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銀三錢五分。宏治七年,巡按吳一貫奏准不分本、折,通徵銀三錢五分。今米無徵輸,加增漁稅、俸鈔漁課銀。康熙二十二年起科,合通縣為十二澳,漁船戶徵輸加增漁稅銀一百六十一兩六錢、俸鈔漁課銀二百八十八兩四錢一釐九毫有奇(康熙間「縣志」)。
·船政
大小嶝澳,離縣水程二十五里,系金門左營管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內有「盛」字商船、小艇,俱領照牌。有撥歸金門縣丞徵稅,亦有在縣徵稅。
金門陳坑澳,離縣城水程三十里、陸路七十里,系金門右營管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內有「盛」字商船、渡船、小艇,俱領照牌。有撥歸金門縣丞徵稅,亦有在縣徵稅(乾隆間「縣志」)。
金門渡船及商、漁小船,系由馬港廳通判給領照牌。其出入口則由鎦五店海關報驗徵稅,而以金門縣丞暨協鎮中軍派口胥盤驗,商旅便之。自道光末年,鎦五店海關派丁分駐金門後浦,稽查更為嚴密。近復另設海防局委員給領旗照,商船出入口費頭緒更多;而廈門大關哨船復時時邏視,勒令賈舶歸入正口。但金門不產米榖,恃外來船隻之接濟;民食艱難,至是彌甚。似宜酌立章程,以甦商民之交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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