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处官员办理各节,多系理应照办以昭公允之件;乃地方官以及曾道竟轻视此事,不为伸理,则此等罪咎,实难宽恕。或不然,该官员等座堂审问各案,竟有赔补问罪之件;若非处置合当,则如此苛酷待民,罪咎更为深重。些二节,该官员等无可推诿;惟贵亲王酌之可也。
为此照覆,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己巳年八月初九日)。
计粘单二纸。
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
台湾办理被扰英民案件节略单
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
照录台湾各案大概情节:
一、本年三月间,怡记洋行在梧栖地方采买潮脑价银洋银六千余元,与条约毫无不符;乃台湾道将潮脑擅行收去。
一、本年春间,台湾天主教士在该处置买房屋,台湾道概不准行;复有匪人在该处扰害该教士等,台湾道亦不管理。
一、本年三月初旬,台湾地方官纵容吏役带同匪民等烧毁天主教礼拜堂。十九日,在埤头拆毁耶苏教礼拜堂,并抢去物件。
一、当日该吏役等在埤头路遇耶苏教华人传教士,又行扰害该教士几至伤命,急赴该处县署;乃知县竟将该教士收押,将近两月。至四月初二日,距打狗不远,该吏役等又遇一传教士,白书恃凶杀死;将伊尸首切碎,剖食心肝。
一、哲署领事官行文该处知县并面谈等事,该处知县绝不办理。
一、五月初旬,德记洋行伙计洋商被哨丁持刀札伤腹胁,此事至今未办。
一、吉署领事官不时催逼该处地方官惩治札伤洋商之哨丁,乃地方官虽系允办,审讯时显系假作处治之状;旁观之人,辄俱失笑。吉署领事官见此情形难以忍受,因即行回署。
一、五月二十五日,吉署领事官接到台湾道来文,内有「不以署领事官看待」等语。
一、六月间,怡记洋行主人在梧栖地方探听台湾道将潮脑收去之事,被台湾道知觉,并不知会领事官,即日自行遣人杀害;该洋商逃至台湾,险丧性命。
一、七月十二日,吉领事官暨管带兵船总镇司面见台湾道;该道台因生气,用扇击打吉领事官,殊失官体。旋即走去,吉领事官等候至三刻之久,该道台竟未回来。
一、六月十一日,在埤头重修耶苏教礼堂,被该处兵勇又行拆毁,将砖瓦,木料全行抢去。
一、该处地方官惊吓该处洋商,虽伊货物已纳进口税并在行未动,仍令伊交纳厘金税饷,并令洋行交厘金税两分。
一、吉领事官接到凤山县知县来文,内称马教士常爱杀人,请吉领事捉拏。该领事复文:「明日自带教士赴知县衙门」。知县又来文,内言不欲领事官同来等因。后在路埋伏兵丁三处,谋害吉领事官。
一、九月间,地方官遣人至怡记洋行买办房屋扰害,并抢去洋银数千元。彼时吉领事接到道台来文,内言未经办妥洋商之事,已咨禀闽浙总督。现接闽浙总督札饬:该处道台有错之处;但其错无他,办理华洋交涉事件待洋人软弱,嗣后必须从严办理。
台湾办理被扰英民案件节略单
照录台湾办理案件节略
一、闽省督、抚咨文所称曾道暨台湾署府一同前往打狗口,意欲会同吉领事;吉领事诿以有病不见等情。据吉领事禀报:此事情节并属子虚。其台湾署、府系先到打狗口,曾道台于七年十月初三日始抵打狗。该道员至打狗之次日,吉领事即已与该道、府晤面;面谈各件之际,该道员竟将此事视同儿戏。道员又称并无撤调梁道之权,不能商定如何办理此事。词色之间,显有推诿此事之意。并云此事无关紧要,刻下即行回任;即将此无关紧要情形,禀明上宪。
一、闽省督、抚咨称至十月十一日该道、府始与吉领事会面等情;乃于十月初四日见面一节,竟未提及。该道实属捏造情节,意图朦混。初四日会面之时,吉领事知于此事无益,并曾道戏谑此事;该领事不得已,始踞安平。此即初四日会面之关键也,并曾道隐瞒初四日会面一节。
一、十月初八日,吉领事占踞安平,并无争斗等事。初十日,即将此情告知曾道。十一日,曾道与吉领事议定:将安平占踞以作办理之质,俟诸事完竣即行撤退。乃曾道禀上宪时,并不将议定以安平为质一节禀明。况事有三条可证;一则踞安平时并无争斗杀伤等事,亦无英国兵上岸,实系有名无实。二则如曾道初四日照十一日所议商定办法,即无占据安平之事。三则十一日曾道允准吉领事将安平作质,实为妥善完结此事。后闻中国兵急欲夺回安平,以致争斗,深为可惜也。
--以上见「文献丛编」「教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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