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 第11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

作者: 洛克30,300】字 目 录

“真正的继承人”的方法呢?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曾把这个问题明白地处理过,而是在碰到这问题时,只很当心地,又很犹豫地接触它一下;他这样作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则上的政府和服从都没有意义;那个无比完善的“父权”对任何人也都没有用处了;所以,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不仅是权力的一般结构,甚至连它之只限定于一种类型——即君主制——

以及决定它须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及其后裔——这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论是夏娃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亚当联在一起,凡给予亚当的权利,是先给予他个人,然后由他转给他的后裔。”在这个地方,我们的作者又告诉我们“神的意旨”限制亚当的君权传给谁呢?作者说“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这真是一种特别的限制,对整个人类的限制。假如我们的作者能在人类之中找出一个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人来,这个人或许可以告诉他,谁是亚当的下一代继承人,但是,就我们说来,我对于这种把亚当的帝国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后裔”的办法怎样能够帮助我们找得到“一个继承人”是感到失望的。我们作者的这种“限制”诚然可以为那些想在兽类中去找寻“继承者”的人节省一些劳苦——如果其中有任何这样的继承者的话——但是这对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却不会有什么贡献。固然,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和后裔应有王权,是一个解决亚当王权传袭问题的简易方法,用浅易的英语来说,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有这种权力,因为,活着的人,哪一个不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身份,只要这身份存在着,它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由上帝意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不错,他告诉我们说“这种继承人不独是自己的子孙之主,而且是自己的兄弟们之主,”由这句话,以及由后面的一些话(这点我们很快就要加以考察)他似乎暗示,最长的儿子就是继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截了当地这样讲出来,不过根据他在后头所举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认为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即是说,如果有许多儿子的话,最长的儿子具有充当嗣子的权利。不过我们已经说明了,长子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我们也不难承认,父親可以有某种支配儿子权力的天赋权利;但是如果说长兄具有支配其兄弟们的权利,则仍有待于证明。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没有在任何地方给予长子以这种统治权,理性也不能在一群兄弟中找出这种天然的优越性。摩西的法律规定给长子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未发现他天生地或根据上帝的规定享有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所举的例子,不过是长子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资格的一些微弱的证据,更确切地说,他们倒是说明了相反的情况。

112.在前头引过的一段话中还有下面这些话:“因此,我们见到上帝曾对该隐这样说及他的兄弟亚伯:‘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服他’。”对于这话,我可以这样解答:第一,上帝对该隐说的这些话,有许多注释家很有理由地从与我们作者所用的意思非常不同的方面去理解;第二,无论这话是怎样的意思,都不能理解为该隐以长兄的身分对于亚伯享有天赋的支配权,因为这句话是以“倘若你做得好”为条件的,并且是对该隐个人说的,所以不管这话所指的是什么,都要看该隐的行为而定,而不是根据于他的天赋权利,因此,这话决不可能是一般地确定长子支配权。因为在未说这话以前,照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亚伯本来“根据个人的支配权有他自己的土地”,如果“依据神的规定”,该隐以继承人的头衔应当承袭他父親的一切支配权,亚伯就不能具有“个人的支配权”,而不对嗣子的权利构成侵害;第三,如果上帝是有心拿这话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状,和一般地许予长兄们以根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诺言,那么,我们可以料想,这必然包括他的所有的兄弟们,因为我们很可以假定,在那时人类已由亚当繁衍起来,这些儿子也已长大成人,而且所生育的儿子比该隐和亚伯还多,而亚伯在《圣经》中只不过提一提就过去了,原来的词句,依照任何正确的结构,都是很难适用到亚伯身上的;第四,把那样关系重大的学说建立在《圣经》中。如此可疑和含糊的文句上,未免过分了,因为这文句尽可以作别的意义很不相同的解释,甚至还更加妥当一些,所以只能把它当做一种拙劣的证据,其可疑的程度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不相上下,尤其是在《圣经》上或理性上都找不出别的什么赞助或支持这种说法的东西。

113.我们的作者跟着又说:“因此,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名分,以撒就对他这样祝福道:“愿你作你的众弟兄的主,你母親的众儿子向你跪拜”,我想这是我们的作者提出来证明支配权基于长子的名分的又一例证,而且是一个很值得赞赏的例证;因为,一个替君主的自然权力辩护,而反对一切契约说的人,拿出来做为证据的一个例子,其中所说的一切权利,照他自己的论述,却完全是基于契约,并把帝位决定给予幼弟,除非买卖不算契约,否则他的这种推理方法,不能不说是异于寻常的。因为我们的作者明明告诉我们说:“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但是,我们姑且置此不论,来考察一下史实本身,看看我们的著者怎样应用它,我们便发现他有以下的错误:

第一,我们的作者报道这事时,就象在雅各买了“长子名分”之后,以撒马上就祝福他似的,因为他说“当雅各买了……”,“以撒向他祝福”,但是圣经上说的却显然不是这样,因为在两件事之间,有一段时间的距离,如果从这故事的情节顺序来看,时间的距离还一定不短。以撒在基拉耳居留的整个时期,他与亚比米勒王的交涉,(《创世记》第二十六章都在此篇中,那时利百加以撒之篇)还很美丽,因此也还年青;但是当以撒向雅各祝福时,以撒已衰老了。并且以扫也曾埋怨雅各(《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三十六节),说他曾“两次”欺骗了他;“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以扫说“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这些话,我以为是表明时间的距离和两件不同的行为。

