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构造已经足以使我们深信上帝是一个智力无边的创造者,因此,和他精工制造的手艺品一样,他显然有理由享受《圣经》上通常给与上帝的一种称呼,“我们的创造者上帝,我们的创造主”。因此,纵然我们的作者为了夸张他的“父親的身份”起见,乐意说“即使上帝自己对人类行使的权力也是基于父親的身份的权利”,但是这种父親的身份却是完全与人间父母的一切权限格格不入的;因为上帝之所以为主,在于他的确是我们一切人的创造者,而所有的父母却不能以54.但是,假令人类有创造自己的儿女的技巧和力量,那也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手艺,以致可以设想他们能够不经过设计就被造出来。当生儿育女的时候,在一千个父親中,有那一个除了满足他当时慾望外还有什么更长远的思想呢?上帝以他的无限智慧,把强烈的性交慾望安置到人类的体质之中,以此来绵延人的族类,而人类这样做时却大都并没有这项意图,而且生育儿女还往往是与生育者的愿望相违反的。诚然,愿意并计划要有儿女的人们只是儿女的存在的偶因,他们在设计和希望儿女时,对于儿女的创造所做的事情一点也不多于希腊神话中雕卡力昂和他的妻子向后抛掷石子来创造人类所费的力气。
55.可是,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他们的儿女,给了他们以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这也只能给父親以与母親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因为,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母親长期间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纵然不取得更大的权利,至少不能否认她与父親有同样的权利。孩子在母親怀里成形,从她的身上取得躯体的物质和生命根源;
很难想象,当父親一经完成他的那份生育行为之后,理性的灵魂就会立刻进入那个尚未成形的胚胎之内。如果我们一定要设想孩子有些东西是从父母来的,那么,可以肯定,它的大部分是从母親来的。无论如何,对于儿女的生育,不能否认母親与父親有同样的功劳,所以父親的绝对权力是不会从儿女的生育这件事来的。我们的作者确是有另外一种想法。因为他说:“我们知道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就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因为男人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我不记得我的《圣经》上有这样的话。当有人把这个地方——即是说上帝“※JINGDIANBOOK.℃OM※在创造人类时”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其理由是因为“他是在生育中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指给我看时,我将会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和给与答复。可是我们的作者把自己的幻想对我们说出来,当作是确凿的神圣的真理,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尽管他所说的和上帝的启示之间常常有天渊之别,因为上帝在《圣经》中说:“生他的是他的父親和他的母親”。
56.有些人认为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儿女的实践是他们对儿女的权力的证明,这些人与罗伯特爵士同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只是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动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的意见的根据。连狮子洞里和豺狼窝中都没有这样残忍的事。这些在荒野上居住的野兽服从着上帝和自然,对自己的后代慈爱关切。它们为了保存幼儿而去猎夺,警戒,争斗,甚至忍受饥饿,在幼儿不能自立以前,绝不离开或舍其它们。难道唯独人类有特权比最犷野不驯的动物还要反乎自然地从事活动吗?上帝不是用死刑这样严厉的刑罚禁止我们,即使在被欺侮时也不得伤害一个人——一个陌生的人——的性命吗?上帝是否许可我们把那些交给我们照料并要求我们依照“自然”和理性的命令以及上帝启示中的训诫予以保存的人们,加以毁灭呢?上帝在创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繁衍某几种生物,使每一个体为这个目的而竭力地行动,以致它们有时竟不顾自己的利益,好象竟然忘记了“自然”教导万物的一般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而保存它们的幼儿却成了它们的最强有力的原则,胜过它们特有的天性。所以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看到懦怯者变得勇敢,[qiángbào]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大。
57.但是,如果曾经出现过的事例,都可以当成是理应如此的通则,那么,历史将会向我们的作者提供一些这种“绝对的父权”的最高最完整的例子;他很可以把秘鲁人养育孩子,为了把他们养肥了来吃的故事指给我们看。这个故事是如此的特别,我不能不把原作者的话引出来,他说“在有些地方,他们(秘鲁的印卡人)那样酷嗜人肉,他们没有耐性等到完全断气,就[shǔn]吸将死的人的伤口中流出的血。他们有公开的人肉屠宰场,他们疯狂到了那样的程度,以致他们自己跟从战争中俘来的女人所生的儿女,也不能幸免,他们把从战争所获得的俘虏作妾,将跟他们生出来的儿女小心地养育,到了十三岁左右,就把他们屠杀来吃,当母親们已过了生育年龄,不会再替他们生产肉食的时候,她们也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她们。”——见加西拉索·德·拉·维加著《秘鲁印卡族历史》卷一第十二页。
58.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想象总是不停地活动着,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附随者。由愚昧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旦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目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出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予以重视,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和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比起那些在他人的榜样影响之下逾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来,更适合于作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典范。
59.那么,就算象罗伯特爵士所说的那样,“在古时”人们“时常”“出卖和阉割他们的孩子”。就算他们遗弃儿女;如果你喜欢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呵!——他们生育儿女为的是把他们育肥之后做餐食吃的。
如果这些例子就证明有这样做的一种权利的话,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论证,证明姦婬、乱伦,和雞姦都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同样有这样的实例。我以为罪恶的主要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滋生和种族繁衍,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又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需条件。
60.为要证实父親的这种天赋威权,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上帝的明白训诫中提出来一个蹩脚论证;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看到在十诫中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孝敬你的父親’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权之外,他们却拿不出任何东西来证明《圣经》中的任何这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親’一语来教人服从长上,这样,不独是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上帝的规定了。最初的父親所享有的不仅是单纯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因为他是直接来自上帝的父親。”在别处几个地方,我们的作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親”三字视作不足为凭的经文而经常把它们删去。这真是我们作者的独特天才作出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具有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使其适合于他现在需要的那样一种达到炽热程度的热情。这种办法对于那些不是因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为了不同于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们不是不常用的,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决心不管怎样地为它们辩护,任意歪曲作家们的原话和意义,来适合他们的目的,正象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去其顶尖或加以拉长,结果这些论证往往就象那些被这样处理过的人一样,变为畸形无用。
61.因为,如果我们的作者不加窜改地将这一诫条照上帝的原话引出来,把“母親”同父親连接起来,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话是直接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不但不足以确立“父親的君主权力”,而且把母親与父親放在相同的地位上,其所训诫的都是对父親和母親双方的应尽之责,因为这已是《圣经》的老话,“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复述了这句话(《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親和父親”(《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节);“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节);“我儿,要谨守你父親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親的法则”,这是梭罗门的话,他不是一个对自己作为一个父親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一无所知的人,但他在所写的《箴言》中从头到尾对儿女的全部教训总是把父親和母親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親说,‘你生出什么?’或对母親说‘你养出什么?’的人都受灾殃”。(《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親一人,而是父親和母親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親”而不提母親。《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親”同父親连结起来,如果《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親”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而且,《圣经》不独使“父親和母親”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親的优先地位,先提“母親”然后才提“父親”,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親和母親联在一起,我们因此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既不能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
62.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親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这一诫命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如果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親”的仅有权利,因为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親“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因而享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么,上帝为甚么在后来老是把“母親”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親能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他的孩子对他“母親”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与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认为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親不孝敬,或象《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纵令他的父親命令他这样做,正如母親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親的“孝敬”一样。因此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親以主权和最高地位。
63.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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