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 第3部分

作者:【暂缺】 【68,470】字 目 录

数年以来每岁增添,以致现时中外贸易萧索;非但华民无资度日,而洋商多遭亏本倒帐之害。明太祖有言:『弓太满,则必折』。其意喻管辖斯民者,如揿按百姓其势太过,百姓不能不作乱。该省为官之人,作事于此相类。生意贸易,乃系国帑之母;如贸易留难阻滞,不能畅行,国帑自有短绌。譬如田地被旱,成收歉薄,众皆受苦。如此项亏累尽归中华官民,外国自毋庸干预;惟洋商所受亏损亦属非轻,合银未易算清。因货物在内地往来,常有留难耽延情事,且关卡处处皆设,为数甚多;便于贪利之官,任情勒索。又不准台湾地方英商装载米石、白糖、樟脑等货运往他处,亦不准洋船装载豆斤豆饼由牛庄、烟台运往上海;彼时仍准华船随意装运,因此洋商受损更多。此项货禁与条约不符,与京师饬文相背;而地方官执意两年之久。至台湾地方米禁是否开解?尚在未定;而包揽樟脑一事,仍旧准行。洋商欲领税票,或将洋货运往内地,或将货物运出海口,由内地自来河道来往,因有各项留难等事,将与旺之贸易变为衰败。所伸冤枉,皆系真实重大,有确据可凭。地方官所为与条约相背,历经各口领事官备文向地方官请为妥办,又经本国历任大臣时常照会贵衙门;而地方官仍未改行;洋商贸易,两年以来无不亏损。其至富足之洋行资本原有数百万,至今尽行亏去。华商伸屈之言,亦与洋商相类。各项货物,即如茶叶、丝斤近年价值甚昂,而从中应余之项消归无有;买者卖者无不受亏,而税饷亦未见增长。此利果归何处?必系各处经手厘税大小众官入于私囊。洋商所亏豫行索赔之款,日益加多;以海关收税帐簿查洋商每年卖买若干,即如洋商受亏之数。上年洋商进出口货物约计值银三万万两,所纳税饷约有九百万两。在内地格外所收税银,难以核清;惟据访闻,较所纳税饷至少加三、四倍。一年之内,洋商贸易用过船只约计七百万顿;总计此项贸易四分之三系英商船只所办,其余一分归于他国。洋商本银格外乃有巨款,不在此总数之内;惟所用船只所值银两,为数亦巨。以及在中国或在他处,其所设栈厂、制造货物器具,银数尤多。因此巨数,洋商两三年以来其本翻覆出入,无赢有亏。其所以然之故,乃系地方官执意不按条约所致。本国虽不愿英民力索赔偿,不能永远作为不知;必须即设良法,将其屈枉之处代为直伸,使其益加通畅,该商等可望所亏资本渐次收回。可否贵国管辖各省地方官不准其无礼勒征?各省违例所收厘税,无论何项名目及何等籍口,不能不急为停止。其按约应征之税,亦须设立妥善征收之法,不致于洋商有留难亏损之虞。洋商将其货产,按约随意在内地往来,所有向来拦阻之事亦须禁止。如各省之例,恃来往货物逢关纳税,藉资办公。在定条约时,将洋商所纳内地之税全归国帑动用;地方官留难洋商贸易畅行,其故或由此而起。可否税饷尽归省库动用?以便该省情愿保护贸易,使其通畅内地之税,按约每百两定纳银二两五钱;如今各口海关征收,或洋货运往内地、或内地货运经海口各税银,谅不难分解省库收存备用。如此办法,其详细处,或贵衙门派总税司赫会同本大臣所派参赞一位一同商酌;以下所开诸事,亦可令其会商。洋商所递禀词,其中指明地方官于何时何事应还赔项,系属何款,共银数多少确有凭据者,不能不按款清还。零用之外,其洋商所受亏累,如欲善为补还,必须让以贸易畅行之路,方称公允,足为相抵。所让之事,虽非条约文义所载;而如能照议而行,该商等亦可不求赔补。详细思出让洋商之路与该商有利、于国帑无碍,亦不使贵国多縻费用;中外商人获利,华民亦俱有益。如照议允行实为甚便。

按照条约所定,明年六月间英国和约通商条款以及善后税则俱可修治;以下所开各数,如贵衙门自行会同本大臣酌量允办,谅条约毋庸修治。至诸事开办之初,必多有商酌之处;如本国与贵国会同各国一齐商办,较为省事,尤觉妥协。所拟商办之事,分为五款:

