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志 - 卷四

作者: 林焜熿 纂輯 子豪11,609】字 目 录

相望不絕,顧名半逸於記載,而事漸沒於風煙;非所以敦化維俗也,先生獨無意乎』?余唯唯,卒未暇及。辛丑、壬寅之間,島上風景稍異;彥受曰:『請借閨閣之英靈,以鼓鬚眉之勁氣可乎』?余韙之,爰有「節烈傳」之作。維時海印鼎新,岩工告竣;彥受復以前說慫恿,忠振洪公亦韙之,爰有節烈祠之建,議以每歲中元日舉祀事焉。

彥受之督岩役也,乃弟坤載(字彥闢),實階之。朝陟巘、夕還家,足重繭而不知瘁,一意為茲岩增勝概,時出其私襄以佐公鏹。精誠之積,為山靈所歆久矣。茲祠既成,凡以游事來者,一瞻禮間而忠美節俠之心油然而生。其視峰巒之登眺、泉石之盤桓,所得不較奢乎?然則茲岩殆將以茲祠重也。夫祠而能使岩重也者,其始末烏可以無記,因走筆敘次而勒之石(盧若騰「節烈祠記」)。

·書院

燕南書院在浯洲。宋時建,今莫詳其蹟(「滄浯瑣錄」)。

浯洲書院在金山鹽場司之西。元司令馬建,有租贍士。今廢。

金山書院在沙尾(內祀文昌星君。道光間,周史雲等捐充祭費)。

浯江書院在後浦丞署西。初為義學,猶卑狹(「縣志」云:『雍正己未,縣丞廬國泰建。考雍正紀年無己未,己未為乾隆四年)。前通判程某規創基址,未成。乾隆四十年,通判移駐馬家巷,議將署料拆卸運往水頭;職員黃汝試以拆卸可惜,請變價建為書院,繳銀一千五百圓,塑像朱文公及先賢像於中。四十六年,仍設縣丞。新丞歐陽懋德至,無棲所,商諸紳士,即義學地建為書院。汝試復捐銀四百七十六圓,合監生徐行健一千圓及鄉之好義者闢之。後為朱子祠,翼以圍牆;中為講堂,祀文昌。前為儀門、為大門,東廊學舍八間、西廊學舍八間,外為大庭、照牆。諸神像自署中遷入,而判署仍為丞署。汝試復議捐膏火銀二千圓,置田產以充學租。且欲於隙地建魁星樓;未幾歿,歐亦升去。汝試子監生如杜置海澄港尾鄉苗田種五石五斗(契銀二千零四十四圓),年可得租粟一百零九石八斗;後以訟,被官侵沒。嘉慶間,縣丞李振青重修;捐銀百六十圓,配典生息為春秋祭費,而膏火仍無所出。道光間,興泉永道倪琇及遊擊楊繼勳勸捐,島人吳獻卿體父琳公遺志捐銀四千圓,官紳共捐一千圓,合五千圓,配典生息,立規考課,由道甄別。附建西廊學舍二間為福德祠、東廊學舍二間為客燕齋。其東廊第七間祀吳琳公、獻卿父子,西廊第三間祠巡道倪琇、縣丞歐陽懋德、李振青等。今將石刻捐題姓名及院中條規,詳列於後:

浯江書院規條

一、每年官課第一期值年董事,預先請官出示,訂日開課。閤屬生童,須到禮房報名造冊。屆期,齊到書院聽候請官點名。以後十六期,俱照冊中之名填卷,免開火食。若開課不與考,以後不得混交。

一、如濫交板文者,察出將本名扣除。其膏伙,挨給下名支領。

一、書院興建已久,或有損壞,值年董事不得擅行修理;須於大利之年,由稽查董事集眾妥議,另舉辦理。

一、所置店屋每月租錢原比民產減收。須與招稅時,先與該佃戶約定:若店屋損壞,該佃戶自行出錢修理,不干書院之事。異日若要別稅,舊佃戶不得藉口索貼刁難。

一、每年定額之費俱有舊賬可查,值年董事可照舊開發。此外如有別用,應由稽查集眾議定,方准開銷。

一、書院賬目,交各典舖輪掌。所有利息租錢,應歸管賬者收存。若有抗稅,報知董事鳴官究追。值年董事若要開費,須向管賬支取,隨時報明登記。值年董事不得擅行收錢,私自開賬。

一、每年正月初間,舊董事將全年所用經費,著管數者逐一造摺報金門分縣,由分縣轉詳道憲存案;另抄一紙付稽查同核,然後榜於書院講堂,憑眾公核。如有混開等弊,值年稽查有失察之咎,與董事、管賬三人分別賠償。其接辦之董事,定正月十五日即將賬簿契據及用餘之項,與新接管賬者公同交收。

