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应除去皮毛。倘大■〈口佛〉国人与海关不能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秤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大■〈口佛〉国商人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合作,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二十款: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与第十七款所载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二十一款:议定大■〈口佛〉国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大■〈口佛〉国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大■〈口佛〉国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二款: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舱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口佛〉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口?大佛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付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物货,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口佛〉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二十三款:大■〈口佛〉国货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向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凡大■〈口佛〉国船进通商各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纳;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大■〈口佛〉国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俟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拏入官。
第二十五款: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运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着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凡通商各口,海关均有部颁称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与领事官署存留;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称码兑交;如有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七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大■〈口佛〉国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存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大■〈口佛〉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大■〈口佛〉国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
第二十八款: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大■〈口佛〉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拏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口佛〉国旗号者,大■〈口佛〉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大■〈口佛〉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凡大■〈口佛〉国兵船往来游行,保护商船,所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口佛〉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口佛〉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悉,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拯救破船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口佛〉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口佛〉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凡大■〈口佛〉国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拏,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口佛〉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生事端。
第三十四款:遇有大■〈口佛〉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悉,即上紧缉拏,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凡大■〈口佛〉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复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口佛〉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将来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口佛〉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拏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口佛〉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口佛〉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口佛〉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口佛〉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口佛〉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凡有大■〈口佛〉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严拏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口佛〉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拏,迅速讯明,照大■〈口佛〉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口佛〉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口佛〉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口佛〉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口佛〉国官办理;遇有大■〈口佛〉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口佛〉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口佛〉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日后大■〈口佛〉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口佛〉国此次所定条约内者,大■〈口佛〉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口佛〉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兹大■〈口佛〉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口佛〉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列;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约计限以一年,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行周知。两国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炳据。
大清国皇上大■〈口佛〉国皇上钦定和约章程遗补六款
第一款:西林县知县张鸣凤,竟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第二款:西林县既经革职后,即照会大■〈口佛〉国钦差大臣知照,又将革职事由备载京报内。
第三款:大■〈口佛〉国民人及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对象,大■〈口佛〉、大■军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烧、或劫、后计多寡,按据分赔。
第四款:中国官员固执不允大■〈口佛〉国以理所请各赔补之处以致军需繁多,务必于广东海关照数赔补;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之多。应将此银交大■〈口佛〉国驻札中国钦差大臣收入,复回收单执照。其二百万两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银两,或用会单,仍由广东海关交清。将来凡有本国完纳出入货税各客商,皆准量税之多寡,用银九分,会单一分完纳。其交银,首次从两国大臣画押章程之日起约一年之内交清;广东海关于抽税时,若欲每年准收会单,其会单值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四分之数(即六分之一),扣税亦无不可。后在广东中国大宪会同大■〈口佛〉国钦差派员豫行会议,定立会单图式印章,如何交收,每会单值银多少,交清银两之后如何注销,以免重复。
第五款:中国将上款所开银数,或用银两,或用海关会单一经交清,大■〈口佛〉国军兵即将退出粤省。惟以军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国欲将各会单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号交出在领事官署寄存,亦无不可。
第六款: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载和约章程内,一律无异。因此,两国大臣画押钤印。朱批:『依议』。
--以上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八。
六月初九日
六月初九日(癸丑),闽浙总督王懿德,福建巡抚庆端奏:
准署福建水师提臣赖信扬来文内称:『现驻厦门■〈口英〉咭唎国领事马礼逊以该国公使现派柏姓夷酋驾火轮船欲往台湾,收赎伊国遭风难夷;请移台湾镇、道饬属帮同细访,并请给文交伊带投。经提臣赖信扬等辗转理说;第恐该夷船骤然到台,请饬台湾镇、道豫为布置』等因。臣等查粤省夷务尚未平定,兹该国夷酋欲赴台湾收觅难民,海外重地,难保无别生枝节。福州、厦门二口防务亦关紧要,不敢以该处华夷现尚相安,稍弛警备。臣等惟有悉心商酌,豫筹密防;仍随时察看情形,相机妥办。
朱批:『知道了』。
--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九。
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月十八日(己未),闽浙总督王懿德奏:
据福建台湾镇总兵官邵连科、护理台湾道孔昭慈、署台湾府知府洪毓琛会禀称:『五月初一日,有双桅火轮船一只停泊国赛港。据缴■〈口英〉国水师参将柏禄格照会内称:该国商船在五口贸易,有因风飘流各口岸,船中难民多承中国官员抚恤,护送回国;尚恐有在荒僻之处,地方官所不周知。近有传说外国人滞留台湾,伊奉该国水师提督派到台地详查,有无外国难民?并悬贴赏格。倘有寻着,将人送到,请代先发赏银,当照数清还。请饬所辖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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