下所亲者诸侯而已,这便是比天下之道。
冯氏当可曰:地上之水,异源同流,畎浍相比,以比于川,九川相比,以比于海,如万国诸侯,大小相比,而方伯连帅,率之以比于天子也。
胡氏炳文曰:《师》之“客民畜众”,井田法也,可以使民自相合而无间,《比》之建国亲候,封建法也,可使君与民相合而无间。
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程传 言《比》之初六者,《比》之道在乎始也,始能有孚,则终致有它之吉,其始不诚,终焉得吉,上六之凶,由无首也。
集说 蒋氏悌生曰:爻辞“有孚”凡两更端,及“盈缶”等语,《象传》皆略之,直举初六为言,可见《比》之要道,在乎始先,此义与卦辞“后夫凶”之意相发明。
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本义 得正则不自失矣。
程传 守己中正之道,以待上之求,乃不自失也,《易》之为戒严密,二虽中正,质柔体顺,故有贞吉自失之戒,戒之自守,以待上之求,无乃涉后凶乎。曰:士之修已,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礼至然后出也。
集说 朱氏震曰:六二柔也,恐其自失也,二处乎内,待上之求,然后应之,“比之自内”者也,故曰“不自失也”。
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程传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于匪人,必将反得悔吝,其亦可伤矣,深戒失所比也。
程传 “外比”谓从五也,五刚明中正之贤,又居君位,四比之,是比贤且“从上”,所以吉也。
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本义 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程传 显比所以吉者,以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