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字配(宋律)中吕,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吕。”]
勾宇配(宋律)蕤宾,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宾。”]
尺字配(宋律)林钟,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钟。”]
下工字配(宋律)夷则,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则。”]
高工字配(宋律)南吕,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吕。”]
下凡字配(宋律)无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无射。”]
高凡字配(宋律)应钟, [又云:“ 六字 近(唐律)应钟。”]
六字配(宋律)黄钟清, [又云:“下凡字为(近唐律)黄钟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吕清, [又云:“下五字为(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为(近唐律)夹钟清。”]
紧五字配(宋律)夹钟清“。
[案:此所配与《宋史.乐志》所引《燕乐书》同,盖蔡氏即据此以为说也。
燕乐以琵琶弦协之,故有下五、高五、紧五之分,「紧」五者,「紧」转其轴也。]
(否!这真是大外行话!)
《姜白石集.古今谱法》:
清 清 清 清
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大、太、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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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词源.古今谱字》:([21][49])
失文公《琴律说》:
“今俗乐之谱,
则合之为黄也,
?则四下之为大也,
ㄑ则四上之为太也,
二则一下之为夹也,
二则一上之为姑也,
则 上之为中也,
Δ则 勾之为蕤也,
?则 尺之为林也,
?则工下之为夷也,
?则工上之为南也,
?则凡下之为无也,
?则凡上之为应也,
?则 六之为黄清也,
π则五下之为大清也,
Π则五上之为太清也,
?则五紧之为夹清也”。(《琴律说》与《词源》所载不同!)
此声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识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为此。
[案:此所谓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笔谈》配之,无所发明。
惟宋时俗工字谱所记之号,赖此犹可考见。
而传写讹桀,以白石集较之,不能尽合,此亦非大义所关。
今世俗工,直书写工尺等字,不用此号。]
元赵(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黄钟之均,
一宫, [谓一弦也。一弦为黄钟,以黄钟为宫,放曰黄钟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角调也。
(应钟调由黄钟调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调。黄钟调与应钟调第一弦皆为宫,始名慢角调。)
《宋史.乐志》载姜夔《七弦琴图说》云:
”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
《琴原》云:“黄钟之均,大吕、太簇如之,与姜说小异。”
一宫、二商、三角,此三弦无二变隔之,故宫弦应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夹钟之均,
一羽,
二宫,(谓二弦也。二弦为夹钟,以夹钟为宫,故曰夹钟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清商调也。
(夹钟均由黄钟调紧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调。)
《七弦琴图说》云:
“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
《琴原》又云:“夹钟之均,姑洗如之。”]
中吕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宫,(谓三弦也。三弦为中吕,以中吕为宫,故曰中吕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正宫调(正调)也。
《七弦琴图说》云: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琴原》又云:"中吕之均,蕤宾、林钟如之。"
近世论琴,以一弦为下征,盖主正宫调(正调)说。
案:宫调三弦独下一徽之说,姜氏为最精,盖兼旋宫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读,妄谓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则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宫,(谓四弦也。四弦为夷则,以夷则为宫,故曰夷则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宫调也。
(林钟均由黄钟调慢1弦而得,故名慢宫调。夷则均与林钟调第一弦皆为角,始名慢宫调。)
《七弦琴图说》云:
“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琴原》又云:”夷则之均,南吕如之。”)
无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宫,(谓五弦也,五弦为无射,以无射为宫,故曰无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蕤宾调也。
(无射与蕤宾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蕤宾调。)
《七弦琴图说》云: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琴原》又云:“无射之均,应钟如之。”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50])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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