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 第2部分

作者:【暂缺】 【64,616】字 目 录

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对象,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通商处所俄国人、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分别办理。俄国人若有获罪者,其犯人应照俄国刑律科罪;中国所属之人与俄国人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俄国之人若在中国内地犯法应行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

第八条: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习教。若俄国有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俄国人习学中国满、汉文义居驻京师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分,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径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无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之人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涂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对象,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上十二条,自此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分。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俄啰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定立和书;限一年之内,两国互交于京,永远遵守,两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啰斯并清、汉字体钞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大臣手书花押,铃用印信换文可也。

咪夷约和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目列卫廉,公司酌议,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事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互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文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加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豫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随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嗣后不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嗣后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嗣后中国督抚与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行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龃龉。嗣后遇有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拏,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对象、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拏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拏,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拏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贷款;但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照例挈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令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其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黏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只等件呈交领事官转交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二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桩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俟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官酌办。

第十八款: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拏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拏送回:均不得少有庇匿。至大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者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十九款:大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收存;该领事即将船名、人数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货物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遇有领事等官不在港内,应准合众国船主商人托友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

第二十款:大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与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眼同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节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第二十一款:大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如大合众国船只运载外洋榖米进各海口者,并未起卸,亦准其复运出口。

第二十二款: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后,方纳船钞;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由海关发给红牌,然后领事官方给还船牌等件。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倘有未经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