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志 - 卷三

作者: 林焜熿 纂輯 子豪5,928】字 目 录

賦稅考

國家深仁厚澤,無遠弗屆;海澨山陬,沐膏浴澤者垂二百年。偶值水旱偏災,則恩詔時頒,議蠲、議賑,未嘗以僻在海隅,付諸度外。良有司奉揚聖化,撫字心勞,浯之人馨香祀之。間有不念民瘼者,或蠲後重征、或稅餘加耗,而奸胥蠹役之中飽,毫無忌憚者,益可知矣。夫金門瘠地,僅種雜糧;漁鹽之末利,或藉以代耕。苟加派、加抽新章疊出,所獲遂難供稅,安望仰事俯畜哉!茲遠考舊乘,參之先正論列及近日額徵,自戶口、田賦以至鹽、漁、船政等課寥寥此數,為賦稅考,俾父母斯民者覽焉。

戶口

賦稅

經費

鹽法

漁課

船政

·戶口

乾隆六年編審:金門三百五十七丁口(「縣志」)

金門人戶丁口: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四分。民戶男子成丁六十八丁七分,每丁徵銀不等,共徵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九釐一毫有奇;鹽戶男子成丁四百九十七丁七分,每丁徵銀四分九毫九絲零,共徵銀二十兩四錢三毫有奇;食鹽課五百九十口,每口徵銀一分六釐三毫二絲零,共徵銀九兩六錢三分零五釐有奇。通共丁口徵銀五十二兩六錢一分二釐三毫有奇。

滋生人戶丁口:一千五百九十一丁口。民戶男子成丁三百五十四丁,除補額二十丁外,增益三百三十四丁;鹽戶男子成丁六百七十一丁,除補額四十七丁外,增益六百二十四丁;食鹽課五百六十六口,除補額一百二十二口外,增益四百四十四口。共補額一百八十九丁口,實增益一千四百二丁口。欽遵恩詔,永不加賦(以上乾隆間「府志」)。

劉浦保十一鄉,六百零三戶;男二千一百一十五丁,女一千二百四十三口。

陽田保十三鄉,八百一十七戶;男二千六百七十丁,女一千七百八十七口。

汶沙保十二鄉,七百二十一戶;男二千二百八十八丁,女一千四百八十二口。

倉湖保四十三鄉,一千二百十二戶;男四千五百五十丁,女二千八百八十口。

瓊山保八鄉,八百零四戶;男二千七百七十五丁,女一千五百三十八口。

後浦保二十七鄉,二千八百四十九戶(內後浦一千九百三十三戶);男五千八百六十二丁,女三千五百十三口。

古賢保十五鄉,一千三百八十三戶;男三千四百七十四丁,女二千二百八十六口。

古湖保十四鄉,一千四百四十三戶;男四千三百十六丁,女二千二百五十一口。

烈嶼保三十三鄉,一千二百三十三戶;男四千九百二十五丁,女三千一百零八口。

小嶝保一百二十二戶;男三百六十九丁,女二百五十三口。

——通共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六戶;男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二丁,女二萬二千五百五十口。

陳坑澳漁船一百九十八戶,舵水五百丁。

大小嶝漁船三十五戶,舵水八十丁(以上道光十二年冊檔)。

·賦稅

宋初,島居始輸納戶鈔。咸淳間,復稅弓丈量田畝。除在官田地依舊外,以弓六尺為步,水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受米五升;中田米三升,下田米二升,為調軍徵給。至元,始建場征鹽。業漁者,釣、網、梁、笱各徵課有差,稅納於河泊官;其作巨艦行販者,稅納於市泊官。洪武三年,民戶、田丁、鹽課,照依元時徵收。四年,差勘田畝,亦以六尺長弓為一步。浯田下下水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磽确田三百六十步為一畝,腴美園地照磽田畝步,沙礫瘠地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俱一例陞稅。每畝科米五升、耗米三合五勺,附貯近倉,有官米、民米、鹽米、漁課米之名(「滄浯瑣錄」)。

國朝原設金門通判(時通判尚未移馬巷),分徵秋米一十二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零,解縣存倉。

分徵丁口銀五十二兩五錢八分七釐八毫零。不派本色米鹽戶,徵科增十分差一,田一百七十四頃六畝四分二釐五毫,每畝徵銀五分二毫零,應徵銀八百七十三兩九錢七分四釐二毫;續報康熙四十五年起科不派米鹽戶田一十七畝一分有奇,每畝徵銀五分二毫零,應徵銀八錢六分七毫有奇;徵科增浮糧米田六十畝八分有奇,每畝徵銀四分九釐零,應徵銀三兩二分八釐六毫零。共分管官民鹽地一百七十七頃(「縣志」作七十六頃)七十三畝(「縣志」作八十一畝九分九釐四毫零),合共徵銀九百七十一兩零二分七釐四毫零。勻徵匠班銀一錢五分六釐二毫零。附徵雜項渡稅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五釐零、漁課銀一百兩正。通共正、附徵銀一千一百三十五兩五錢四分六釐四毫有奇,年應解司投納(以上乾隆間「府、縣志」)。

復設金門縣丞,分管正徵地丁銀一千零二十三兩七錢七分一釐四毫有奇,秋米一十二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附徵漁課銀一百兩,渡稅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五釐,鹽折銀一百四十兩六錢七分五釐,河工銀四兩六錢四分二釐,普育銀一兩四錢零六釐(以上道光十二年冊檔)。

稅契銀,隨時增減,年無定額;當稅銀(每間徵銀五兩),隨時增減,年無定額。

·經費

縣丞俸銀四十兩(外勻閏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零,順治十六年奉裁)、養廉銀二十二兩一錢八分四釐三毫(書手一名,工食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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