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无关口处售卖,则宁波既不能征收税银;而该商执有存票,下次载货进口,又得免征,岂不与税饷有亏?上海进口洋货带有别港口免单者甚少,别港口进口货无上海免税单者甚少,此出于洋船自本国直赴上海,不直至别口之故。上海既已有税银而商人复出口,可无用至别处通商港在沿路未有关之处起货;即不如留银而不发存票,以免不到别口之弊,而省本口发还现银之亏。而且若于大局有益,可以不必分各小口有税、未有税之情形。
通商各口征税费用开后
一、广州: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六千两。帮办写字二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四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一万二千两。仟子手三名,每名每年一千五百两;八名,每名每年一千零八十两;三十名,每名每年八百四十两:共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四百四十两;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三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五千一百六十两。书办六名,每名每年银六百两;四名,每名每年银三百六十两:共五千零四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三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二千一百六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五百两:一年共六千两。大轮船一只、巡船三只,每月银三千两:一年共三万六千两。共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两,即每月九千三百十五两。
一、潮州府:副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七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银七千零八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四名,每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二千四百两。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七百二十两。水手十六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一百五十二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两:一年共二千四百两。共二万零九百五十二两,即每月一千七百四十六两。
一、厦门:副税务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三千六百两。仟子手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十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一万零八千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一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三千两。书办六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二千八百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五百两:一年共六千两。共二万九千九百二十两,即每月二千四百九十三两钱三分三厘。
一、福州府: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六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三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七千六百两。仟子手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四名,每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十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银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一千零八十两;一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一名,每年银七百二十两:共三千八百四十两。书办八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三千八百四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四百两:一年共四千八百两。共四万三千二百四十两,即每月三千六百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宁波府: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四千二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二名,每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六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八千一百六十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四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一千九百二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两:一年共二千四百两。共二万四千六百两,即每月二千零五十两。
一、上海: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六千两。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四千八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三千两;二名,每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五名,每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共一万六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三千两;二名,每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十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一万三千八百两。通事六名,一年共银六千两。书办十名,一年共银六千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银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一千两:共一万二千两。共六万七千六百一十两,即每月五千六百六十两。
一、镇江: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十余名,每年银一万二千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一名,每年银三百六十两;一名,每年银二百四十两:共六百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五十两:一年共三千两。共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两,即每月二千一百一十两。
