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此件录自陈元靓编《事林广记》(题名全称为《新编纂图增类羣书类要事林广记》)别集卷三《刑法类》,元至顺(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校以同时期的西园精舍刊本,未见异文。从标题及内容看,此件当系《大元通制》节略文字。原文不协之处,据《通制条格》、《元典章》和《元史》相关文字勘正,并出校记。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恶条令 诸条格 ○五刑 笞刑一十下决七下。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杖刑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一百,决五十七下。 徒刑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年,决九十七下。五年,决一百七下。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责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贰佰文。】 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绞刑。斩刑。 ○狱具 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 铁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镮重三斤。 有司决断定例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决。应轻重罪囚,经廉访司审录无寃,重刑依例结案,轻罪所属决断。 ○取受赃贿 枉法一贯至十贯决四十七下,十贯至廿贯决五十七下,廿贯至五十贯决七十七下,五十贯至一百贯决八十七下,一百贯之上决一百七下 【决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职制上》与《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诸赃一取受赃罪条例》改。】 。 不枉法一贯至廿贯四十七下,廿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下,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下,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下,三百贯以上一百七下 【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一]揭文字改。】 。 【已上应官吏,除受勅外,其余合准吏人科断。吏人犯赃,终身不叙。无禄之人,减一等科断。】 ○十恶条令恶条令 【恶条令三字,疑衍。】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过谓谋[毁]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谓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采生厌魅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宗祀神御之物,銮舆御服;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误封题;御造御寳,犯食禁;御幸舟车,常御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舆,情理切害,厌呪求媚而涉銮舆,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 【此项与[四]揭相应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谓告言骂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 【及外祖父母,[四]揭相应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异财,奉养有阙;居父母丧,不丁忧,服内嫁娶,忘哀作乐,释服从吉;闻父母丧匿不降哀;及诈称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卖缌麻以上亲属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者。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路府州县官员及受业师傅,又吏卒杀本属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妾继母者 【及父妾继母者,[四]揭相应文字作「父祖妾及与和者」。】 。 ○诸条格 词讼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么?两个月尚远不见呵,或一个月或四十日不见呵,有勾当的便勾当去者。 犯奸诸和奸,无夫妇人,七十七下;有夫妇人,决八十七下。○诸强奸,无夫妇人,决一百七下;有夫妇人,处死。妇人不坐。强奸十岁以上幼女,决一百七下,十岁以下幼女,处死。○主母受财纵妾奸,决四十七下。○夫受财,奸夫奸妇本夫各决八十七下。○翁奸男妇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处死。 诸强盗持杖伤人得财,皆处死。持杖不伤人得财,一百七下;不得财,一百七下。不持杖伤人者,处死;不伤人,为首者处死,为从一百七下。因盗行奸,同强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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