一、凡有商人欲将洋货运入内地售卖于未动身之先,令其在所进之口完纳半税;其经过关卡,无论何项税饷,一概免征。洋商欲运内地货出口,内地一切税饷不能令其完纳;俟到所出之口,完纳牛税。此二款半税,经海关征收;俟至所定之结,随时分解省库备用。

一、条约所定之税则,内有货物十余种定税较重;概于贸易有亏,亦于国帑无益。拟行重新删改。

一、凡有洋商将其自有或洋货、或内地货出入内地者,无论篷浆、篙橹等船以及大轮小河船,准其随意驾用,在内地往来。用船之先,在海关报明领票并出具甘结,以防弊端。

一、长江之内自镇江起、至汉口止,由海关拣选码头数处,以便洋船在彼停泊并上下货物。

一、如在海口洋商欲行呈请设立官栈,于货物纳税之前先将货物送入官栈,俟完税之后将货物交本商领回,亦可准其设立。

以上所拟五条,据本大臣之实见,非但于本国有裨,且于贵国亦多利益;切请贵亲王及列位大臣详细斟酌妥协,早示覆音,以便蒲大臣于未到英国之先咨明本国,将一切不善之情皆为改正,并使本国知悉贵国业已让与各商畅行之路,从前亏欠谅可补足。除以上各节外,尚有数事关乎洋商身业及其事者。以上数节如能照行,其余未尽其言之事自可不论而止矣。惟中外商民一同生理,凡有词讼,贵国无通商律例、亦无钱案一定办法,且无会审公堂;凡华民拖欠英商资本,英商将其指告,因无此善地讯断,不能使欠主遵所断而行。英商因此每年被华民吞骗之银甚多,无从追讨。此事甚有难办之处,不能立时速办。本大臣所拟各节,鄙意惟欲中外相谅,和好日敦,相安永达,并无他意。尚望贵亲王暨列位大臣一意会商,因诸事患害日增,渐至彼此受损;不能不称心而谈,始能获益。洋人之中代中华求福者甚众,均切望内地安靖,永敦承平之福;而外国友谊,久远不替。英国之意,断无与此不符;甚愿协力帮助中国,使得此益。尚未平靖之时,如何能得此益,虽论有别;然如实心遵守条约,将以上所开窒碍各事妥为改正,各国自有善为相济之处。如此则万种不顺之患,可以防解;而危险之极,非彼此相济难以避免者,皆可消除矣。

英国傅翻译官面交节略(略)

覆英国公使修约二十九款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八日,接准贵大臣节略一件,内附修约五条;今年四月十二日,又收清单一纸,附修约二十九款。本爵细加披阅,所论外国帮助一节,具见贵大臣敦笃友谊,殷殷关爱之至意,殊为纫佩。去冬中国所派使臣偕同蒲大臣前赴友邦各国,自必情愫益通,友谊愈笃。至于厘捐一节,中国本以地丁、钱粮为正供,亦无向民间借用之例;军兴以来,我大皇帝轸念民艰,凡有被兵省分概行蠲赋减征,而国用所需,不得不筹办捐厘,系属权宜之拏。目前军务未竣,需饷尤殷,然恐民力难支,朝廷未尝不恻然动念;一俟各省军务肃清,善后完竣,自当次第裁减。若洋商进出内地贩货,除交正税、半税之外,内地概不重征;较之华商逢关纳税,遇卡捐厘,轻重悬殊。贵大臣谓两年以来洋商多有亏损,此说不为无因;然闻近来口岸愈多,用度愈广,而洋商贸易愈众、销路更挤,洋商争趋若骛,人多利薄:此理亦显而易见。贵大臣住华有年,谅所共晓。又洋商借口收其厘捐之说,现与贵大臣说明颁发告示,通行各关卡杜绝弊端;其以前借口之词是否厘卡误收,亦难保非洋商单货相离。如有确据,自可逐案查办。自长江通商以来,华商贸易日衰。去年十月准通商大臣曾来咨:华商联名呈请将长江通商及内地置买等事概行收回,以纾商困;本爵查其呈诉缘由皆属实情,极应照准。然两国和好,定约通商,一旦遽行收回,又恐贵大臣为难;本爵未能依华商之情,实不忍其生计萧条。此中苦衷,想亦贵大臣所共谅也。总之,现修条约既须保护洋商,亦应体恤华商,以求两得其益。

