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 - 第2部分

作者: 凌廷堪36,679】字 目 录

兹伎、安国伎、疏勒伎、高昌乐皆用五弦,亦此器也。

此器至宋初尚存,徽宗时,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其时在事如柳(永)耆卿、周(邦彦)美成辈,不过习于燕乐之抗坠,余则佐之以俗工,虽唐人五弦之器,亦不之知,元稹、张祜诗亦未之考,但借琵琶之黄钟宫弦妄为之,而住声(毕曲于)林钟,谓之征调,故丁仙现闻之,即讥其落韵也(因住声于林钟本无毕曲于林钟之意)。

又不能备七征,但有黄钟征而已。

案,(北宋)蔡绦《铁围山丛谈》云:

“(宋徽宗)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二均韵,亦不可得,有独以黄钟调均韵中为曲,而但以林钟律卒之,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因为征调是指下征音阶,与毕曲本无关。)

《姜白石集》<征招序>云:

“黄钟以林钟为征,住声于林钟,若不用黄钟声,便自成林钟宫矣。故大晟府征调兼母声,一句似黄钟均,一句似林钟均,所以当时有落韵之语。“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旧曲正宫<齐天乐慢>前两拍是征调,故足成之。虽兼用母声,较大晟曲为无病矣”。

[余皆论琴,与燕乐无涉、故不录。]

合二说观之,岂非宋人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之明证哉?

姜氏又谓征调无清声,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无射均即征调也],

(以此也可见征调与均有关,而与毕曲无关!),

难入燕乐。则亦不知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矣,甚矣解之难人索也!

夫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虽住声(毕曲)于林钟,而其为黄钟宫声自若也。

(住声本无毕曲之意,世人都误)

即此,足见蔡元定起调/毕曲为某调之不足凭矣!

乃或者谓燕乐无征调,犹之<周官>三大乐无商声,则又与于穿凿

(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诬诞之甚者。

朱文公云:

“不知有何欠缺,做征调不成?”

朱氏不知乐,固自言之,(如清吴梅亦言:”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不似后人强不知以为知也!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乐书》[见《宋史.乐志》云:]“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此何说也?曰:此燕乐之关键!

初读之亦不能解,积疑至二十余年,渐有所悟入,始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书乐志》云:

“俗乐二十有八调,其宫调应夹钟(为宫之七均)之律,燕设用之,其器以琵琶为首。”

《宋史乐志》云:

“燕乐声高,实以夹钟为黄钟”

凡乐器,皆以声之最浊者为黄钟之宫声,即所谓「律本」是也。

《辽史乐志》云:

“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自是唐人相传之旧法。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燕乐之「律本」也,其弦之巨细,如琴之第七弦。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弦也。]

考赵孟俯《琴原》:

“以二弦为宫,谓之夹钟之均。”

二弦者夹钟也,七弦比二弦,是夹钟清声也。

以琴之夹钟清声(七弦?),为琵琶之黄钟宫声(何意?),故曰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也。(否!「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者,唐燕乐七均──夹/无/仲/黄/林/太/南,形同夹钟一均之谓也。宋燕乐改用形同大吕均的,大/夷/夹/无/仲/黄/林等七均后,已改为用大吕为「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乐书》又云:

“紧五者夹钟清声,俗乐以此为宫。”

此说则误甚。

俗乐以夹钟为宫者,谓琴之夹钟清声。非谓燕乐紧五之夹钟清声也,故曰燕乐高于雅乐。

若用紧五为宫,则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极易明,不谓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

(否! 俗乐以紧五(夹钟清声)为宫,则低八度之下乙亦为宫矣!就算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仍有许多低于紧五之声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

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词尘》云:

“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夹钟为律本者,以紧五为夹钟之清声,而曲之腔,乐器之字眼,皆从五字调(G调?)而生也。”

此说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误而误者也。

夫宋人所谓下五、高五、紧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紧五哉?

且字眼(调?)皆从五字调而生者,

盖谓五字调(G调)之

工字(mi)为五字(la)即工字调,

尺字(Re)为五字(La)即尺字调。

此亦俗工相沿之肤(浅也)语,

不知六字调(f调)之

工字(mi)为六字(so)亦工字调(D调),

尺字(Re)为六字(so)亦尺字调(C调),

七调旋相为宫皆如此,不独五字调也。

(卓论!

以 上字调之工字为上字者,即工字调,

故以工字调之上字为工字者,即上字调、

以工字调之尺字为工字者,即尺字调、

以五字调之工字为五字者,即工字调、

以五字调之尺字为五字者,即尺字调、

以六字调之工字为六字者,即工字调、

以六字调之尺字为六字者,即尺字调、……………..

不独上字调、工字调、五字调、六字调也。)

今笛之七调,以琵琶弦谐之,实应唐、宋人燕乐之七商(太簇均?何据?)。

盖今之俗乐,又高于古燕乐二律矣!方氏于古今器数,全未考究,仅能吹笛唱昆山调,不知夹钟为何物,夹钟在何处,漫欲于今值中求燕乐之律本,岂非强作解事者耶?

又或曰:子论二十八调,则以琵琶宫弦为太簇,论律本,又以为夹钟,何说之歧也?(可不是么?)

曰:《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夹钟,《补笔谈》又以高四字配太簇,盖燕乐声高,本无正黄钟声,故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非歧也。

(否!《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与太簇无涉),唐乐之姑洗为宋乐之太簇,《补笔谈》才说宋乐以高四字配太簇(与夹钟无涉),非谓高四在夹钟/太簇之间,所以可以为夹钟,亦可以为太簇!