一、院中所有置買椅棹器椇,皆填明一簿;至交賬之日,將此簿、器椇移交。新董到院,逐一查點驗清。如有遺失,董事與院丁分賠。

一、原定官課、師課各八期,近因后塘諸鄉續捐充入生息,每年添考師課一期,合共十七期,不得短考。

一、董事出缺,由稽查傳集各紳衿公議妥舉,請官存案。

一、嗣後若有存項,應配入典商生息或典買大街店業,不得擅買偏僻店厝。稽查、董事,亦不准擅自出借,以致利息虧欠,經費不敷。如違,著該稽查、董事罰賠。

一、每年延聘山長,時值年稽查、董事集眾妥議,由值年董事送關;如有官薦,亦須公議妥洽,然後送還。不得支耳乾束脩,粉飾從事。但現時束金無幾,以致山長不能久住;俟經費寬裕,議加每月水可也。

書院每年費用條目:

一、山長束金每年一百二十圓(平七十九兩二錢)。挑工並簥船錢一千文。下馬飯、下馬筵各開錢三千文,開館、散館俱辦筵錢三千文。跟丁賞錢四千文、水火夫工錢二千文。

一、值年董事簥儀及管賬、院丁辛金計共三款,每年各支九圓六角(平六兩三錢三分六釐)。

一、春秋兩次祭丁,俱開銀一十四圓(平九兩二錢四分)。

一、祭文昌、魁星、朱子,俱開錢三千文。

一、祭魯王墓費錢四千文。

一、書院奎閣油火錢每月共支六百文,全年共錢七千二百文。

一、每期月課發榜額取生、監超等共六名,每名膏伙八百文;童生上取共六名,每名膏伙八百文;中取共六名,每名膏伙四百文。又新、舊生第一名各領賞給二百四十文,第二名、三名各領賞給一百六十文。合共每期給錢一十三千一百二十文。

一、七月普渡費錢八百文。

一、拾字紙工資,每月錢一千文,全年共錢一十二千文。

一、科、歲考入泮賀儀各六十圓(平三十九兩六錢)、五貢賀儀六十圓(平三十九兩六錢),中舉人賀儀一百圓(平六十六兩)、進士賀儀一百二十圓。

一、鄉試卷資四十圓(平二十六兩四錢)。

一、值年監院簥儀四圓(平二兩六錢四分)。

一、分縣禮房筆資六圓(平三兩九錢六分),道禮房筆資四圓(平二兩六錢四分)。

石刻捐資姓名

儒林郎吳獻卿捐銀四千圓(內交現銀二千圓,又二千圓交繳典買店屋十六坎存帳)。州同吳學元捐修學舍建置器具共銀四百圓。金門總鎮府郭繼青、陽江總鎮府文應舉、監生許德彝各捐銀一百圓。署閩安協總府林廷福、林仁風、童雙興、邱源發、薛德裕、童金興、李恆升、董林鄉、後水頭鄉各捐銀六十圓。禮部員外郎鄭用錫捐銀五十圓。古寧頭鄉捐銀四十七圓。珠浦叢青軒許氏、薛德成、董和勝各捐銀四十圓。又監生歐陽世長、黃光士各捐銀三十圓。洪崇憲、顏日觀各捐銀二十四圓。盤山鄉上保捐銀二十二圓、下保捐銀十八圓。監生蔡行猷、魏崇文、林貞烈、許允登、傅梓生各捐銀二十圓。許源成捐銀十四圓。鄉賓劉希勝、莊從觀、許文斌、洪爾祖各捐銀十二圓。生員黃道衡、監生邱希功、黃鶴算、河圖、詐萃軒、許源興、薛允華各捐銀十圓。監生許成鳳、許振成、蔡簡觀、許廣興、林冰忠各捐銀八圓。黃次觀、陳漢觀、協茂號、方燕享、傅夏老各捐銀六圓。監生黃箴爵、集興號、陳成興、黃振源、周岱老、黃梧觀、振泰號、郭利豐、林秋香、林陣觀、吳正乾、郭一壺、葉合興、郭尚錦,林蔭觀、葉合順各捐銀四圓。平林聚奎社續捐銀二十圓,徐家續獻浦邊園四坵、田一坵。

附錄

附錄

浯洲在勝國為弟子員者,不知其幾。然有書院而又有贍士之租,亦見有司者之加意也。聞之故老,當時書院有學官一員,以主其事;今址尚在,宜講而興之。

蓋浯在今時充員於黌宮者百有餘人,而地瘠業薄,貧寒者多鮮有能造學而肄業者;加以風波之險,出入之際,往往難之。故有一年一至學者,亦有二、三年而一至者。苟於縣學分教,請得一員常在書院,群一洲之書生而時授之業,則耳提面命之下,自有日就月將之益矣。且古者縣令之於民,猶父兄之於子弟;循行勸課,皆常事也。至於讀書而親正句讀,陳倫行而親至其門,皆以其地之便故耳;今浯洲隔海,令長任滿而去者,未嘗一託足焉。而民風恬退,不喜華競;雖有鄉賓之請,亦無有應其禮以至縣庭者。如得學官於書院,則可以代行其典禮;而孝子、悌弟、貞婦、烈女,皆可得而祭也。且古所謂『鄉先生歿,則祭於社』者,浯洲固有其人焉,但未之舉耳。有書院,則立祠有其地;有學官,則主祭有其人。歲時之間,率子弟以行禮,則人自知敬學,而興高山仰止之思;其於風化之助,豈小也哉!幸留意焉(洪受「興復浯洲書院議」)。