查节略所附五条,即包在清单二十九条之内;已派员与贵参赞傅、副使雅数次会议,兹特逐条答复:

一、以前各处地方官所有征收洋商之厘税,拟应按数退还本商(原来第一款)。查此条业由本卫门拟发告示,晓谕内地各关卡按约遵办,以杜日后误收洋商厘税之弊。至以前关卡有无误收?是否洋商单货相离?应随时查明,分别办理。

一、距各海口三十里地界之内,所有出口土货、进口洋货概不完纳厘捐各税;所定三十里之数,东西南北四面均由各海关起计算里数(原来第二款)。

查外国用兵,每有向商人筹借饷需之事;中国无此办法,故不得已而有抽厘之举。然仅抽收华商,并不抽收洋商。今欲于各口三十里内概不抽厘,货物散漫偷漏,其弊不可胜言,实与军务有碍。此系中国自主之事,一俟军务肃清,善后事宜完竣,自应将收税章程变通,即将厘捐裁撤,以期普惠商民也。

一、按约应征之税,可否尽归省库动用?如货船所经之处或系数省,其税必须分解各省归库,以便该省情愿保护贸易,使其通畅内地之税(原来第三款)。

查按约所征之税,或奉拨军饷、或解交部库,均系国家正款;岂能分解数省,随意动用。若因保护贸易起见,查洋商通商内地,但执有单照为凭,即经过数省地方均系一体保护;岂因有税、无税而擅敢两歧!现本衙门己严定告示办法,此层可无须过虑。

一、善后条约第二款,内载船用杂物、家用杂物一概免税;其进口船载之物或有非船用、家用而系外国人所用并不卖与华人,可以一例免税(原来第四款)。查家用、船用杂物,善后条约本已载明;自用之物,皆准免税;若转售图利,自应仍纳税饷。今拟将自用杂物分项开明附后,以免牵混。

一、船坞用杂物,祗准船坞行本行装载进口;开船坞行时,必须先领执照并具保结内写明「并不装运售卖华民货物,亦不借字号与别行冒用」(原来第五款)。

一、船用杂物、修理洋船各样材料并船坞中需用一切材料、器具、家用杂物,在开行时,亦须先领执照并具保结(原来第六款)。查以上两条开设船坞行系为谋利起见,除船用杂物及修理船只各器具酌准免税外,如系制造新船,仍应将该船照值百抽五例征税。至于领照具结应如何办法?俟妥议章程试办三年再定。一华船装载洋货进口,须同洋船一例完税,归各口税务司征收(原来第七款。置之未议)

一、进口鸟粪及各样粪进口时,概不纳税(原来第八款)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照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洋煤炭进口纳税,为数甚属无多;而载洋煤炭之船因纳税诸多不便,可以免税(原来第九款)。

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单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各样洋布及各样绒货拟减进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二两五钱完纳(原来第十款)查洋布、洋绒色目极多,应俟访察市价,酌量减轻税则。

一、时辰表进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五两纳税,与钟税归为一律(原来第十一款)此条照减。

一、白胡椒进口税每一石按四钱完纳、黑胡椒进口每一石按二钱完纳(原来第十二款)。

此条照减。

一、马口铁进口税每一石按二钱完纳(原来第十三款)。

一、进口木料每价值百两按五钱纳税。其价值若干,须上海领事官及上海税务司并洋行总局一同估定(原来第十四款)。

此条应酌量减轻税则,毋庸估价。

一、洋盐进口,拟应解禁并须拟定妥善章程,以免有碍中国盐课之虞。其章程,即可照苏、浙两省前定盐务变通章程办理(原来十五款)。

查盐斤一项,系中国国家官事,朝廷设官管理,非他项货物可比。虽至贵官员不能随意贩运,商人何能侵此大权!此条应毋庸议。

一、外国所产粮食,进口后已经起卸、如欲复行运往他处,应准复行起运,一例免税(原来第十六款)。

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单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茶叶出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五两完纳(原来第十七款)。

查茶叶税则,本衙门现拟酌量加增。此外尚有数种货物酌量加税者,另单商办。

一、土煤正税拟减,复出口半税拟免(原来第十八款)。此条酌量稍减。

一、各海口税银加色,各处银色高下不等,其所加之数须按各处银色拟一定数;须同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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