一、天津: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六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三名,每名每年银九百六十两;三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七千二百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八名,一年共银二千八百八十两。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零八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二百五十两:共三千两。共二万二千五百两,即每月二千一百两。
一、登州府:副税务司一员,一年薪俸银三千六百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一千八百两。仟子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五名,每名每年银八百四十两:共五千四百两。通事一名,每年银一千二百两;一名,每年每银六百两:共一千八百两。书办四名,每名每年银四百八十两:共一千九百二十两。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七百二十两。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银七十二两:共一千四百四十两。纸笔杂用,每月银一百五十两,一年共一千八百两。共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两,即每月一千五百四十两。
一、牛庄、台湾、琼州:共每年约银七万二千两。
一、火轮船三只、巡船几只,租银每年十万两。
一、房屋,租银每年一万两。
一、总理各口费用:总税司一员,每年薪俸银一万二千两。委员,每年银九千两。帮办写字一名,每年银二千四百两。中国写字先生三名,每年共银一千八百两。差役十名,每年共银七百二十两:共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两。通共银五十七万五千三百三十二两,即每月四万七千九百四十四两三钱三分三厘。
--以上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十九。
筹办夷务始未选辑卷三
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七月二十五日
九月初一日
同治二年三月初八日
八月二十五日
同治三年正月十七日
二十五日
六月十五日
同治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治六年三月初八日
九月十五日
十一月二十五日
同治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十月二十八日
十二月初七日
二十一日
二十三日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四月十九日
七月初一日
初二日
九月初三日
十九日
同治九年二月初五日
十九日
二十日
五月二十日
八月初五日
二十三日
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咸丰十年(一八六一)十一月二十八日(壬子),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
查上年英、法条约所载新添通商口岸,在南则有台湾、淡水、潮州、琼州、江宁及长江三口,在北则有天津、牛庄、登州;内除江宁一口条约内载明俟匪徒剿灭后方准通商外,其余议定通商各口皆准一律克日通商。乃一载以来,天津、牛庄、登州已据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咨报开关,其南省新添各口惟潮州已据两广督臣奏报征税。至汉口、九江虽已通商,而进出税钞均系上海征收;实在上海关共代收九江税若干,代收汉口税若干以及镇江一口有无征收税钞?曾否派员稽查洋商往来船只?未据薛焕奏报。其余如台湾、淡水、琼州现在曾否开埠?未据各该督、抚、将军分别奏咨;而薛焕身为钦差大臣,有统辖江、浙、粤、闽、内江各口之责,亦总未随时奏报。现在台湾、淡水、琼州有无洋船在彼起卸货物,殊难悬揣;相应请旨饬下江苏巡抚薛焕查照臣等所指各节迅速查明,据实覆奏。
御批:『依议』。
--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三。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同治元年(一八六二)六月二十七日(戊寅),闽浙总督庆端奏:
再,奴才接准署理江苏巡抚薛焕来咨,以闽省台湾、淡水二口现在派委何员管理通商收税事宜?移令查明会奏。查咸丰九年十一月间,钦奉谕旨:『咪国(即美国)使臣准在台湾先行开市』等因;当经议请在于台湾府属淡水厅辖之八里岔酌定通商马头、开市收税,并委福建候补道区天民赴台驻办,会折奏准在案。至今咪国领事官尚未到台,准到部咨:英、法两国在京新换条约,台湾地方并准开市通商;复经转行遵照。旋据台湾镇、道、府会同区天民禀报:英国领事官郇和已于咸丰十一年六月到台,亦拟在于淡水厅辖之八里岔地方开市;其开市通商日期,尚未接据具报。所有咪国在台通商,系奏委福建候补道区天民专司经理;迨英、法两国新换条约准予在于台湾通商,亦系区天民就近兼理:据福建省会总局司、道具详前来。除在台开市日期俟详报到日再行奏咨,谨会同江苏巡抚臣薛焕、福建巡抚巨徐宗干合词附片具奏。
御批:『户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知道』。
--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
七月二十五日
七月二十五日(丙午),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
同治元年六月十八日,军机处交出两江总督曾国藩奏「遵旨筹议覆陈」一折,奉上谕:『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同户部妥议具奏』,钦此。
臣等伏查南洋五口旧设钦差大臣一员,以两广总督领之;嗣改隶于两江总督。前于咸丰十年十二月臣等通筹全局,奏令署理钦差大臣江苏巡抚妥为办理;并经奏明『所派一切事件,由该大臣随时知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免歧异。除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旧有管理税务之将军、监督、道员无庸另议更张外,其新定之琼州、潮州、台湾、淡水、长江通商之镇江、九江、汉口等处,均由本省督、抚会同上海钦差大臣奏明派员经理。所有新旧口岸税银、船只数目情形按月呈报该大臣稽察,由该大臣按月咨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户部查核』等因;奉旨允准在案。兹据曾国藩奏称:『长江深入腹地,路远事繁;宜改为长江通商大臣』等语。臣等查通商事务,以长江为最要。沿海旧设五口久经办有定章、琼州等处僻处一隅,亦当易办;惟长江为中国腹心之地,上下江面有二千余里之遥,随地可为偷漏,关于税课者甚巨;地广人众,易起衅端。该督奏请移扎内江,不为无见。至应驻何处?原奏内称或于镇江、金陵,或于汉口、九江。臣等于长江形势未经身历,碍难悬拟;由通商大臣周历查察,详细核明何处最要、何处次要?会同各该督、抚妥为商定,择要驻扎。所有原管镇江、九江、汉口等处通商口岸各员,均由该大臣督饬随时严密稽查;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即由该管口岸各员详报该大臣核办。至所称闽、粤、浙三省由监督道员经理,将军、督、抚稽查,自系各管各地,责无旁贷;惟事关中外交涉,仍恐办理稍有歧异,或滋外国口实。臣等公同酌议:拟请将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由通商大臣专管,而各督、抚兼理之。其闽、粤、浙三省中外交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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