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 第19章 论政府的解体

作者: 洛克11,317】字 目 录

态,以及他应否像耶弗他那样诉诸最高的裁判者,则由每人自己来判断。

242.如果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有疑义而又关系重大的事情上,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间发生了纠纷,我以为在这种场合的适当仲裁者应该是人民的集体。因为在君主受了人民的委托而又不受一般的普通法律规定的拘束的场合,如果有人觉得自己受到损害,以为君主的行为辜负了委托或超过了委托的范围,那么除了人民的集体(最初是由他们委托他的)以外,谁能最适当地判断当初的委托范围呢?但是,如果君主或任何执政者拒绝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就只有诉诸上天。

如果使用强力的双方在世间缺乏公认的尊长或情况不容许诉诸世间的裁判者,这种强力正是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诉诸上天。在这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必须自行判断什么时候他认为宜于使用这样的申诉并向上天呼吁。

243.我的结论是:每个人在参加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将始终留在社会中;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这是违背原来的协议的。所以,同样地,如果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由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因为他们既已赋予立法机关以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他们就把自己的政治权力放弃给立法机关,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如果他们曾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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