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与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上帝在许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则,“象父親(我想添上‘和母親’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的,不要有人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与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親既然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父親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一个父親以外的人对于父親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所以,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能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样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親”,所谓“双親”,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同时指“母親”和父親,如果“双親”一词在这里单指父親,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
64.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親由于对于他的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如果父親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不错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能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親应尽的孝敬;如果祖父“基于父親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親”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親的孝敬。然而,依照常识他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所以“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一语,显然不能意味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因此,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可以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任何政治上的服从。但是,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可以不“孝敬他的父親和母親”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它。
65.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親以把对于他的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但是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因此,如果统治者的主权,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親所享有的威权”,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如果“父親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他的臣民即使是父親,也不能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留归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无论在《旧约》和《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親”的条律,都是对那些其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照着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親”,就意味着命令他们去作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因为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所以这种说法,不独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騒乱分裂;因此,如果“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们作者的君权。为甚么呢?因为这既然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親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親就必然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親,就会有多少统治者。除此以外,母親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但是,如果“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一语所指的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别的什么意思——事实上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作者的事情,对他的目的也毫无用处了。
66.我们的作者说:“教人服从君主的规条是用‘孝敬你的父親’一语来表达的,就好象一切权力本来都在于父親身上一样。”但我说,这规条也表达在“孝敬你的母親”一语中,就好象一切的权力本来都在于母親身上一样。我请求读者考虑这一方的论证是否和那一方的论证一样有道理——在《新约》和《旧约》中劝诫子女孝敬服从的地方,“父親”和“母親”都是相提并论的。其次,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孝敬你的父親’这一诫命授与治理之权并使政府的形式成为君主政体”。对于这话,我的回答是,如果“孝敬你的父親”一语是指对官长的政治权力的服从,它便不涉及到我们对我们的生父应尽的责任,因为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我们的生父已因权力全部归于君主被剥夺了一切权力,这样,他们与他们的儿女同样都是臣下和奴隶,纵然是生父,也没有享受那含有政治隶属意味的“孝敬和服从”的权利。如果按照我们救主的解释(见《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及上述其他一切地方),“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是指我们对我们的生身父母应尽的责任,很显然这是对的,可是这样它便与政治服从无关,而只是对那些既没有享受统治权的资格,又没有象官长支配臣民那样的政治权力的人们应尽的一种义务,因为具有父親的身份的个人,与最高官长享有的服从权是两种格格不入的东西,因此,这一诫命必然是涉及我们的生身的父親的个人,必然是指我们对生父应尽的职责,而不同于我们对官长的服从,这种服从是极端专制的君主权也不能解除的。
究竟这种职责是什么,我们在应讲到它时再加以考察。