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错误,就是他认为以撒之给予雅各以“福分”和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是因为他有“长子名分”;我们的作者拿出这个例子来证明凡是有“长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们之主”的权利;但是,《圣经》原文也很明显地告诉我们说,以撒绝没有想及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对雅各祝福时,他不当他是雅各,而仍当他是以扫;以扫也不以为“长子名分”和“福分”之间有这样的关联;因为他说:“他欺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们之主”的“福分”是属于“长子的名分”,以扫不应该埋怨,说是第二桩是欺骗,因为雅各所得的,不过是以扫在出卖自己的“长子名分”给他时所卖出的罢了。因此,很明显,支配权——如果上述的话是指此而言的话——并没有被理解为属于“长子名分”。

114.在那些先祖的时代里,支配权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仅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这从《创世记》二十一章第十节上看是很明白的;撒拉(亚伯拉罕的妻子)以以撒为嗣子,对阿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承受产业”,这句话的意思不过是说,使女的儿子在他父親死后不可以有承受父親产业的同等权利,而应该现在就分得他的份儿,到别处去。所以,我们便看见这样的话(《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五至六节):

“亚伯拉罕将一切都给了以撒。亚伯拉罕只把财物的一部分送给他庶出的众子,趁着自己还在世的时候,打发他们离开他的儿子以撒。”这即是说,亚伯拉罕把财物的一部分分给他的所有其余的儿子们并打发他们离开,他所保留的财物却是他的产业的最大部分,由他的继承人以撒在他死后承受;但是以撒不曾因为做了继承人而有“做他的兄弟们的主”的权利,如果他有这种权利的话,为什么撒拉想要用赶走他的办法,来夺去他的一个臣民和奴隶呢?

115.那么,象平常的法律所规定那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所以,我们看见,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常自夸是从这个时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绝没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给任何人以统治权,或帝位,会给任何人以支配他们兄弟的父权或王权;这种情况,如果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够证明,请读者查查历代志上第五章第一至二节,在那儿会看见这样的话:“以色列的长子原是流便,因为他污移了父親的床,他长子的名分就归了(以色列的儿子)约瑟,但是按家其他不算是长子;犹大胜过一切兄弟,君王也是从他而出,而长子的名分却归约瑟,”这个长子名分是什么,雅各在给约瑟祝福(《创世记》第四十八章第二十二节)时,用这样的话对我们说,“并且我从前用弓用刀从亚摩利人手下夺得那块地,我都赐给你,使你比众弟兄多得一分”,由此可以明显看出,长子名分不过只是双份产业,而且历代志的原文也显然与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相反,说明支配权并不是长子名分的一部分,因为它告诉我们说,约瑟虽有长子名分,而犹大却有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既举出雅各和以扫的例来证明支配权是嗣子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我们便只好认为他是很欣赏“长子的名分”这一个名词罢了。

116.首先,它只是一个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证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权是属于长子所有,因为,幼子雅各——不管他怎样得来——却是得有这种权利的人;如果这例子可以证明任何问题的话,它只能够证明与我们的作者相反的事,即是“支配权之指定给长子,不是出自神的授与”,假使是的话,他便不能变更。因为,如果依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绝对权力和帝位是属于长子和他的继承人所有,因此他们是最高的君主,他们其余的兄弟们都是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便给予我们以理由来怀疑长子有没有权力让渡这支配权,使他的后裔受损害。因为我们的作者曾告诉我们说:“那些从上帝或自然得来的授与物或赏赐品,任何人类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之相反的法规”。

117.第二,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这个地方,《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节)与一个兄弟支配别些兄弟,或以扫服从雅各这些事情,都毫无关系;在历史上,以扫显然从来没有服属于雅各,而是另住在西珥山,在这个地方,他另行建立了一个部族和政府,自己是他们的君主,正如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样。如果把这句话中的“你的众兄弟”和“你母親的众儿子”加以考察,绝不能照字面解释,认为是指以扫,或认为雅各对以扫有个人的支配权;因为以撒知道雅各只有一个兄弟,他不会照字面来使用“众儿子”和“众兄弟”这两个名词的。这些话照字面解释既很不准确,也不能确证雅各有支配以扫之权,在《圣经》故事中,我们看见的正好与此相反;因为(《创世记》第三十二章)雅各有好几回称以扫做“主”,自称为他的仆人;而且(《创世记》第三十三章)“他一连其次俯伏在地向以扫为礼。”那么,以扫是否雅各的臣民(不,照我们的作者所说,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隶),雅各凭着长子的名分是否他的统治的君主,我让读者自己去判断,而且,如果可能的话,我也让读者相信,以撒的这句话“愿你作你的众兄弟的主,你母親的众儿子向你跪拜”证实了雅各凭着他从以扫得来的长子名分拥有统治以扫的权。

118.凡是读过雅各和以扫的故事的人,都会发现,在他们的父親死后,他们两人中谁也绝没有支配谁的权力、或权威,他们彼此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谁也没有做谁的“主”或“奴”,而是彼此相互独立,两人都是他们各自的家族领袖,他们中谁也没有接受谁的法律,他们俩彼此分居两地,他们是两个不同政府管辖下的两个不同民族所产生的根源。那么,我们的作者想用来确立长兄支配权的以撒祝福词,其所表达的意义,不过是利伯加听上帝所说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从事小的”(《创世记》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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