金門,人文藪也。其地為紫陽過化,歷代顯宦、名儒先後接踵,科目尤甲全邑。國朝登巍科、隸仕版者,更不乏人。斯地靈之獨鍾乎?抑亦庠序之培植風厲有以基之耳?

考志乘:雍正二年,設金門所社學,其書院之權輿;顧故址湮歿。乾隆四十五年,始建浯江書院,監生徐行健董其成。復有職員黃汝試捐膏伙二千金;惜歿於晉江令,是以堂構雖新,膏伙缺如。會立齋楊公權總兵事,與紳衿林文湘、許鳴鑣、林寅、文成章、林如鏞、許飛雄、許作乂、黃廷珪、林焜熿、陳省三、王星華、許朝英議勸捐。鄉彥吳獻卿者,承父琳公志,捐洋銀四千圓,為膏伙資;計現銀二千,店屋估抵二千。其子學元又捐銀四百修院舍,諸紳衿續捐銀一千五百餘圓。事聞於余,余喜以為前此雖有社學而未有課賞之規也、雖有書院而未有膏伙之設也,成茲舉者,良足嘉矣。因奉大憲章酌配典商,按季收息;並令紳衿議定章程,通詳報部,為經久計。

是役也,非余之振興,乃楊公之慫恿與吳家之樂輸;然非諸紳之踴躍從事,亦不能相與有成也。因紳士之請,欲壽貞珉,為記其顛末。至捐題芳名,另勒一石(巡道倪琇「浯江書院碑記」)。

金門書院宋有燕南、元有浯洲,明無考。今日浯江,因國朝乾隆四十六年前移通判駐馬家巷,虛其署,島中士黃汝試購為書院,祀朱子先儒。後設縣丞,縣丞歐陽懋德至,謀於眾,仍前署,就署西義學改建焉,徐行健董其成。汝試願捐銀二千為膏伙;尋卒,其子如杜以海澄田充之。訟於府,斷如數輸銀存晉江庫;久之被沒,田亦失。嘉慶間,縣丞李振青捐銀為祭祀資。道光元年,興泉永道倪公琇以文勸,眾紳士鴆賨錢一千算,吳獻卿捐賨錢四千算、子學元又捐四十算,膏伙始具。牒大府,由道延師課藝。

書院在後浦鄉,前為大門、儀門,中為講堂;後為朱子祠,祀先儒。東西廊凡十有八齋,中廚皆備。余繼倪公任督課亦六年矣,為記其原始,並書前後捐輸姓氏於他石。

道光十六年五月□□日記(巡道周凱「浯江書院碑記」)。

社學

湖山社學在十七都。

平林社學在十八都。

丹砂社學在十九都(「府、縣志」云:『國朝定鼎後,久廢。「滄浯瑣錄」以為宋時設』)。

後浦社學在東門。名上學。

浦邊社學名下學(雍正二年奉文設立,今廢)。

·育嬰堂

金門育嬰堂,在後浦縣丞署西。道光二十八年八月,金門縣丞李湘洲、金門鎮右營遊擊鍾寶三與紳士林焜熿、蔡師弼,蔡漣清等倡建;至同治元年,落成。前後兩進,堂中祀子孫娘娘(附祀李公祿位)。所有章程,皆效泉州規條而損益之。官紳各捐項置業,以充經費。後以嬰多費少,幾乎不繼;幸有布政銜葉文瀾肩其事,籌項接濟。又將女嬰陸續撥入廈門育嬰堂乳養以分其力,皆紳士薛師弼經辦。茲將堂中規條、經費,開列於左:

金門育嬰堂規條

附錄

金門育嬰堂規條

一、凡抱來嬰女,須報姓氏里居,登簿存查。如不欲著名置嬰路旁者,當書明姓氏、八字繫於嬰側,俾路人並字抬交。其旁人救來送局,在十里內者賞錢六十文、二十里外賞錢一百文,本街抱來者賞錢二十文。本生父母抱來,自無受錢之理;冒領者,查出究懲。

一、女嬰寄養乳婦之家,不僱入堂內,以杜弊端而省費。

一、乳婦工資另給錢一千文,分作初一、十五二期按號發給;不得借支。領錢時,將嬰抱驗。如不用心乳哺致面黃肌瘦者,罰扣工資百文;下月如能復原,賞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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