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志 - 卷四

作者: 林焜熿 纂輯 子豪11,609】字 目 录

一、堂右有轉斗一個,若奸生子女畏人知者,由此抱送。

一、嬰孩有疾,乳婦家當速報明局中,請醫調治。不幸殀亡,亦即到局報知,以便董事親驗收埋扣賬。如有違延不報而擅收埋、冒領月資者,稟官拘夫男究懲。

一、遠近居家,願領為義女、苗媳者,准具領字,託端正有家身之人及殷實店舖取保,親到育嬰堂報明里居姓氏。若欲為媳,聲名配合伊男其名、年幾歲,登賬存查;堂中給公照付執,以當婚帖。不取身價,並給隨身衣裙。領去後,如有轉賣及作婢者,查出稟究。

一、領去女嬰養為苗媳者,配合諸事有本堂分照為憑;本生父母不得干預爭執,以杜串詐諸弊。惟嬰女長成,本生母子要相認者,許其到局查明姓氏里居。

一、生女之家,苟不能割愛仍願領回自養者,聽之。若已被人領作義女、童媳,不允給還。

一、媒婆人等能將局養女孩說合與人領作女、媳者,每一口賞錢一百文。

一、乳婦一人准育一嬰,不得兼收並育,以致撫養不周。

一、嬰孩初收時,給予布帽一頂、布衫二件、布裙二件,寒天加棉襖一件;四個月後加褲二條,週歲後加鞋、襪各一雙。由堂制買發給,不准乳母領買。

一、嬰女如有未經領去者,限至八歲,即為央媒擇配。

一、仿泉州育嬰堂募捐之法,分作總捐、日積、抽釐各款。如有力之家,可以成數交明,則用總捐之法。其大小舖戶,本街計有二百餘間。其中亦有殷實,聽其量力總捐外,每間生理各給竹筒一個,權作按日施捨,或定每日積貯一二文、三五文不等。每至月底,由堂中發單該堂工人持單走取:此用日積之法也。其典商,除總捐外,每月仍如各舖戶先題定月捐若干,亦於每月底提單走取。又廈門、同安二處渡船,亦先題定月捐若干,亦由堂工於月底持單走取:此用月捐之法也。其客商行郊,就貨出入酌抽絲毫,應由該行郊勸收,交局中董事隨時給予收單,發賬撥用。又南門出入口岸掛驗商、漁船隻,於舖保持牌掛驗時,南北船隻每只勸捐錢二百文,臺、澎船只每只捐錢三百文,由舖保隨牌繳局,給予收單:則用抽釐之法也。

一、文武衙門,除各總捐外,各於本署立案,每月月捐錢若干,預於捐簿題定數目;每月底,由董事送單請發。

一、總捐如有存貯,應將銀行利一分寄典商生息,立借字手摺,逐月董事賫摺收利;或置買店屋園地收租。

一、堂中銀錢,除成數另行生息置產外,其月收、日支現存銀錢,應做木櫃一個存貯封鎖,寄放當店,以便隨時開發取用。每月底,由董事交接時核賬盤查。

一、捐助不拘何人何物,不論銀錢些少,聽其到局投櫃。或一布一棉、故衣舊被、五穀藥材,有可為嬰兒之用,均可施濟;以及婦人發心乳哺、醫生療病、裁縫成衣不受工資,均系陰德,聽從其便。

一、局中賬目,月終用原、收、出、存,日查月結,由董事核對明白,即責成專管賬目之人,照造匹柱清摺,呈送分縣衙門通報上憲察核;房書不准花用筆費。

一、堂中事務,由董事公請老成、明白、字算清楚之人,日夜在局中專管諸事並書筆墨登記賬目,月結工食二千二百文、紙札八百文。又僱誠實可靠傭工一人,日夜在局專司看堂灑掃、神前香燭、差取捐資及一切雜差,月給工錢二千四百文。又僱誠實老婦一人,司驗乳汁、抱嬰付養、領嬰付人,月給工食一千文。又神前油燭香火,董事到局稽核賬目;又茶水柴炭,准管賬人開銷錢一百文。以上各人,務必常川在堂;尚有疏懶作弊,查出公辭另請,以專責成。

一、公選醫生一人,專醫女嬰。每年三節送禮,共銀三圓。

一、嗣後若生女故意扼溺,定按「故殺子孫律」,查出聞官究辦。如系初生自死者,應投局報明,免地保詐索。

一、應救女嬰,以初生為准;如生養多日始抱者,不受。

一、尼姑、娼優一切雜流,不許混冒領養。其生疏難憑者,須有引進中引。倘數年後鬻入娼者,查出送官究治。

一、如有人求名、求壽、求嗣,發願買救命若干,聽其到神前貼白愿救幾命,將所費陸續交繳;愿滿之日,將白勾完存局,榜示聞眾。可兩人共行、可一人獨舉,可量力而止、可計時而為;較之刻文印送,其行事尤為著實,獲福更靡涯矣。

一、查福州育嬰堂廢疾撥入普濟堂,給與孤貧日糧。現金門並無此堂,俟臨時由董事酌議,不得令其失所。

一、每月朔、望兩日,董事赴堂核查,分任其事;俱系自己發心行善,不取堂中分毫之利,以杜旁撓謗毀之端。倘有應議事務,須會同斟酌,不得專擅。

一、在堂家司什物,充置後登明底冊;日久損壞,註銷另備。不得任意作踐,私自借用。倘有遺失,管堂者賠償。

附錄

天地之大德曰生,生機盎滿磅礡,不可以有窒也。溺女,蓋窒之甚!閩南風氣,生女溺者多;金門尤夥。余下車,心惻焉!思有以拯之。會遊戎新遷參戎鑑堂鍾公得泉州育嬰堂條規,持謂曰:『君得毋意乎』?閱之,法良善,喜劇;亟捐廉,議建置。白鎮帥施公,亦捐廉倡。牒大府,集紳士,擇署西隙地,規刱基址,召匠選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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