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 第二章 规训的手段

作者: 米歇尔·福柯14,997】字 目 录

小囚室。每隔一定的距离设置一个官员宿舍,“每十名学生两边各有一个官员”。晚上,学生只许待在自己的小屋里。帕里斯还主张“每个房间靠走廊的墙上从齐胸高的位置到距天花板一、二英尺的位置开一个窗户,有了这种窗户不仅令人心旷神怕,而且可以说,除了决定这种安排的规训i原因外,它还有若干方面的实际用途”(转引自i。aulan,117一118)。在各餐厅里有“一个设置教官桌子的稍高的平台,使他们能够看到所有分组用餐的学生餐桌”。厕所装设半截门,值班学监可以看到学生的头和腿,但侧板较高,“厕所里的人不能彼此窥视”。[2)这种关于监视的良苦用心体现在建筑的无数细小机制中。如果人们忘却了这种工具化的意义,这些机制只能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这种工具化在使个人行为不断被对象化、愈益被细密划分的过程中是次要的但也是无懈可击的。规训;机构里暗含着一种类似用于观察行为的显微镜的控制机制。这些机构所创造的分工精细的部门围绕着人形成了一个观察、记录和训练的机构。人们为什么要在这些观察机制中再细分观察功能?人们为什么要建立这些观察机制的交流网?人们为什么要把一切安排得细密复杂从而能造成一种单一的持久的权力?

完美的规训机构应能使一切都一目了然。中心点应该既是照亮一切的光源,又是一切需要被了解的事情的汇聚点,应该是一只洞察一切的眼睛,又是一个所有的目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这就是勒杜(i-edoux)”在建造阿尔克·塞南(arc-et-senans)盐城时所设想的东西。所有的建筑物被排列成一个环形,门窗对着里面。中心点是一个高大建筑物。这里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治安监视职能,经济控制职能,宗教安抚职能。这里发号施令,记录各种活动,察觉和裁决一切过错。而做到这一切仅仅需要一种精密的几何学的直接帮助。在18世纪后半期,这种环形建筑声名卓著,在众多原因中,无疑应包括一个事实,即它体现了某种政治乌托邦。

然而,规训监视其实是需要中继站的。金字塔形能够比环形更有效地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完整地形成一个不间断的网络,从而能够增加层次,并把各层次散布在需要监视的整个平面上。二是结构合理【經敟書厙】,不会将一种惰性力量压在需要规训的活动上,不会成为这种活动的制动器或障碍。总之,它应能被纳入规训机制,并能增加其可能的效力。它必须被分解成较小的因素,但其目的在于增大其生产功能:使监视具体化并切实可行。

