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俾能照着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由于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示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正如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同一的目的那样)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因此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如果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与”都没有的时候,人类根据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因为上帝既然已親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慾望(强烈的慾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不能不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而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87.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依据的理由和基础,基于同一根据,这不但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也给予他的一切儿子以同样的权利。因此,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同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
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便变成空话了。无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人类都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但是,如果一个人已开始把某一种特定的东西作成了自己的财产(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样能够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说明),对这种东西,这件财产,如果他没有通过正式授与而另外→JingDianBook.com←作了其他处理的话,便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保有它的权利。
88.这里,有理由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怎样较他人为先地获得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死时自己实际上既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别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答复说,公众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儿子们。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确是这样处理的;不过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从来没有人要求过,实际上也从来没有被表示过,但是如果公众的默许已经确立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承袭父親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自然的,也不无理由。我想,其根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但是,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扎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人类保有财产不单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有其财产之一部分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能再使用财产,父母与其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自己的这种权利便与父母的合并起来,全部财产都归他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继承遗产。与保存自己一样,人们依据同一的义务有责任保存他们自己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得有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很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妻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显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
89.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幼弱,不能自己供养自己。
上帝既然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親身给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仅仅限于能够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适。因此,当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有的照顾抚养完全停止时,这种照顾抚养的效果应该尽可能长远地使其延续下去,父母在世时准备好的东西,象自然所要求的那样,应当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儿子们是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须供应照顾的。即使父母在去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却指定了儿子承袭父母的财产。于是,儿子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来承袭他们的父親的财富,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90.要不是因为上帝和自然给予儿子以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说父親应承袭儿子的财产,并且比他的孙子有优先承袭权,也不无理由。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费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应当予以报酬。但是,祖父这样子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按照这个法则,他从自己的父母那里获得抚养和教育。而一个人从他的父親所获得的教养,是用自己对自己的儿女的教养来偿还的。(我的意思是说,除非由于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将财物归还,以便维持他们的生活与生存,就应当采取财产权更换的办法,是多少就偿还多少。因为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儿子对于父母总是应该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钱来计算的财物与生活用品);不过,这种对儿子的债务也不能完全抵消对父親所负的责任,而只是基于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后者优先罢了。因为,一个人对其父親负了债,在儿子没有后代时,父親有权承袭儿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儿子的权利不能排除父親的承袭权。因此一个人在有需要时具有享受儿子抚养的权利,而且在他除了给予儿子和孙子的必须供应之外还有余裕时,他也有从儿子方面享受安乐生活的权利,如果儿子死了没有所出,父親自然有权来享有他的财物和承袭他的财产(纵然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另有其他规定),然后,再由他的其他儿子和后者的所出承袭他的,如果再没儿孙的话,就由他的父親和父親的后人承袭,但是,如果连这些也没有的话——即是连親族也没有的话——我们看到私人的所有就归之于社会,在政治社会内,是落入公共官长之手,而在自然的状态中,这种财产则再一次变为完全公有,任何人都无权承袭它,也没有任何人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对这些东西具有财产权,关于这点,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再加以说明。
91.我所以用了较大的篇幅,指出儿子有权承袭父親的财产的理由,不单是因为从这种理由中,可以明显看出亚当纵有对全地面及其产物的所有权(一种名义上的、无意义的、无用的所有权,因为他有责任拿他来养育和维持他的子孙,这种所有权便只能是如此而已),但他所有的儿子凭着自然的法则和承袭的权利,得有共同享受的资格,并在他死后,取得其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能给他的后裔中任何一个人带来统治其余的人的统治权,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都有承袭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共同地享受他们所承袭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们觉得怎样最合适就怎样办,但是没有人能够要求承袭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相连的统治权,因为承袭的权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样的权利,来分有他们的父親的财产,并没有轻重的差别。我说,我不单是因为这个原故,而对儿子承袭父親财产的理由那样细致地加以考察,而且也因为他可以更好地说明白“统治权”和“权利”的承袭问题。在有些国家里,他们各自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完全给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依照这种习俗而传给人们,有些人就容易为这种现象所迷惑,而认为对“财产”与“权力”两者都同时存在着一种自然或神授的长子继承权,认为对人的“统治权”和对物的所有权乃是从同一的根源发生,也应依照同样的法则承袭下去。
92.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但是,统治权却不一样,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的方法而设,是以被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的剑是为着要使“做恶事者恐怖,”借这恐怖逼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这种法律是依照自然的法则而制定的,是为公众谋利益的,也就是说,在公共法规所能提供的范围内为社会的各个特定的成员谋利益。这剑不是单为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而给予他的。
93.因此,照前面的说明,儿子们由于要倚靠父母养活而有权利承袭父親的财产。这种财产由于是为他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属于他们所有,所以把财产称为物资(goods)是合适的。依照任何上帝或自然的法则,长子都没有独占这财产的权利或特殊的权利,他的和他的弟兄的权利同样基于他们必须靠父母养育、扶持和过舒适生活的那种权利,舍此以外,别无其他根据。但是政府是为被治者的福利,而不是为统治者独自的利益而设的,(只是因为他们是那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他们才和其余人一起,作为这个团体的一部分和成员而受到政府照管,并依照社会的法律,各尽其职能,为全体谋福利,)因此政府不能起着与儿子承袭父親财产同样的权利来承袭。儿子有权利从他的父親的财产内取得生活的必需和便利来养活自己,这种权利使他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他的父親的财产,但是这不能使他也有权去继承他的父親对他人的“统治”。儿子有权向父親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抚养,以及自然所提供来维持生活的东西;但他没有权利向他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他可以不须有为了他人的福利与需要而赋与他的父親的“帝国”和“支配权”(如果他的父親具有这个的话)而生活下去,并从他的父親那里取得他当然应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因此,儿子不能凭着一种完全是基于他自己私人的好处和利益的权利来要求统治权或承袭统治权。
94.我们必须先要知道别人向他要求承袭权的第一个统治者怎样获得他的威权,一个人根据什么理由获有“最高统治权”、他凭什么资格享有这种权力,然后我们才能知道谁有权继承他,从他那里承袭这种权力。如果最初把一根王笏交给一个人的手上或给他戴上王冕的是人们的同意和许可的话,那么这也必然是指定其传袭和移转的方法,因为使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也必然使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便也给予了王位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习惯或长子继承权本身都不能成为承袭王位的权利或口实,除非建立政府的形态的人民公意是用这种办法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的。所以,我们看见在一些不同的国家里,王冠的承袭是落在不同的人头上,在一个地方根据继承权利做君主的人,在别一个地方可能会成为一个臣民。
95.如果上帝以他正式的授与和宣告的启示最初给予某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那么,一个声称有这种权利的人也必须从上帝那里取得关于他的继承权的正式授予。因为,如果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传授和移转给别人的途径,那就没有人可以承继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他的儿女也没有承袭权,除非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制者——有命令,长子继承制也不能成为要求的根据。例如我们看见扫罗由上帝的直接指定而获得的王位,在他去世以后,他的家族对王位的要求权也就没有了;大卫王根据与扫罗登位同一样的资格——即是上帝的指定——继承他的王位,而排除了扫罗的儿子约拿单和一切继承父权的要求。至于所罗门所以具有继承他的父親的权利,也定然是基于别的资格,而不是根据长子继承制。弟弟或姊妹之子如果也具有与第一个合法的君主同样的资格,在王位继承上必然享有优先权。在支配权只凭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的情况下,只要上帝有命令,最小的儿子便雅悯和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也必定要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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