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必用事类全集 - 第1部分

作者: 佚名59,149】字 目 录

。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亦争讼之由也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以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失欢则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着。或即闻官以绝将来词讼。切戒切戒。

贫富无定势。田产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不可苦抑卖产之人。盖人之卖产。或缺食。或负债。或疾病。或死亡。或婚嫁争讼。欲百千之用。则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手无存。且了其欲用。而为富家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阴钩之。以重扼其价。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半。则延自变量日辞以未办。或以此?夕少。或以米谷他物高价补偿。而出产之家必是窘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准拟以办此事。今不复办矣。而又往来取讨跋涉之费出乎其中。彼富家方自喜以为善谋。不知天道好还。有及其身而获报者。纵不及其身而及其子孙。富家多不之悟。岂不迷哉

贪并之家。恃其豪强。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而不索。待其息多。又设酒食以诱。使之转息并为本钱而又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于条虽幸免。天网不漏。谚云。富儿更替做。迭相报也

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必是无藉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则易负。故借多者虽力可还。亦不肯还。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矣

凡人之敢于举债者。必谓他日之宽余可以偿也。不知今日之无。他日何为而有。譬如百里之路。分为两日行。则两日可办。若以今日之路使明日并行。虽劳亦不可至。无远识之人。求目前宽余而那积在后者。无不破家也

凡有产必有税赋。须是先留输纳之费。却将余剩分给。日用。所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临时官中追索。未免举偿充息。以致耗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

纳税虽有省限。须早纳为安。如纳苗米若不趁晴早纳。或值雨连日。将如之何。然州县多有不体量民力。如纳米初时又要干白加量。后且湿恶减量。又折为低价。如纳税绢物帛。初时必欲重厚实者。后来见纳数少。则放行折纳。人户揽子较量前后轻重。不肯搀先送纳。致被□道追扰。惟乡曲贤者自求省事。不以毫未之较遂愆期也

人有紏率钱物造桥修路及造渡船。宜随力助之。不可谓舍财不见获福而不为。且如道路既成。吾之晨出暮入。过桥乘渡。并无疏虞。皆所获福也人之经营财利。偶获厚息以致富厚者。必其命运亨通。造物者阴隲致此。其间有见他人获息之多。致富之速。则欲以人事强夺天理。如贩米则加之以水。卖盐则夹以灰。卖漆则和以油。卖药则杂以他物。如此等类不胜其多。目下得其嬴余。其心欣然。不知造物者随即以他事取去。终于贫乏。所谓人力不能胜天。大抵转贩经营。先存心地。凡物货必真。又须敬惜。不贪厚利。任天理如何。虽目下所得之薄。必无后患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之事。年齿高大。世事谙晓。于起造一事。犹多不悉。况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几希。盖造屋之时。必先与匠者谋。匠者惟恐主人惮费而不为。则必小其规模。节其费用。主人以为力可办。锐意为之。匠者则渐增广其规模。至数倍其费而屋犹未及半。主人势不可中辍。则揭债售产。匠者方喜兴作之未艾。工镪益增。余常劝人起屋宇。须十数年经营以渐为之。则屋成而家富自若。盖先定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为高。或筑墙穿池。逐年渐为之。期以十余年而后成。次议规模之大小。材木之若干。必籍其数。逐旋收买备足。期以十余年而毕备。次议瓦石之多少。皆预以渐而储之。虽工雇之费。亦不取办于仓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家礼

冠礼略

男冠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

温公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责成人之礼。盖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于其人。故其礼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来。人情轻薄。过十岁而总角者少矣。彼责以四者之。行。岂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长。愚騃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虽未能遽革。且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然后冠之。其亦可也

必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之

文公曰。大功未葬者。亦不可行

女笄

笄女子许嫁笄。母为主

文公曰。年十五虽未许亦笄

婚礼畧

主婚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温公曰。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今令文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今为此说。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也