这正是当时大工场和工厂的情况,在这些工场(厂)中形成了一种新的监视方式。它不同于手工工场时期的监视方式。后者是由负责实施规章的巡视员从外面进行的监视。现在需要的是一种强化的连续的监视。它应贯穿劳动过程。它不是或不仅仅是针对生产(原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工具的类型、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它也考虑人的活动、技能,完成任务的方式,敏捷程度,工作热情以及他们的表现。但是,它也不同于师傅在工人和学徒身边进行的家内监视,因为它是由职员、监工和工头来进行的。由于生产机制日益扩大和日益复杂,工人数量增多,劳动分工细密,监视就变得更加必要,也更加困难。它变成了一项专门职能,成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与整个生产过程并行。经常在场但又不同于工人的专门人员成为不可缺少的了:“在大工厂中,一切按时钟行事。工人受到严厉粗暴的对待。职员习惯于对他们颐指气使,刻薄挖苦,因此,工人不是付出更多,就是很快离开”(《百科全书》,《手工工场》条)。尽管工人宁愿要行会制度也不要这种新的监视制度,雇主却认为后者是与工业生产、私有财产和利润体制密不可分的。在一个工厂、大铁厂或矿山里,“支出的项目不胜繁杂。在每一项上稍有弄虚作假,合计起来就是巨大的欺诈。这不仅会吞噬利润,而且会流失资本。……任何漏洞若被疏忽而每日重复,就可能成为企业的致命问题,甚至在很短的时间里便能毁灭企业。”因此,唯有直接从属于老板斧仅仅负有此项任务的代理人才能监督看“不使每一分钱白白花掉,不使每一时刻被浪费掉”。他们的作用就是“监督工人,巡视各工作地点,向经理报告各种情况”(cournol)。这样,监视就变成一个决定性的经济活动因素,既是生产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规训权力的一个特殊机制。“一旦受到资本控制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管理、监督和调节的工作就变成资本的一个职能。一旦成为资本的职能,它就获得了特殊的性质”(marx,《资本论》,vol,i,313)。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初等教育的改造中:监督的细节被明文规定,监督进入教学关系中。由于教区学校的发展,学生人数增多,再加上缺乏同时管理整班学生活动的方法,从而产生了混乱,因此亟需制定一种监督体制。为了帮助教师,巴坦库(batencour)从优秀学生中选任了一批“干事”——班长、观察员、课代表、辅导员、祈祷文诵读员、书写员、墨水保管员、施赈员和探访员。这里有两种角色,一种负责具体工作(分发墨水和纸张,向穷人发放救济品,在节日诵读经文等);另一种负责监督:“观察员应记录下谁离开座位,谁在说话,谁没带念珠或祈祷书,谁在做弥撒时举止不端,谁有不轨行为,谁总在闲谈或在街上不守规矩”;“课代表”负责监管“在学习时说话或哼曲的人,不写作业而把时间浪费在玩耍上的人”。“探访员”拜访缺勤或犯下严重错误的学生的家长。“班长”监督所有的干事。只有“辅导员”是一个教学角色。他们的任务是两人一组小声地教学生诵读(m.1.d.b,68一83)。数十年后,德米亚提倡与之相似的分层管理,而几乎所有的监督职能都因有了一种教学意义而加强:一个助教教学生握笔姿势,纠正书写错误,同时“记录调皮者”;另一个助教在阅读课中负有同样的任务。班长负责监督其他干事和全班的表现,并负责“使新生习惯学校的规矩”。组长让学生背诵课文,并记下不会背的人名。[对在此我们看到了“互教”机构的轮廓,其中三种程序结合为单一的机制:教学本身,通过教学活动实践获得知识,层层监督。一种明确而有规则的监督关系被纳入教学实践的核心。这种关系不是一个附加的部分,而是一种内在的、能够提高其效能的机制。分层的、持续的、切实的监督,也许不是18世纪的重大技术“发明”,但是它的暗中扩展使与之相关的权力机制变得重要。通过这种监督,规训权力变成一种“内在”体系,与它在其中发挥作用的那种机制的经济目标有了内在联系。它也被安排成一种复杂的、自动的和匿名的权力。因为虽然监督要依赖人实现,但是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网络的作用。这个网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下而上的与横向的。这个网络“控制”着整体,完全覆盖着整体,并从监督者和被不断监督者之间获得权力效应。在对纪律实行层层监督时,权力并不是一个被占有的物或一个可转让的财产。它是作为机制的一部分起作用。诚然,它的金字塔组织使它有一个“头”,但是,在这持久连续的领域里产生“权力”和分配人员的是整个机构。这样就使得规训权力既是毫不掩饰的,又是绝对“审慎”的。说它“不掩饰”是因为它无所不在,无时不警醒着,因为它没有留下任何晦暗不明之处,而且它无时不监视着负有监督任务的人员。说它“审慎”则是因为它始终基本上是在沉默中发挥作用。纪律使一种关系权力(relationalpower)得以运作。这种关系权力是自我维系的。它用不间断的精心策划的监视游戏取代了公共事件的展示。由于有了这种监督技术,权力“物理学”对[ròu]体的控制遵循着光学和力学法则而运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间、线条、格网、波段、程度的游戏,绝不或在原则上不诉诸滥施婬威和暴力。这是一种更微妙的“物理”权力,因此似乎是不那么“[ròu]体性”的权力。规范化裁决

