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判决。1846年,邦奈维尔在提出特赦方案时,把特赦定义为:“预先得到司法机关批准的管理权限,即在一段充分的赎罪期之后使完全改造好的犯人获得暂时的自由,但只要受到任何微小的确凿指控,他将被重新关进监狱”(bon-nevile,5)。这种“专断性”在旧的刑事制度中使法官有权调整刑罚,使君主可以随意地无视刑法。现代法典废除了司法权力的专断性。但是,它却渐渐地在那种管理和监督惩罚的权力旁边重新形成。这是看守们所拥有的知识的统治。“他(看守)是奉命进行统治的真正长官,宛如监狱的君主。……他应该兼有最杰出的品质和对人的深刻知识,才能不来负他的使命”(berenser)。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夏尔·卢卡明确阐述的。虽然它标志着现代刑法运作的真正开端,但是今天只有极少数的法学家敢毫不犹豫地承认它。让我们把它称作《监狱独立宣言》。它主张,这种权利不仅应该是拥有管理自主权的权力,而且也应该是惩罚权力的一部分。这种对监狱权力的肯定,提出了一个原则:刑事判决是一个专横任意的统一体;它应该被打破;刑事法典的编纂者正确地区分了立法层次(它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和司法层次(进行审判);今天的任务是对司法层次进行分解;人们应该从中区分出确实属于司法的东西(不是评定行为而是评定行为者,衡量“使人的行为具有形形色色道德色彩的动机”,从而矫正立法者的评定);给“教养所裁决”以自主权,因为这种裁决可能是最重要的;相形之下,法庭的评定仅仅是一种“先期判决方式”,因为行为者的道德“只能在考验中(评定)。因此法官转而需要对他的评定进行必需的矫正监督,而这种监督是由教养监狱提供的”。
因此,人们可以从合法拘留的角度,谈论监禁方面的暴行,即从“司法”角度谈论“监狱”事务。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这种暴行从监狱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于实际活动和设计方案中。它不是后来出现的一种副作用。这种重大的监狱机制是与监狱的运作本身密切相联的。这种自治的标记明显地表现在看守们所不断采取的“无益”的暴行中或拥有一个封闭团体的全部特权的管理部门的专制统治中。其根源则恰恰在于,事实上监狱被要求成为“有益”的,剥夺自由——法律对想像财产的征用——从一开始就必须起一种积极的技术作用,即对人进行改造。而为了进行这种运作,“监狱”机构诉诸三种重大模式,实行个人隔离和建立等级关系的政治一道德模式,把力量用于强制工作的经济模式,进行医治和使人正常化(规范化)的技术一医学模式。这就是单人囚室、工厂和医院。监狱中拘押之外的领域实际上是由规训d技术填充的。而这种司法领域的规训补充物就是所谓的“教养所”。
这种补充并非轻而易举地被人们所接受。从一开始这就涉及到一个原则问题:刑罚应该仅限于剥夺自由。德卡兹说:“法律应该追随着犯人,进入它把他送进的监狱里”(ne-cazes)。他的观点与现在的统治者一样,只不过语言更生动。但是,很快——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些争论就变成了一场争夺对这种补充的教养因素的控制权的斗争。法官们要求获得监督监狱机制的权力:“犯人的道德启蒙需要有许多的人合作。只有通过巡视以及监督委员会和慈善协会的工作,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就需要有辅助人员,而法官应该提供这种人员”(ferrus,vin;1807年的一项法令建立了监督委员会)。从这时起,教养制度就十分牢固地确立了,不再有取消它的议论了。问题变成如何控制它了。这就使法官们对此魂牵梦京。一个世纪之后,还产生了一个畸形的杂交品种:地方行政官有权决定刑罚。
然而,如果说已超出了单纯拘押作用的教养所,不仅能够站住脚跟,而且能够吸引整个刑事司法并使法官耿耿于怀,那么这是因为它能够把刑事司法引入知识关系中——知识关系由此变成刑事司法的无尽头的迷宫。
监狱这个执行刑罚的场所也是观察受罚者的场所。这有两种形式:监视与认识。监视是不言而喻的,认识是指了解每个犯人,他的表现、他的深层精神状况、他的逐渐进步。监狱应该被视为形成关于犯人的临床知识的场所。“教养制度不可能是一个先在的概念。它是社会状况的一种归纳。就像健康会受到损坏一样,也有道德疾病。治疗将根据疾病的位置和趋势来进行”(faucher,6)。这就涉及到两种基本机制。一方面,应该将犯人置于持续的观察之下。另一方面,每一项关于犯人的报告都应被记录和考虑。全景敞视建筑——既能监视又能观察,既安全又能获得知识,既能针对个人又能统观全局,既能隔离又能透明——的想法在监狱中找到了实现自己的最佳场所。虽然全景敞视方式作为具体的行使权力方式已变得极其普遍,至少它们的不那么集中的形式已然如此,但实际上,只是在教养所机构中边沁的乌托邦才能充分地通过物质形式体现出来。在19世纪30年代,全景敞视建筑成为大多数监狱设计方案的建筑学纲领。它最直接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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