即如凌廷堪所论在夹钟/太簇之间者,亦高四字而已,亦非合字(黄钟),则与律本何干?可知非是!

所谓律本,乃”声之最浊者”,即生律之本也,所以都是以五度环来论的, 所谓最浊之音是指五度环最左方的音。以律言黄钟为生律之本,以声言则宫声为生律之本。

俗乐二十八调,以夹钟为律本者,28调之七律调,为以夹钟为律本之七均──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也!此七律可以构成以夹钟为宫的正声音阶如下:

夹无仲黄林太南

钟射吕钟钟簇吕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如此而已!与”高四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无涉”!

至于燕乐七均为什么是以夹钟为律本的七均,而非以黄钟为律本的七均呢?

我们以西乐为譬,西乐虽以C调为基本调,但常用调则是bEbBFCGDA七调,也就是以bE为律本的七调,如下:

bEbBFCGDA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这是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的说法

若是以大调音阶为基本调,则是以bB为律本的七调,如下:

bEbBFCGDA

清 变

角宫征商羽角宫

但无论如何,都并非以C为律本的七调么。

同此,则燕乐虽以黄钟调为基本调,其常用的七调并非以黄钟为律本的(黄林太南姑应蕤)七调,而是以夹钟为律本的(夹无仲黄林太南)七调,则又有何不可呢?)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第十一

明(江苏)吴江沈伯英(沈璟1553-1610)本毘(ㄆㄧ/)陵(明)蒋(孝)氏之旧,着《增定南九宫十三调曲谱》,其中有仙吕、仙吕调、羽调、正宫、正宫调、大石调、中吕、中吕调、般涉调、南吕、南吕调、黄钟、越调、商调、小石调、双调、仙吕入双调十七宫调而已。

[非《宋史》十七宫调也]

不知所谓九宫十三调者,何所指也?后之作者读者,徒沿袭其名,而不暇求其说。

沈(璟)氏复以名同而音律不同者列于后,云某调在九宫,某调在十三调,竟似凿然(明确)有九宫十三调者。学者益增其惑,不知皆沿明代之俗称,非事实也。

考元人杂剧及(陶宗仪着)《(南村)辍耕录》,但有(缺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缺道调宫、)正宫、南吕(宫)五宫,(缺高大石、林钟商、) 商调、双调、越调、(缺小石调、)大石调(缺歇指调)四调,合九宫调,此九宫之所由来也。

(元周清德着)《中原音韵》九宫调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调,谓之十二调。元末南曲无商角,有羽调,又增一仙吕入双调,合十三宫调。此十三调之所由来也。

沈(璟)氏胸中亦不知九宫十三调为何物,但沿时俗之称,而贸然(贸昧地)著书,题于卷首,即起沈氏而问之,恐亦茫无所对也。

何以知之?沈氏既有仙吕、又有仙吕调,既有中吕、又有中吕调,既有南吕,又有南吕调(即高平调)。此犹可曰:宋人燕乐仙吕、中吕、南吕三律,本有宫(调)、(羽)调之分也。

至于既有正宫、又有正宫调,此何说也?

而燕乐黄钟亦有宫、调之分,何以有黄钟(宫调)而无黄钟(羽)调?

可见沈氏于宫调全无所解,则其所谓某调在九宫、某调在十三调者,皆自欺之谰(ㄌㄢ/诬陷)言也。

盖古人著书,于乐书多空言无实,后人读书,于乐书多不求甚解(深入理解),即其浅者而观之,已如是矣!

夫燕乐但有七宫,去高宫不用,仅有六宫;合七商、七角、七羽,当有二十一调,去七角不用,当有十四调;又去二高调及正平调不用,仅有十一调;合六宫计之,则有十七宫调,乌睹所谓九宫十三调哉?

后世曲谱,皆沿沈氏而为九宫之名(如<九宫大成>),复有引<景佑乐髓新经>“六甲九宫”之语,为<九宫名谱解>者,又桐城方(苞)氏<物理小识>,因见沈氏有十三调之称,遂杂凑黄钟调、正宫调、大石调、小石调、仙吕调、中吕调、南吕调、双调、越调、商角调、角调、般涉调、子母调(?)十三调之名,以足其数,皆不可为据。

至于七宫之道宫、七羽之高平调,自元以来皆不用,旧曲具存,班班(明着)可验。

近长洲徐(大椿1693-1771)灵昭乃以沈(璟)氏附录,不知宫调之<鹅鸭满渡船>,定为<应时明近>,属之道宫,又以所犯诸曲属之高平,皆师心(自用)凭臆,益不足论矣!

南北曲说 第十二

今之南、北曲,皆唐人俗乐之遗也。德清胡(彦升)氏《乐律表微》谓:”今之南曲,不用一、凡(Si、Fa),为雅乐之遗声”,其说非也。

字谱之一、凡,即古之二变也。

盖古乐有不用二变者,有用二变者:

经典相承,但云五声者,此不用二变者也;

兼云七音者,此用二变者也。

《左传》昭公二十年:

“晏子曰,五声六律七音。”

又二十五年:

“子太叔曰:七音六律,以奏五声。”

七音者,(东汉)服氏(虔《春秋左氏传解》)注云:

“黄钟之均,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

[见《魏书.乐志》]

(唐)陆氏(元朗,字德明550-630)《(经典)释文》云:

“七音,宫、商、角、征、羽、变宫、变征也。”

是雅乐亦兼用二变也。

《通典》:

“祖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

是雅乐亦有南北也。

姜尧章(姜夔)“侧商调序”云:

“琴七弦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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