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史 - 第三节 强迫汉民剃头改用满族衣制

作者: 顾诚3,816】字 目 录

县生员张苏之子张东海“不行剃发”。多尔衮当即派人将张东海斩首,其父杖责五十,革去生员名色,庄头和邻里四人分别受杖。③顺治四年,浒墅关民丁泉“周环仅剃少许,留顶甚大”,被地方官拿获,以“本犯即无奸宄之心,甘违同风之化,法无可贷”为由上奏,奉朱批:“着就彼处斩”,县官也以失察“从重议处,家长、地邻即应拟罪”④。陕西紫阳县因地处偏僻,重山叠嶂,“向化者稀,人皆带发”。清军击败该处抗清义师后,下令“一寨凡有男子十名者,即著该县收头发三十两解验,方准免剿,编里输纳国课”①。顺治五年,黄州府广济县民胡俊甫因居住乡村,一度患病卧床,没有剃发。知府牛铨(原大顺政权襄阳府尹,丞相牛金星之子)下乡踏勘荒田,胡俊甫不知清朝法度厉害,竟然莽撞地跑到知府大人面前诉说灾荒困苦。深得“时中之道”的牛铨一眼瞥见这个蓄发违制之人,不禁心花怒放,立即解往湖广总督罗绣锦处请功。结果“胡俊甫立正典刑,乡保张赞宇、邻佑张生祖、夏正德各鞭一百”,该县知县郝光辅也以失察罚俸示惩②。顺治十年,刑部擒获了两个没有剃发的人,“供系唱旦戏子,故此留发;在外戏子似此尚多”。顺治皇帝立即颁诏:“剃头之令,不遵者斩,颁行已久,并无戏子准与留发之例。今二犯敢于违禁,好生可恶。着刑部作速刊刻告示,内外通行传饬,如有借前项戏子名色留发者限文到十日内即行剃发;若过限仍敢违禁,许诸人即为拿获,在内送刑部审明处斩,在外送该管地方官奏请正法。如见者不行举首,勿论官民从重治罪。”③

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发生的陈名夏案很值得注意。陈名夏自顺治元年冬降清后,一直受到清廷最高统治者多尔衮、福临的信任,官居吏部尚书、内院大学士。大学士宁完我劾奏他“结党怀奸”疏中说:“名夏曾谓臣曰:‘要天下太平,只依我一两事,立就太平。’臣问何事?名夏推帽摩其首云:‘只须留头发、复衣冠,天下即太平矣!’臣笑曰:‘天下太平不太平,不专在剃头不剃头。崇祯年间并未剃头,因何至于亡国?为治之要,惟在法度严明,使官吏有廉耻,乡绅不害人,兵马众强,民心悦服,天下自致太平。’名夏曰:‘此言虽然,只留头发、复衣冠,是第一要紧事。’臣思我国臣民之众,不敌明朝十分之一,而能统一天下者,以衣服便于骑射,士马精强故也。今名夏欲宽衣博带,变清为明,是计弱我国也。”①接着列举陈名夏结党营私罪状多款。顺治帝命群臣会勘,“名夏辩诸款皆虚,惟留发、复衣冠所言属实”②。最后以“诸款俱实”定罪,陈名夏被从宽处以绞刑。很明显,宁完我歪曲了陈名夏的观点。陈名夏并没有要求“变清为明”,叫满洲八旗兵也换上不便于骑射的宽衣博带;他只是出于对爱新觉罗皇室的一片忠心,建议不要改变汉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已。这点连顺治皇帝也心里有数,过了半年对冯铨说:“陈名夏终好!”③1658年(顺治十五年)清军占领四川垫江县,总督李国英派李先品任该县知县。先品拒绝了派兵护送上任,只要求准许他便宜行事,得到李国英的同意。他“以一仆一骑之官,始至则吏民皆蓄发褒衣博带来迎,而伪副将陈瑞云拥卒千人戎服执兵伺道旁,意叵测。先品咸慰劳之,居二日,出示一切冠服听民自便。民皆欢呼。李公闻,大怒,檄问状,立限三日去发,不去即引兵进剿。先品匿其檄,为文以报,略曰:‘职以孑身入不测之地,百无可恃,所恃者人心尔。愚民久乱,闻蓄发则喜,闻剃发则惊,发短心长,为乱必速。故辄奉便宜之令,少缓其期。顷者忽下严檄,谓职养寇,骤议加兵,职一身生死何足言,特虑走险之民旦夕生变,重为幕府忧也。惟公图之。’李公大悟,为缓期,民得无动。”①中国有以史为鉴的优良传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哪一个民族、哪一个社会集团当权,都必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违反了这一原则肯定要引发社会的大动荡。清初满洲贵族的倒行逆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② 孙之獬在明朝天启年间投靠太监魏忠贤,成为阉党。崇祯初销毁《三朝要典》时,他抱《要典》哭告太庙,为世人所不齿。清兵占领北京后,他宦兴大发,向多尔衮等人摇尾乞怜,上疏说:“臣妻放足独先,阖家剃发效满制”,得以录用。有的书记载他入朝时想挤入满洲官员班列,满官认为他是汉人不予接受;转入汉班,汉族官员又因为他已经剃发改制加以拒绝。弄得孙之獬进退失据,狼狈不堪。

① 《清世祖实录》卷五。

②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③ 同上。《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八十五页,记六月十四日“大学士洪承畴为京城汉人剃发事,启皇叔父摄政王曰:今者剃发,应先令官员剃发,民人稍缓。王谕:予为此事思之期年,今思,君犹父也,民犹子也,予非不仁,惟念新旧宜一体故也。”次日(即十五日)下达剃发令。

④ 《清世祖实录》卷十九。

① 顺治元年五月十五日摄政郑王吉儿哈朗奏本中即称多尔衮为“摄政颖王”,影印件见《明清档案》第一册,A1—3号。

② 参见顺治二年十一月梅勒章京屯代“为申报地方情形仰祈圣鉴事”揭帖,见《明清史料》丙编,第六本,五一二页。

① 许重熙《江阴城守记》。

② 陈确《告先府君文》,见《陈确集》卷十三。

① 顺治二年十月初三日孔闻謤揭帖,原件藏第一档案馆。《清世祖实录》所载文字已作改易删削。

②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

③ 《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一八六页。

④ 顺治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江宁巡抚周伯达“为缉获留发奸民事”题本,见《明清档案》第六册,A6—69号。

① 顺治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陕西巡抚黄尔性塘报,见《明清史料》丙编,第六本。

② 顺治五年二月湖北巡按曹叶卜揭帖,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139号。

③ 《明清史料》甲编,第六本,第五三三一五三四页《列款上闻残本》。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八。

①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二。

② 《清史列传》卷七十九《陈名夏传》。

③ 谈迁《北游录》,记闻下《陈名夏》条。

① 乾隆《新繁县志》卷九,流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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