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

文公曰。大功未葬。亦未可主婚。凡婚则以族人之长为主

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女氏许之。然后纳采

温公曰。凡议婚姻。必先察其父母与妇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贵。壻苟贤矣。今虽贫贱。安知异时不富贵乎。苟为不肖。今虽富贵。安知异日不贫贱乎。妇者。家之所由盛衰也。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骄妬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依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又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亦有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是以先祖太尉尝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长。然后议婚。既通书不数月必成婚。故终身无此悔。乃子孙所当法也

又曰。文中子曰。婚娶而论财。夷虏之道也。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其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乃驵侩卖婢鬻奴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其舅姑既被欺绐。则残虐其妇以摅其忿。由是爱女者务厚其资装以悦其舅姑。殊不知彼贪鄙之人不可盈厌。资装既竭。则安用汝女哉。于是质其女以责货于女氏。而货有尽。而责无穷。故婚姻之家。往往终为仇雠矣。是以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用此故也。然则议婚姻有及于财者。皆勿与为婚姻。可也

纳采【纳其采择之礼即今所谓定也】

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于祠堂。乃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见。使者。遂奉书以告祠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复命壻氏。主人复以告于祠堂

纳币【币用色绢贫富随宜令人更用钗钏羊酒】

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同纳采之仪

亲迎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其壻之室。厥明壻家设位于室中。女家设次于外○初婚壻盛服。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乘马至女家俟于次。女家主人告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壻入奠鴈。姆奉女出登车。壻乘马先妇车。至其家导妇以入。壻妇交拜就坐饮食毕。壻出。复入脱服。烛出。主人礼宾

妇见舅姑

明日夙兴。妇见于舅姑。舅姑礼之。妇见于诸尊长。若冢妇则馈于舅姑。舅姑飨之。

庙见

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

壻见妇之父母

明日。壻见妇之父母。次见妇党诸亲。妇女礼壻如常仪

丧礼畧

治棺

温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不必高大。原地使圹中宽。易致摧毁。宜深。加之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圹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耳

程子曰。杂书有松脂入地千年化为茯苓。万年化为琥珀之说。盖物莫久于此。故以涂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置灵座设魂帛

温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

世俗皆画影。置于魂帛之后。男子生时有画像。用之犹无所谓。至于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面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貌。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高氏曰。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恐当从此说。以遗衣裳置于灵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文公曰。三礼图有画像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过。泥于古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绛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即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于灵座之右

丧杖

父丧杖用竹。母丧杖用木。

按五礼新仪曰。父杖竹。长与孝子心齐。助孝子之衰朽无力。竹有节。孝子有节哀之文。礼云。父丧杖竹。用自死竹为之。谓竹性不可改为。竹斩断而不能接续。盖母有接人之体。其杖用木。能接续之意也。白虎通云。母丧用桐为之。谓无根能生。又桐子生而不离枝叶。礼云。桐同也。取其同而有别。痛有致切也。敬亲之道。故圣人以竹木别之。梧桐之子随枝叶而生。取其母子无绝道也

成服

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麄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正服则子为父也

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后者也。

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后者。为所后父也。为所后祖承重也。夫为人后。则妻从服也。妻为夫。妾为君也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制并如斩衰。但用次等生麄布缉其旁及下际

正服。则子为母也。士庶之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后则降也

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后者也。义服。则妇。为姑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庶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降服则。为父卒继母嫁则己从之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后。则为出母。继母无服。继母出。则无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也。为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后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也

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后。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

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也。为□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五月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三月正服则。为高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无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粗熟布无负版

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

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妇也。夫为人后者。其妻。为本生姑舅也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细熟布

正服。则。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谓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谓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兄弟姊妹也。为从祖父兄弟之子也。为从祖兄弟姊妹。谓从祖父之子。所谓再从兄弟姊妹者也。为外祖父母。谓母之父母也。为舅。谓母之兄弟也。为甥。谓姊妹之子。为。从祖母。谓母之姊妹也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

义服。为从祖祖母也。为夫兄弟之孙也。为从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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