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 至元新格辑存

作者:【暂缺】 【8,791】字 目 录

《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游街等刑条;《典章》四○,刑部卷二,不得法外枉勘条。)】

诸狱讼,原告明白,易为穷治,其当该官司凡受词状,即须仔细详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其所告事重、急应掩捕者,不拘此例。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民讼之繁,婚田为甚。其各处官司,凡媒人,各使通晓不应成婚之例;牙人,使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词状人,使知应告不应告言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结文状,以塞起讼之源。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词讼,若证验无疑,断例明白,而官吏看循、故有枉错者,虽事已改正,其元断情由,仍须究治。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系囚听讼事理,当该官司自始初勾问,及中间施行,至末后归结,另置簿朱销。其肃政廉访司专以照刷,无致淹滞。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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