67.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有“绝对无限的统治权”,因此,人类从来都是一生下来就是“奴隶”,绝没有任何自由的权利,他提出来的看起来好象是可以作为他的假设之论证的一切东西,我们终于全部考察过了。但是,如果上帝的创造,只给予了人类以一种存在,而不是把亚当“造成”“他的后裔的君主,”如果亚当(《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不是被确立为人类的主人,也没有被赋与一种除了对他的儿女外的“个人的支配权”,而只是被给予了凡是人类子孙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下级动物的权利和权力,如果上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也没有给予亚当以支配他的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而只是作为一种惩罚,使夏娃服从于亚当,或者只是在有关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上对女性的从属地位作了预言,但不曾因此而给予作为丈夫的亚当以必然属于行政官长的生杀予夺之权;如果父親们不能因生育儿女而取得对他们的这样的支配权;如果“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这一诚命也没有授与这种权力,而只是责成人子对双親同样地应尽责任,不论他们是否臣民都是一样,并且对母親也与对父親一样;如果上述诸点都是对的——在我想来,根据上面所说的论证,这是十分清楚的——那么,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坚决地加以否认,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这是因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除非能把作为万物之主,并永受祝福的上帝用明白语言所表达出来的选任提供出来,用以显示某一个特定个人的优越性,要不然就应拿出一个人对一个上级表示服从而自己作出的许诺。这一点如此明显,就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承认:“王权的有力拥护者约翰·黑沃德爵士(sirjohnheyward)、布莱克伍德(blackwood)和巴克利(bar-clay)三人也不能否认,而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天赋的自由和平等,”认为这是无可怀疑的真理。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任何论据,都远不能证明他的伟大主张——“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因此“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甚至他自己的论据也打了他自己的嘴巴,所以,用他自己的论证方法来说,“最初的谬误原则一旦失败,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坍塌了”,至于对他在如此谬误和脆弱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切理论,也就没有更多的必要给与答复了。
68.但是,为省去他人的麻烦,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又不惜用他自己的矛盾来显示自己主张的弱点。亚当的绝对和唯一的支配权是他无处不说到和一直拿来做根据的论点,可是他又告诉我们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的君主,因此他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也有支配力和权威。”这样,照我们的作者的计算法,亚当的父親身份所享有的无限和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只能维持很短的时间,只存在于第一代;当他一有了孙儿,罗伯特爵士便说不通了。他说,亚当作为他的儿子们的父親,“对于他们拥有绝对无限的王权,由此,对于他们所生的,以至世世代代都有支配权,“可是他的儿子们——即该隐和塞特——同时对于他们的儿女也享有父权,因此,他们同时既是“绝对的主”又是“臣下”和“奴隶”,亚当作为“他一族的祖父”拥有一切权力,然而他的儿子们作为父親也有一份权力。亚当因为生育了他们,对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具有绝对权力,但是他们根据同一资格,对他们自己的子孙也有绝对的权力。我们的作者说,“不然”,亚当的儿子们在他之下有权力支配他们自己的子孙,但仍须从属于最初的父母親。”这种区分听起来很好听,可惜却没有什么意义,与我们的作者的话也不协调。我满可以承认,假定亚当对他的后裔有“绝对的权力”,他的任何一个子女都可以从他那里得到对于其余全体或一部分人的一种委托的,因而也是“从属的”权力。但是,那却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所说的那种权力。
这种权力不是一种由授与或委托而来的权力,而是他认为一个父親对儿子们应有的自然的父权,因为第一,他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们的主宰,所以他的儿子们,在亚当之下,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也有支配权”。那么,他们依照同样的方式,也根据与亚当同一的资格——即是依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父的身份——同样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主宰,第二,很明显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父親们的自然权力,因为他把这种权力限制为只“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而一种委托的权力是没有这种只对他们自己子女的限制的,除了对自己的儿女们以外,它还可以支配别人;第三,如果它真的是一种委托的权利,它一定会见之于《圣经》,但在《圣经》上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亚当的儿子们除了自然的父权外,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还有任何别的权力。
69.可是,他在这里的意思只是指父权,而不是指其他权力,从他在后头紧跟着推论出来的话中是毫无疑问的。他说,“那么,我不晓得亚当的儿子们,或任何人的儿子们,怎样可以免去对他们的父母的从属”,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说的一方面的“权力”和另一方面的“从属”,只是父子之间那种“自然的权力”和“从属”,因为每一个人的子女应当忠于的权力,不可能是别种权力,而我们的作者也常断言这种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我们的作者说,亚当对于他的后裔享有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子应有的自然“权力”;我们的作者又说,这种父親支配儿子们的权力,当他在世时他的儿女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女们也具有。于是,亚当根据父親的自然权利,对他的一切后裔,都拥有绝对无限的权力,而在同时,他的儿子们根据同一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后裔也有绝对无限的权力。于是这里就同时存在着两个绝对无限的权力,我倒愿意看到有人能把它们协调起来,或使之合于常识,至于他揷入“从属”的字眼来做但书,只能使他的话变得更不合理。让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甚至是“不可限制的权力”,去从属于另一个权力,显然是矛盾到无以复加的事情。“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具有父親身份的无限权力,支配他的一切后裔。”那么,他的一切后裔,都绝对是他的臣民,正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是“他的奴隶”。“儿子们和孙子们同样处于这种从属和奴隶的状态之中”,可是我们的作者又说,“亚当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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