1.在波莱骑士(chevalierpaulet)孤儿院,每天早晨举行的审判会产生了一整套仪式:“我们发现所有的学生都排队站立,整齐肃穆,似乎准备投入战斗。军令长是一位十六岁的年轻绅士,他手握剑,站在队伍外。在他的指挥下,队伍在跑动中改变队形,组成一个环形。军官会议在中心点举行。军官报告过去24小时内各自队伍的情况。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证人当场作证,军官会议进行磋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军令长宣布犯错者人数,错误性质和惩罚命令。然后队伍便井然有序地出发”(pictet)。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立了一种“内部处罚”。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它们规定和压制着重大惩罚制度不那么关心因而抬手放过的许多行为。“进来时,工友应彼此问候,……离开时,他们应该锁好他们使用的材料与工具,并查看是否关了灯”;“明确禁止用身体姿势或其它方式运工友谊笑”;他们应该“表现得诚实庄重”;凡未向奥本海姆(m.ppenheim)请假而缺席超过五分钟者将“按缺勤半天记录下来”;为了确保在这种精细的刑事司法中不会有任何遗漏,禁止做“任何可能伤害奥本海姆及其同事的事情”(ppenheim,1809年9月29日)。工厂、学校、军队都实行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其中涉及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从)、言语(聊天、傲慢)、[ròu]体(“不正确的”姿势、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不庄重)。与此同时,在惩罚时,人们使用了一系列微妙的做法,从光线的物质惩罚到轻微剥夺和羞辱。这样即使最微小的行为不端受到惩罚,又使规训机构的表面上无关紧要的因素具有一种惩罚功能。因此,在必要时任何东西都可用于惩罚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个人都发现自己陷入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罗网中。“人们应该把惩罚这个词理解为能够使儿童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的任何东西,能够使他们感到羞辱和窘迫的任何东西:……一种严厉态度,一种冷淡,一个质问,一个羞辱,一项罢免”(i。asalle《管理》,204一205)。

2.纪律也带有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它不仅仅是一个小型法庭模式。规训处罚所特有的一个惩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整个边际模糊的不规范领域都属于惩罚之列:士兵未达到要求便是犯了“错误”;学生的“错误”不仅仅包括轻微的违纪,而且包括未能完成功课。普鲁土步兵条例规定,凡未学会正确使用步枪者都应受到“最严厉”的对待。同样,“凡在前一天没有记住功课的学生,必须背下功课,不得有任何差错,在第二天要重背。他将被迫站着或跪着听课,双手合握。或者,他将受到其他处罚。”

这种由规训惩罚所维持的秩序具有复杂的性质。这是一种“人为”的秩序,是由法律、计划、条例所明确规定的。但它也是由可观察到的自然进程规定的。学徒期限,完成某项作业的时间,能力的水准,这些都涉及到某种规律,而这种规律也是一种准则。公教学校(christianschool)的孩子不应上他们还不能领会的“日课”,否则将使他们有可能什么也学不会。但是,每个阶段的期限应在条例中加以规定,凡是经过三次考试不能升级的学生应该安排在明显可见的“笨学生”座位上。在规训制度中,惩罚具有司法一自然的双重参照。

3.规训惩罚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因此它实质上应该是矫正性的。除了直接借鉴于司法模式的惩罚(罚款、鞭答、单人禁闭)外,规训体制偏爱操练惩罚——强化的、加倍的、反复多次的训练。1766年步兵条例规定,“凡有某种疏忽表现或精神不振作的一等兵应降为二等兵”,只有经过重新操练和重新考核之后,他们才能晋升到原来的军阶。拉萨勒指出:“在各种补救性惩罚中,罚做作业在教师看来是最正当的,在家长看来是最有利的。”这样就能“使孩子从错误本身得到改过自新、不断提高的手段”。譬如,对那些“没有完成全部书写作业或没有尽力做好书写作业的学生,可以罚他们写或背某些补充作业”(i-asalle管理》,205)。规训惩罚基本上与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它与其说是一种被践踏的法律的报复,不如说是对该法律的重申,而且是加倍地重申,以致于它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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